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461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 時 立 法會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1997年10月1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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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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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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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國寶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婉嫻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秘書:
-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法律顧問(署任)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1)5
- 甘伍麗文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高級主任(1)7
- 盧思源先生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1997年10月3日第20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40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a)《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將會應議員的要
求,在1997年10月29日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會議席上
動議一項決議案,把暫時終止實施《1997年僱傭(修
訂)(第4號)條例》、《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
判權條例》及《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
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11月30日。
(b)向臨時立法會提交法案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再次提醒政務司司長,
當局應盡早提交該等須由臨立會處理的法例,特別
是與強制性公積金制度有關的附屬法例。
III.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
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i)《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草
案》
(臨立會LS35號文件)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旨在處理3條根據《1997年法
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1997年第126號)暫時終
止實施而與勞工事宜有關的條例。
5.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表示,議員於1997年10月3日會
議席上同意,在該條例草案正式提交臨立會之前先
成立小組委員會,展開條例草案的研究工作。議員
又同意,如內務委員會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該小
組委員會便應轉為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該條例草
案。
6.陳鑑林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小組委
員會認為,該法案委員會的成員組合應與小組委員
會相同,以確保審議工作得以延續。他補充,歡迎
任何有興趣的議員列席法案委員會會議,旁聽議事
過程。
7.議員同意法案委員會的成員應與小組委員會相同
。
(ii)《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
(臨立會LS31號文件)
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
條例草案》旨在將7月1日及10月1日指定為法定假日
,以取代現時《僱傭條例》(第57章)所訂的兩天"浮
動"假日。該條例草案另一目的是將5月1日訂為法定
假日,由1999年起生效,而非《1997年僱傭(修訂)(第
5號)條例》所規定的1998年。該兩項建議已獲得勞工
顧問委員會通過。
9.署理法律顧問表示,該條例草案並無提出重大的
政策修改,法定假日的數目將維持不變。條例草案
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0.議員同意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iii)《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
例草案》
(臨立會LS34號文件)
11.署理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該條
例草案旨在廢除藉《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
實施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比例,並代以一個涵蓋40
分貝至90分貝及以上的聽力損失的比例。該條例草
案另一目的,是實施當局在全面檢討經修訂條例修
訂的《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469章)後所建議
的各項改善措施。他認為該條例草案提出多項政策
上的改變,應成立法案委員會詳加研究。
12.議員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參加:
梁智鴻議員、夏佳理議員、梁劉柔芬議員、陳鑑林
議員及黃宏發議員。
(b)1997年10月8日及1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
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
法例於1997年10月3日及9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30號及LS32號文件)
臨立會LS30號文件
13.署理法律顧問表示,兩項在1997年10月3日刊登憲
報的附屬法例分別為《逃犯(印度)令》及《電訊(亞
太衞星IIR號)(豁免領牌)令》。
14.《逃犯(印度)令》訂明,《逃犯條例》(1997年第
23號)所列明的移交逃犯程序應適用於香港與印度之
間的有關安排,但須受兩地政府在1997年6月28日簽
訂的《移交逃犯協定》的條款規限。
15.《電訊(亞太衞星IIR號)(豁免領牌)令》豁免亞太
通信衞星有限公司就在亞太衞星IIR號衞星上操作無
線電台持有《電訊條例》第8(1)條所訂牌照的義務。
署理法律顧問解釋,向國際電信聯盟登記無線電射
頻及處理有關干擾投訴的事宜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而非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故政府當局
認為無須透過發牌來規管亞太通信衞星有限公司。
16.議員對上述報告所載的兩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
問。
臨立會LS32號文件
17.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文件所載於1997年10月9
日在憲報刊登的11項附屬法例可分為4組。第一組包
括兩套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1997年第9號)訂
立的規例。《環境影響評估(上訴委員會)規例》指
