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346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9月19日(星期五)
|
---|
時 間: | 下午3時12分
|
---|
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
---|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 內務委員會秘書
-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女士
- 助理秘書長3
- 陳欽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總主任(申訴)
- 盧程燕佳女士
- 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 總主任(2)3
- 馬朱雪履女士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 總主任(3)1
- 梁歐陽碧提女士
- 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1997年9月12日第18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306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 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法案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提醒政務
司司長,在該19條法案中,迄今只有兩
條已提交臨立會。他補充,他會在與政
務司司長定期會面時繼續提出此事。
- 定於1997年9月27日擧行的臨立會會議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臨時立法會主
席已同意將原定於1997年9月24日擧行的
臨立會會議押後至1997年9月27日。政務
司司長建議臨立會先處理《1997年香港
終審法院(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的各
個階段,即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
階段及三讀,然後才處理《立法會條例
草案》,因為後者的程序很可能需時頗
長。議員支持建議的安排。內務委員會
主席表示,他會請求臨時立法會主席批
准此事。
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臨時立法
會主席已同意,該日的臨立會會議將會
在當天上午9時開始擧行,而會議會分
別在下午1時至2時,以及下午6時30分
至7時30分暫停,供議員進食午膳及晚
餐。
- (c)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
31條及《婚生地位條例》(第184章)第3
(4)條提出的兩項決議案 -- 由保安局局
長動議
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要求政務
司司長請保安局局長在致辭時解釋,為
何上述兩項決議案必須由臨立會處理,
以及為何約在一個月前就動議該等決議
案作出預告後又加以撤回。
III.將於1997年9月2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
他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174號文件)
6.上述臨立會會議共有20項質詢(6項要求
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
及三讀
-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第3號)
條例草案》
- 《立法會條例草案》
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較早前已同
意,在1997年9月27日的臨立會會議上會
先處理《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第3
號)條例草案》餘下的各個階段,然後才
進行《立法會條例草案》的程序。
- 議員議案
-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9A(3)
條提出的決議案--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於上次會
議上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監工計
劃書的技術備忘錄》。該技術備忘錄根
據《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第21條頒
布,並於1997年8月29日刊登憲報。他請
小組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口頭匯報小
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9.何承天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曾擧行
兩次會議,並接見了數個團體的代表。
由於政府當局已同意修訂該技術備忘錄
,以解決議員及團體代表所提出的關注
事項,小組委員會建議該技術備忘錄不
應予以廢除,而應由政府當局在1997年
9月2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提出修訂。倘
獲議員支持,政府當局會徵求臨時立法
會主席的同意,免卻動議修訂決議案所
需的預告期。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的建
議。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4)
條提出的決議案--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
議上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等於1
997年9月10日提交臨立會會議席上省覽
而與調高收費有關的附屬法例。他已作
出預告,表示擬代表內務委員會動議一
項議案,把審議期延展至1997年10月15
日,讓小組委員會有更多時間工作。
- 有關“發展香港高增值工業”
的議案--由吳清輝議員動議
- 有關“制訂全面的資訊科技政
策”的議案--由蔡素玉議員動議
11.議員審悉上述議案的措辭。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就上述議案提出
修正案,須在1997年9月20日限期前作出預告。慣常
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IV.將於1997年10月8日臨立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13.議員察悉,1997年10月8日的臨立會會議將只供行
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而不會編排其他事項在
會議席上處理。
1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長官極可能會在1997
年10月9日下午出席臨立會的會議,回答議員就《施
政報告》提出的質詢。一旦與行政長官辦公室確定
此事後,便會告知議員有關詳情。
15.陳財喜議員表示,由行政長官回答議員質詢的會
議應定期擧行,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內務委員
會主席表示,他會將議員的要求轉達政府當局。
V.報告
-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329號文件。用以取代第5頁(英
文本第6頁)的張頁在會議席上提交)
16.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向議員講述
於會議席上提交的替換頁,他表示報告第
23(a)及(b)段所述的"6:4:2"和"6:5:1"此兩個
比例應分別為"4:6:2"和"5:6:1"。他繼而重
點講述法案委員會商議的主要事項,該等
事項在報告內已詳加載述。
17.劉議員表示,除了詳載於報告內的建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外,政府當局亦會
對法案第13條動議一項修正案,以釋除議
員對當局原先建議立法會議員如更改其外
國國籍為中國國籍,亦同樣喪失議員資格
所表達的憂慮。劉議員補充,他會代表法
案委員會動議一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而其他13名議員亦已作出預告,表示會
對該法案分別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
18.馮檢基議員詢問,籌備委員會(籌委會)關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
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的決定是否具有法律約
束力;如有的話,議員可否投票反對法案所
建議的比例代表制,因為此擧會有違籌委會
的決定。
19.法律顧問表示,籌委會通過的決定是根據
《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賦予的權
力而作出。這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並對行政
機關和立法機關有約束力。另一方面,議員
亦有權投票反對政府當局提交臨時立法會的
任何立法建議。倘若議員投票反對比例代表
制,有關情況應由行政機關決定如何處理。
20.倪少傑議員表示,馮檢基議員過往亦曾在
其他場合投票反對籌委會的決定,假如馮議
員想投票反對比例代表制,他看不到有何理
由馮議員不能這樣做。
- 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議事規則委員會成員
(臨立會CB(1)208號文件)
21.助理秘書長1向議員講述上述文件時解釋
,根據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議事規則委員會
成員的建議程序,該12名議員會在內務委員
會的公開會議上以口頭提名方式選出。內務
委員會主席補充,理想的委員會成員組合應
具廣泛代表性,足以代表臨立會的議員組合
。議員通過該份文件。
2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委員會成員的
選擧將於1997年10月1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
上擧行。
23.會議於下午3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