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346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9月19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3時12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1997年9月12日第18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306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1. 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法案
  2.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提醒政務
    司司長,在該19條法案中,迄今只有兩
    條已提交臨立會。他補充,他會在與政
    務司司長定期會面時繼續提出此事。

  3. 定於1997年9月27日擧行的臨立會會議
  4.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臨時立法會主
    席已同意將原定於1997年9月24日擧行的
    臨立會會議押後至1997年9月27日。政務
    司司長建議臨立會先處理《1997年香港
    終審法院(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的各
    個階段,即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
    階段及三讀,然後才處理《立法會條例
    草案》,因為後者的程序很可能需時頗
    長。議員支持建議的安排。內務委員會
    主席表示,他會請求臨時立法會主席批
    准此事。

    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臨時立法
    會主席已同意,該日的臨立會會議將會
    在當天上午9時開始擧行,而會議會分
    別在下午1時至2時,以及下午6時30分
    至7時30分暫停,供議員進食午膳及晚
    餐。

  5. (c)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
    31條及《婚生地位條例》(第184章)第3
    (4)條提出的兩項決議案 -- 由保安局局
    長動議
  6. 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要求政務
    司司長請保安局局長在致辭時解釋,為
    何上述兩項決議案必須由臨立會處理,
    以及為何約在一個月前就動議該等決議
    案作出預告後又加以撤回。

III.將於1997年9月2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
他事項

  1. 質詢

  2. (臨立會CB(3)174號文件)

    6.上述臨立會會議共有20項質詢(6項要求
    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3.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
    及三讀
    1.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第3號)
      條例草案》
    2. 《立法會條例草案》
    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較早前已同
    意,在1997年9月27日的臨立會會議上會
    先處理《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第3
    號)條例草案》餘下的各個階段,然後才
    進行《立法會條例草案》的程序。

  4. 議員議案
    1.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9A(3)
      條提出的決議案--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2. 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於上次會
      議上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監工計
      劃書的技術備忘錄》。該技術備忘錄根
      據《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第21條頒
      布,並於1997年8月29日刊登憲報。他請
      小組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口頭匯報小
      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9.何承天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曾擧行
      兩次會議,並接見了數個團體的代表。
      由於政府當局已同意修訂該技術備忘錄
      ,以解決議員及團體代表所提出的關注
      事項,小組委員會建議該技術備忘錄不
      應予以廢除,而應由政府當局在1997年
      9月2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提出修訂。倘
      獲議員支持,政府當局會徵求臨時立法
      會主席的同意,免卻動議修訂決議案所
      需的預告期。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的建
      議。

    3.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4)
      條提出的決議案--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4.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
      議上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等於1
      997年9月10日提交臨立會會議席上省覽
      而與調高收費有關的附屬法例。他已作
      出預告,表示擬代表內務委員會動議一
      項議案,把審議期延展至1997年10月15
      日,讓小組委員會有更多時間工作。

    5. 有關“發展香港高增值工業”
      的議案--由吳清輝議員動議
    6. 有關“制訂全面的資訊科技政
      策”的議案--由蔡素玉議員動議
11.議員審悉上述議案的措辭。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就上述議案提出
修正案,須在1997年9月20日限期前作出預告。慣常
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IV.將於1997年10月8日臨立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13.議員察悉,1997年10月8日的臨立會會議將只供行
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而不會編排其他事項在
會議席上處理。

1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長官極可能會在1997
年10月9日下午出席臨立會的會議,回答議員就《施
政報告》提出的質詢。一旦與行政長官辦公室確定
此事後,便會告知議員有關詳情。

15.陳財喜議員表示,由行政長官回答議員質詢的會
議應定期擧行,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內務委員
會主席表示,他會將議員的要求轉達政府當局。

V.報告

  1.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2. (臨立會CB(2)329號文件。用以取代第5頁(英
    文本第6頁)的張頁在會議席上提交)

    16.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向議員講述
    於會議席上提交的替換頁,他表示報告第
    23(a)及(b)段所述的"6:4:2"和"6:5:1"此兩個
    比例應分別為"4:6:2"和"5:6:1"。他繼而重
    點講述法案委員會商議的主要事項,該等
    事項在報告內已詳加載述。

    17.劉議員表示,除了詳載於報告內的建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外,政府當局亦會
    對法案第13條動議一項修正案,以釋除議
    員對當局原先建議立法會議員如更改其外
    國國籍為中國國籍,亦同樣喪失議員資格
    所表達的憂慮。劉議員補充,他會代表法
    案委員會動議一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而其他13名議員亦已作出預告,表示會
    對該法案分別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8.馮檢基議員詢問,籌備委員會(籌委會)關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
    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的決定是否具有法律約
    束力;如有的話,議員可否投票反對法案所
    建議的比例代表制,因為此擧會有違籌委會
    的決定。

    19.法律顧問表示,籌委會通過的決定是根據
    《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賦予的權
    力而作出。這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並對行政
    機關和立法機關有約束力。另一方面,議員
    亦有權投票反對政府當局提交臨時立法會的
    任何立法建議。倘若議員投票反對比例代表
    制,有關情況應由行政機關決定如何處理。

    20.倪少傑議員表示,馮檢基議員過往亦曾在
    其他場合投票反對籌委會的決定,假如馮議
    員想投票反對比例代表制,他看不到有何理
    由馮議員不能這樣做。

  3. 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議事規則委員會成員

  4. (臨立會CB(1)208號文件)

    21.助理秘書長1向議員講述上述文件時解釋
    ,根據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議事規則委員會
    成員的建議程序,該12名議員會在內務委員
    會的公開會議上以口頭提名方式選出。內務
    委員會主席補充,理想的委員會成員組合應
    具廣泛代表性,足以代表臨立會的議員組合
    。議員通過該份文件。

    2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委員會成員的
    選擧將於1997年10月1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
    上擧行。

    23.會議於下午3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