明上訴委員會的常規及程序,而《環境影響評估(費
用)規例》則訂明根據該條例提出各項申請須繳付的
費用。
18.第二組的附屬法例關乎調高逾40項根據《公司條
例》(第32章)及《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須向
公司註冊處處長繳付的費用。除其中4項收費外,建
議的平均加幅約為9%,此加幅與追隨根據政府消費
開支平減物價指數變動計算的通脹率而上升的成本
增幅相符。
19.第三組包括兩項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章)訂立的命令,該等命令關乎將若干地方撥作公
眾遊樂場地的事宜,以及更改兩個公眾遊樂場地及
一個公眾泳池的名稱。
20.最後一組是3套與家庭崗位歧視事宜有關的規則,
該等規則分別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
號)、《地方法院條例》(第336章)及《勞資審裁處條
例》(第25章)訂立。署理法律顧問指出,在《家庭崗
位歧視(正式調查)規則》附表1中,有關對第55(1)條
的提述,應為第50(1)條。政府當局已獲要求更正此
項錯誤。另外兩套規則就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將案件交由區域法院及勞資審裁處審理的事宜作
出規定,該等規則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21.關於《環境影響評估(費用)規例》,何承天議員
質疑當局有何理據採用"污染者自付原則",來訂定
與環境影響評估工作有關的費用。署理法律顧問答
稱,根據有關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訂定建
議的費用是為了達致收回全部成本的目的。葉國謙
議員認為,"收回全部成本"與"污染者自付原則"是
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何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
研究該規例,議員對此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
入該小組委員會:田北俊議員、何承天議員、馬逢
國議員及楊孝華議員。
22.署理法律顧問回應田北俊議員有關《1997年公司
條例(修訂附表8)令》的詢問時表示,有4項收費的
增幅高於通脹率,有關理據已詳載於臨立會參考資
料摘要內。田北俊議員建議負責研究《環境影響評
估(費用)規例》的小組委員會,應一併研究上述4項
加費建議,因為該等收費增幅比平常為高。議員對
此建議表示贊同。
23.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到3套與家庭崗位歧視事宜有
關的規則,並請署理法律顧問解釋,為何該等規則
在憲報刊登後會提交臨立會按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
的議決程序通過;反之,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家
庭崗位歧視條例》提出的另一套規例,則會以決議
案形式提交臨立會於1997年10月29日批准。署理法
律顧問答稱,《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67條訂明,
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該條訂立的規例須經臨立會批
准。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5條,如有
此項"須經批准"的規定,有關的附屬法例應在實施
前由立法機關藉決議批准。但如沒有此項規定,有
關的附屬法例會按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
通過。
24.議員對《環境影響評估(上訴委員會)規例》及兩
項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訂立的命令並無提
出疑問。
IV.將於1997年10月22及2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
處理的事項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7年10月22及23日的臨
立會會議將用作進行致謝議案辯論,除編定了20項
要求書面答覆的質詢外,不會有其他事項在該次會
議席上處理。
26.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他會在1997年10月22日代
表內務委員會動議致謝議案。議員就該議案發言後
,他會在1997年10月23日再動議另一議案,把該次
辯論中止待續,讓政府當局在1997年10月29日會議
席上作出回應。
27.廖成利議員表示,馮檢基議員將會根據《議事規
則》第12(4)條,就致謝議案動議一項修正案。廖議
員補充,雖然提出該修正案無須作出預告,但馮議
員會在下星期初把修正案送交秘書處。
28.助理秘書長3表示,倘臨時立法會主席及議員事
先不知悉將於該次會議席上動議的修正案,在進行
致謝議案辯論時便可能出現問題。他請議員發表意
見,表示應否採用合併辯論的安排,來處理根據規
則第12(4)條動議的修正案。
29.黃宏發議員表示,他不贊成採用合併辯論的程序
,因為此種安排會剝奪議員根據規則第12(4)條無須
作出預告而對致謝議案動議修正案的權利。儘管如
此,他同意可訂立一項"君子協定",議員如有意動
議修正案,便應事先知會秘書處,以便在會議之前
將其修正案的措辭送交議員。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30.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如他們有意動議修正
案,應在臨立會會議之前事先把其建議修正案的措
辭知會秘書處。
V.將於1997年10月29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
的事項
(a)質詢
(臨立會CB(3)244號文件)
31.上述臨立會會議暫時編定了20項要求書面答覆的
質詢。
(b)法案--首讀及二讀
《1997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7年
10月29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7年10月31日交付內
務委員會處理。
(c)法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
讀
33.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d)議案
(i)根據《立法會條例》(1997年第134號)第83條
提出的決議案 由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36號文件)
34.署理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認為在《立法會條
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通過的若干有關擴大"社會
福利界"和"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的修正案,在實
施方面可能有問題,故此提出上述決議案,以處理
該等可預見的問題。他補充,該決議案在法律和草
擬方面均無問題,但議員或可研究決議案所涉及的
政策事宜。
35.內務委員會主席和秘書長回應廖成利議員時均表
示,議員可對該決議案提出修正案,但須經臨時立
法會主席裁決合乎規程方可。
36.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其他疑問。
(ii)根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1997年第126號)第3(3)、4(4)及5(4)條提出的決議
案--由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38號文件)
3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把臨時終
止實施3條有關條例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11月30日,
讓小組委員會有更多時間研究關乎該3條條例的《
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他
請議員注意一項文書錯誤,文件(中、英文本)中第
3段末的"1998"應為"1997"。
38.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iii)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第
