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CB(2)81 號 文 件

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13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1997年7月18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漢忠議員
莫應帆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馮載祥先生
副秘書長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5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5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2)8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7年7月11日第12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34/97-98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但須對紀要第
    10段作出修正 以何承天議員的名字取代李家
    祥議員。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法案的追溯效力

  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上次會議席上,
    一位議員建議要求政府當局告知議員,有
    多少條法案一經通過成為法例後,將會有
    追溯效力。行政署長表示政府當局準備提
    出若干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適應化法案,
    但該等法案不會對公眾造成影響。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
    理的法案的法律事務部報告

    《中國國籍(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臨立會LS3/97-98號文件)

    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上次會議席上
      ,議員原則上同意如法律事務部證實該
      法案從草擬觀點而言沒有問題,便無需
      成立法案委員會。

    2.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簡介上述文件的內容
      ,並表示政府當局將會就該法案第 3(2)
      條提出修正案。政府當局所提修正案的
      詳情載於保安局局長發出的函件,該函
      件在會議席上提交(已隨臨立會CB(2)62
      號文件送交議員)。

    3. 議員同意按照政府當局的建議,於1997
      年 7月 23日恢復該法案的二讀辯論。他
      們察悉臨時立法會(臨立會)主席已同
      意,就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
      預告的限期將延展至1997年7月22日( 星
      期二)正午12時。

  2. 1997年7月16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
    1997年7月11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7/97-98號文件)

    1.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
      時表示,在該6項附屬法例中,有4項屬
      生效日期公告。該等附屬法例在法律方
      面並無問題。

    2. 議員並無就上述附屬法例提出任何疑問。
IV. 將於1997年7月2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1. 質詢
    (臨立會CB(3)34/97-98號文件)

    1. 上述臨立會會議共有18項質詢(6項要求
      口頭答覆及12項要求書面答覆)。


  2. 法案 首讀及二讀

    1. 《1997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2. 《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3.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將於
      1997 年8 月8日處理上述3項法案。他補
      充,政制事務局局長已要求,如議員認
      為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選舉管
      理委員會條例草案》,則應盡快成立該
      法案委員會,以便法案可於 8月底前通
      過成為法例。他請議員就此事發表意見。

    2. 由於部分議員在未來數周將不在本港,
      議員同意在1997年8月8日內務委員會會
      議席上決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

  3. 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4)條提
    出的決議案 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臨立會已成立小
      組委員會,研究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
      例》訂立的兩套規則。由於小組委員會
      將於 1997年7月21日擧行首次會議,他
      將會以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動議議案
      ,將該等規則的審議限期延展至1997年
      8月20日。
V.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臨立會CB(2)38/97-98號文件)

    1.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48號文件;該報告在會議席上提
    交,並隨臨立會CB(2)62號文件送交議員)

    1. 法案委員會主席楊孝華議員按上述文件
      所載匯報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他表
      示,除若干技術性的修正外,政府當局
      亦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藉以
      就上訴機制作出規定。該機制的程序細
      則將會以附屬法例的形式訂定。

    2. 議員同意於1997年7月23日恢復該法案的
      二讀辯論。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臨立
      會主席已同意,就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作出預告的限期將延展至 1997年
      7月22日(星期二)正午12時。

  3.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條提出的決
    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1)57號文件;該報告在會議席上提
    交,並隨臨立會CB(2)62號文件送交議員)

    1.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匯報小組委
      員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上述決議案
      旨在由 1997年7月1日起成立土地基金,
      以接收及保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資
      產,以及作出投資。政府當局仍未決定
      有關資產的長遠用途,但已向議員保證
      ,土地基金的用途會透過決議的方式,
      受到臨立會的監管。小組委員會支持上
      述決議案,並建議若政府當局決定於
      1997年7月23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該項
      決議案,則應請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豁
      免所需的預告限期。議員對此建議表示
      贊成。

    2. 顏錦全議員表示,他將會提出一項修正
      案以廢除該決議案第 4(b) 條,並代以另
      一條文,規定所有與土地基金的投資有
      關的利息或股息,在扣除所有與土地基
      金的管理和管控有關的開支後,須記入
      一般收入而非土地基金的帳項。政府當
      局應獲准靈活運用該筆款項作其他用途
      ,例如改善老人服務。

