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CB(2)81 號 文 件
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13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1997年7月18日(星期五)
|
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
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莫應帆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秘書: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2)5 | 馬朱雪履女士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
I. 通過1997年7月11日第12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34/97-98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但須對紀要第
10段作出修正 以何承天議員的名字取代李家
祥議員。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法案的追溯效力
-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上次會議席上,
一位議員建議要求政府當局告知議員,有
多少條法案一經通過成為法例後,將會有
追溯效力。行政署長表示政府當局準備提
出若干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適應化法案,
但該等法案不會對公眾造成影響。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
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
理的法案的法律事務部報告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臨立會LS3/97-98號文件)
-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上次會議席上
,議員原則上同意如法律事務部證實該
法案從草擬觀點而言沒有問題,便無需
成立法案委員會。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簡介上述文件的內容
,並表示政府當局將會就該法案第 3(2)
條提出修正案。政府當局所提修正案的
詳情載於保安局局長發出的函件,該函
件在會議席上提交(已隨臨立會CB(2)62
號文件送交議員)。
-
議員同意按照政府當局的建議,於1997
年 7月 23日恢復該法案的二讀辯論。他
們察悉臨時立法會(臨立會)主席已同
意,就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
預告的限期將延展至1997年7月22日( 星
期二)正午12時。
-
1997年7月16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
1997年7月11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7/97-98號文件)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
時表示,在該6項附屬法例中,有4項屬
生效日期公告。該等附屬法例在法律方
面並無問題。
- 議員並無就上述附屬法例提出任何疑問。
IV. 將於1997年7月2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34/97-98號文件)
-
上述臨立會會議共有18項質詢(6項要求
口頭答覆及12項要求書面答覆)。
- 法案 首讀及二讀
- 《199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 《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將於
1997 年8 月8日處理上述3項法案。他補
充,政制事務局局長已要求,如議員認
為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選舉管
理委員會條例草案》,則應盡快成立該
法案委員會,以便法案可於 8月底前通
過成為法例。他請議員就此事發表意見。
-
由於部分議員在未來數周將不在本港,
議員同意在1997年8月8日內務委員會會
議席上決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
- 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4)條提
出的決議案 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臨立會已成立小
組委員會,研究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
例》訂立的兩套規則。由於小組委員會
將於 1997年7月21日擧行首次會議,他
將會以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動議議案
,將該等規則的審議限期延展至1997年
8月20日。
V. 報告
-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38/97-98號文件)
-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48號文件;該報告在會議席上提
交,並隨臨立會CB(2)62號文件送交議員)
-
法案委員會主席楊孝華議員按上述文件
所載匯報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他表
示,除若干技術性的修正外,政府當局
亦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藉以
就上訴機制作出規定。該機制的程序細
則將會以附屬法例的形式訂定。
-
議員同意於1997年7月23日恢復該法案的
二讀辯論。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臨立
會主席已同意,就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作出預告的限期將延展至 1997年
7月22日(星期二)正午12時。
-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條提出的決
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1)57號文件;該報告在會議席上提
交,並隨臨立會CB(2)62號文件送交議員)
-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匯報小組委
員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上述決議案
旨在由 1997年7月1日起成立土地基金,
以接收及保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資
產,以及作出投資。政府當局仍未決定
有關資產的長遠用途,但已向議員保證
,土地基金的用途會透過決議的方式,
受到臨立會的監管。小組委員會支持上
述決議案,並建議若政府當局決定於
1997年7月23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該項
決議案,則應請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豁
免所需的預告限期。議員對此建議表示
贊成。
-
顏錦全議員表示,他將會提出一項修正
案以廢除該決議案第 4(b) 條,並代以另
一條文,規定所有與土地基金的投資有
關的利息或股息,在扣除所有與土地基
金的管理和管控有關的開支後,須記入
一般收入而非土地基金的帳項。政府當
局應獲准靈活運用該筆款項作其他用途
,例如改善老人服務。
-
黃宜弘議員指出,顏議員建議的修正案
偏離了該決議案就土地基金的管理及管
控作出規定的目的。吳亮星議員補充,
土地基金的長遠投資策略或用途現時仍
然未知,而所作的投資亦未必能夠賺取
利潤。何承天議員表示,除非訂有條文
,規定所有從土地基金的投資賺取的利
息或股息均須撥作特定用途,否則有關
的修正案未必可以達致其原定目的。李
家祥議員指出,政府管理公共開支的基
本原則是,開支增長不應高於本地生產
總值的趨勢增長,而現時政府每年均有
鉅額的盈餘。
-
顏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小
組委員會並未就他的建議進行討論,政
府當局亦未知悉有關的修正案。內務委
員會主席總結時表示,擬議修正案是否
合乎規程,並會否獲准豁免就動議修正
案作出預告的規定,須由臨時立法會主
席決定。
VI. 其他事項
- 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
(臨立會CB(3)35/97-98號文件)
-
議員通過上述文件,並選出下列議
員,以便由臨時立法會主席任命為
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
王紹爾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英豪議員
會議休會數分鐘,讓獲選的議員
互選主席。議員察悉李家祥議員
獲選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 提名及選擧議員出任公共機構及諮詢委
員會的成員
(臨立會CB(2)40/97-98號文件)
- 議員審悉上述文件。
-
提名議員以便任命為賑災基金諮詢委員
會、保良局顧問局及東華三院顧問局的
成員
(臨立會CB(2)41/97-98號文件)
-
議員通過該份文件。內務委員會主
席表示將會在1997年8月8日擧行的
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提名議員出
任上述3個諮詢團體的成員。
- 1997年臨時立法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
(臨立會AS17/97-98號文件)
-
議員同意在1997年12月20日擧行臨
立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並建議成
立籌劃委員會。秘書處將會傳閱一
份文件,邀請議員加入該委員會。
- 有關“調低差餉徵收率”的議案 ─ 由顏
錦全議員動議
-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顏錦全議員
撤回上述已編定於 1997年 7月16日
臨立會會議辯論的議案,並要求內
務委員會批准其改於1997年7月23日
臨立會下次會議席上,動議該項議
案辯論。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
,雖然《議事規則》並無訂明每次
臨立會會議可進行的議案辯論數目
,但《內務守則》卻規定每次臨立
會會議只可進行不多於兩項議案辯
論。他請議員就此事發表意見。
-
議員同意 1997年 7月23日的臨立會
會議可進行第 3 項議案辯論,屆時
顏議員會先動議其議案,兩項原已
編定的議案將隨後提出。議員又同
意作出建議,請臨時立法會主席豁
免所需的預告規定。
-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兩次臨立
會會議均有把尚待商討事項押後至
下次會議處理。他請議員發表意見
,表明應否訂定規則,規定處理臨
立會會議尚待商討事項的方式。陳
鑑林議員表示,上兩次臨立會會議
作出了不尋常的安排,是由於政府
當局須緊急提交若干法案所致。周
梁淑怡議員建議將此事交由議事規
則工作小組研究。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成。
- 成立事務委員會
-
助理秘書長1提醒議員,議員報名
加入 18 個事務委員會的截止限期
為 1997年7月21日(星期一)正午12
時。她促請議員盡早填妥有關的
回條。
- 會議安排
-
議員察悉,委員會會議一般應在立
法會大樓會議室A、B或會議廳擧行
,並編排在以下每個為兩小時的時
段內進行
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
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45分
|
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
|
下午4時30分至6時30分
|
- 會議於下午3時23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