67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33號文件)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臨立
會批准由民政事務局局長訂立的《家庭崗位歧視(平
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該規例賦權
平等機會委員會在規例所指明的情況下,以本身名
義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提出法律程序。法律
事務部認為該決議案在法律和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40.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iv)根據《1997年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
(1997年第126號)第2(3)條提出的決議案--由民政
事務局局長動議
(臨立會LS37號文件)
4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於本年7月制定的《1997年
法律條文(暫時終止實施)條例》,目的是暫時終止實
施若干法例,其中包括《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
條例》,直至1997年10月31日為止。該決議案的目的
是把暫時終止實施的期限延展至1998年1月31日,讓
政府當局有更多時間研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法律
事務部認為決議案在法律和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42.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43.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如擬對上述4項決議案
提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10月22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e)致謝議案辯論
4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代表內務委員會作出
預告,表示擬於1997年10月29日臨立會會議席上恢
復致謝議案辯論。在該次會議席上,政府當局會回
應議員對行政長官《施政報告》所發表的意見。
VI.預先就1997年11月5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
議的議案給予通知
(a)有關"反對擴大輸入外地勞工"的議案
45.議員察悉,陳鑑林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
上述議案。
(b)有關"制訂全面的資訊科技政策"的議案
46.議員察悉,蔡素玉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
上述議案。
4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提
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10月21日及1997年10月
29日。
VII.報告
1997年9月19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
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1)332號文件)
48.夏佳理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3
項與調高數條建築物規例所訂收費有關的附屬法例
。
VIII.其他事項
(a)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議事規則委員會成員
(臨立會CB(1)208號文件)
4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1997年9月19日會議席上
,議員通過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議事規則委員會成
員的程序。他請議員提名12名議員,由臨時立法會
主席任命為該委員會的成員。下列議員當選--
何鍾泰議員
|
杜葉錫恩議員
|
周梁淑怡議員
|
陳財喜議員
|
陳婉嫻議員
|
程介南議員
|
黃宏發議員
|
黃英豪議員
|
廖成利議員
|
劉健儀議員
|
劉漢銓議員
|
蔡素玉議員
|
[會議暫停數分鐘,讓當選議員互選該委員會的正、
副主席。]
50.議員察悉,周梁淑怡議員及程介南議員分別獲選
為議事規則委員會的正、副主席。
(b)選擧議員出任香港大學校董會的成員
(臨立會CB(2)419號文件)
51.議員通過該份文件第4段所載的選擧程序,並察悉
選擧會在1997年10月24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進行
。
52.內務委員會主席指出,根據《香港大學條例》(第
1053章)規程XV,議員獲選出任香港大學校董會經選
擧產生的成員後,即使在3年任期內停止出任議員,
亦會一直出任校董,直至3年任期屆滿為止。
53.秘書長表示,《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
規程11.4則訂明,由立法會選出擔任香港中文大學
校董會經選擧產生的成員的議員,如在3年任期內
停止出任議員,亦會停止出任大學校董。
54.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請香港大學檢討規程XV的
規定。他邀請議員在下次會議上就此事發表意見。
(c)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與強制性公積金制度有
關的附屬法例
5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一直敦促政府當局在切
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議員提交與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該制度)有關的附屬法例。鑑於有關的附屬法例篇
幅浩繁,而且相當複雜,他請議員考慮應否在現階
段成立小組委員會。成立小組委員會的目的,是讓
希望參與詳細審議該等附屬法例但不熟悉該制度的
議員,可在當局正式提交附屬法例之前,先了解該
制度的背景及主要建議。
56.夏佳理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已把該等附屬法例部
分條文的擬本,提交予前立法局成立的小組委員會
,但該小組委員會當時並無足夠時間詳加審議。鑑
於所涉及的工作會十分繁多,他贊同成立小組委員
會,目的一如內務委員會主席所述。待政府當局正
式提交該等附屬法例後,議員應再獲邀加入該小組
委員會。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57.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參加:
王紹爾議員、杜葉錫恩議員、林貝聿嘉議員、夏佳
理議員、馬逢國議員、曹王敏賢議員、梁劉柔芬議
員、顏錦全議員及蔡素玉議員。
(d)政府當局遲遲才向臨時立法會各事務委員會
提交文件
5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部分議員對於政府當局遲
遲才向臨立會各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表示不滿。
根據1997年9月中至10月中的統計數字,當局向各事
務委員會提交的約40份文件當中,大概有四分之一
是在有關會議擧行前一個半工作天才收到,有些時
間甚至更短。他以政府當局提交衛生事務委員會於
星期一上午擧行的會議上討論的兩份文件為例,指
出當局在會議之前的星期六才把文件送達秘書處。
他表示,當局如此遲才提交文件,安排殊不妥善,
因為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並無足夠時間研究該等文件
。
59.陳鑑林議員表示,人力事務委員會亦遇到同樣問
題。田北俊議員建議要求政府當局在正常情況下,
確保其提交的文件在會議擧行前最少3個工作天送抵
臨立會秘書處。議員表示同意。內務委員會主席承
諾向政務司司長反映議員關注的問題。
60.會議於下午4時11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