    3. 黃宜弘議員指出,顏議員建議的修正案
      偏離了該決議案就土地基金的管理及管
      控作出規定的目的。吳亮星議員補充,
      土地基金的長遠投資策略或用途現時仍
      然未知,而所作的投資亦未必能夠賺取
      利潤。何承天議員表示,除非訂有條文
      ,規定所有從土地基金的投資賺取的利
      息或股息均須撥作特定用途,否則有關
      的修正案未必可以達致其原定目的。李
      家祥議員指出,政府管理公共開支的基
      本原則是,開支增長不應高於本地生產
      總值的趨勢增長,而現時政府每年均有
      鉅額的盈餘。

    4. 顏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小
      組委員會並未就他的建議進行討論,政
      府當局亦未知悉有關的修正案。內務委
      員會主席總結時表示,擬議修正案是否
      合乎規程,並會否獲准豁免就動議修正
      案作出預告的規定,須由臨時立法會主
      席決定。

    VI. 其他事項

    1. 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

      (臨立會CB(3)35/97-98號文件)

      1. 議員通過上述文件,並選出下列議
        員,以便由臨時立法會主席任命為
        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

        王紹爾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英豪議員

        會議休會數分鐘,讓獲選的議員
        互選主席。議員察悉李家祥議員
        獲選為該委員會的主席。

    2. 提名及選擧議員出任公共機構及諮詢委
      員會的成員

      (臨立會CB(2)40/97-98號文件)

      1. 議員審悉上述文件。


    3. 提名議員以便任命為賑災基金諮詢委員
      會、保良局顧問局及東華三院顧問局的
      成員

      (臨立會CB(2)41/97-98號文件)


      1. 議員通過該份文件。內務委員會主
        席表示將會在1997年8月8日擧行的
        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提名議員出
        任上述3個諮詢團體的成員。

    4. 1997年臨時立法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

      (臨立會AS17/97-98號文件)

      1. 議員同意在1997年12月20日擧行臨
        立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並建議成
        立籌劃委員會。秘書處將會傳閱一
        份文件,邀請議員加入該委員會。

    5. 有關“調低差餉徵收率”的議案 ─ 由顏
      錦全議員動議     

      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顏錦全議員
        撤回上述已編定於 1997年 7月16日
        臨立會會議辯論的議案,並要求內
        務委員會批准其改於1997年7月23日
        臨立會下次會議席上,動議該項議
        案辯論。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
        ,雖然《議事規則》並無訂明每次
        臨立會會議可進行的議案辯論數目
        ,但《內務守則》卻規定每次臨立
        會會議只可進行不多於兩項議案辯
        論。他請議員就此事發表意見。

      2. 議員同意 1997年 7月23日的臨立會
        會議可進行第 3 項議案辯論,屆時
        顏議員會先動議其議案,兩項原已
        編定的議案將隨後提出。議員又同
        意作出建議,請臨時立法會主席豁
        免所需的預告規定。

      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兩次臨立
        會會議均有把尚待商討事項押後至
        下次會議處理。他請議員發表意見
        ,表明應否訂定規則,規定處理臨
        立會會議尚待商討事項的方式。陳
        鑑林議員表示,上兩次臨立會會議
        作出了不尋常的安排,是由於政府
        當局須緊急提交若干法案所致。周
        梁淑怡議員建議將此事交由議事規
        則工作小組研究。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成。

    6. 成立事務委員會

      1. 助理秘書長1提醒議員,議員報名
        加入 18 個事務委員會的截止限期
        為 1997年7月21日(星期一)正午12
        時。她促請議員盡早填妥有關的
        回條。

    7. 會議安排

      1. 議員察悉,委員會會議一般應在立
        法會大樓會議室A、B或會議廳擧行
        ,並編排在以下每個為兩小時的時
        段內進行

        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上午10時45分至下午12時45分
        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
        下午4時30分至6時30分


      2. 會議於下午3時23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