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CB(2)204 號 文 件
檔 號: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1997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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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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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 法 會 會 議 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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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鵬飛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許賢發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秘書:
列席職員:
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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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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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署任) | 李裕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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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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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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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書長3(署任) | 羅榮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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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資訊總主任 | 劉幗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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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主任(申訴)(署任) | 黃麗容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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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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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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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通過1997年8月15日第15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6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行政署長於1997年8月16日就政府立法議程發出的
信件隨附於後)
2. 內務委員會主席向議員講述署理行政署長於1997年
8 月16日的來函時表示,政府將會向臨時立法會(臨立
會)提交19條法案。政務司司長強調,各條法案的內
容及立法時間表仍有待確定,但政府當局會不斷知會
臨立會最新的情況。
3. 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政務司司長又表示,關於該
等已提交前立法局,但隨後應其要求撤回的法案,政
府當局未能證明有關法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
區)政府的正常運作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會向香港特
區首屆立法會提交該等法案。至於與強制性公積金制
度有關的附屬法例,他會要求政務司司長分批向議員
提交附屬法例的擬本,以便盡早展開審議工作。
4. 陳婉嫻議員表示,她並不同意該19條法案全部對特
區的正常運作是必不可少的,因而必須提交臨立會處
理。她認為,該等旨在處理前立法局通過的條例的法
案,應從清單中剔除。廖成利議員亦提出類似的關注
事項,並以《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為例,指
出該法案不應列入清單內。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
政署長已在其函件中解釋,該19條法案對香港特區政
府的正常運作,全屬必不可少。
5.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儘管議員對某條法案是否屬必
不可少,或有不同意見,但政府當局有權向臨立會提
交法案。
6. 李家祥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在向臨立會提交某條法
案之前,應盡可能事先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作出簡介
,並解釋該法案為何對特區的正常運作屬必不可少。
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 《立法會條例草案》
(臨立會LS20號文件)
7. 署理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法案旨在訂定
法律架構,以便進行特區首屆立法會的選
擧。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該法案在法律方
面的事宜,而鑑於法案涉及重要的政策事
宜,該部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
8.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
在有關該法案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內載述時間表,開列特區首屆立法會選擧
前的各項工作。他表示,由於特區首屆立
法會選擧須盡早擧行,因此該法案應獲最
優先處理。他促請將會參加該法案委員會
的議員盡可能出席所有會議。他又要求擬
對該法案動議修正案的議員,盡早向法案
委員會提交修正案的詳情,以便議員進行
研究。
9.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陳鑑林議員時,答
要求當局提供與該法案有關的附屬法例詳
情,例如所涉及附屬法例的數目。
10.議員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該法案。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何鍾泰議員、李啟明
議員、杜錫恩議員、林貝聿嘉議員、袁武
議員、梁劉柔芬議員、陳榮燦議員、曾鈺
成議員、楊孝華議員、楊釗議員及劉漢銓
議員。
11.助理秘書長2告知議員,該法案委員會
將於1997 年8 月28日(隨後的星期四)上
午10時45分擧行首次會議。議員如擬加入
該法案委員會,須在1997 年8月27日(星期
三) 中午12 時前通知秘書處。有關的通告
將隨後發出。
-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
(臨立會LS19號文件)
12.署理法律顧問解釋上述法案的目的,
並向議員表示該法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
均無問題。
13.署理法律顧問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表
示,《基本法》中有關公民身份的規定
適用於常任的首席法官。由於法案只是
放寬委任署理首席法官作的規定,故顯
然與《基本法》並無牴觸。
14.議員同意恢復該法案的二讀辯論。
-
法律事務部就《1997年法律服務立法 ( 雜項修
訂)條例(1997年第94號)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413號法律公告)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臨立會LS18號文件)
15.署理法律顧問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作出
回覆,表示首項生效日期公告是否有法律效
力確有存疑,而在1997年6月30日至1997 年8
月7 日期間簽訂的買賣協議所引起的糾紛,
最終須由法庭裁決。他補充,律政司現正嘗
試確定有多少宗受影響的個案(如有的話)。
由於未能確定提出具追溯效力的修正案可否
消除不明確的情況,他建議此事交由司法及
法律事務委員會跟進。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
同。
-
1997年8月20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
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7
年8月15日在憲報刊登)
(臨立會LS17號文件)
16.署理法律顧問表示,報告所載述的兩項附屬
法例均關乎技術性事項,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17.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 將於1997年8月2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
的其他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99號文件)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楊耀忠議員及蔡根培
議員在限期前已提交新的質詢。他促請已就某
項質詢作出預告的議員,盡量不要以新的質詢
取代原來的質詢,以免對政府當局帶來不必要
的工作。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1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法案
委員會及劉江華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分別
對上述法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內務
委員會主席重申,擬動議修正案的議員,如能
在法案委員會總結審議工作前向委員會提交修
正案的詳情,可幫助其他議員了解其修正案。
- 議案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31條及《婚
生地位條例》(第184章)第 3(4)條提出的兩項決
議案 ─ 由保安局局長動議
20.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撤回
其擬於1997年8月2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
兩項決議案的預告。
V. 將於1997年9月3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 質詢
(臨立會CB(3)100號文件)
21.上述臨立會會議共有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
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22.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23.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 議員議案
- 有關臨時立法會會徽的決議案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將以臨時立
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身份動議
上述決議案。
25.秘書長回應杜葉錫恩議員時表示,據
行政署長所述,政府當局對臨立會會徽
的擬議式樣設計並無異議。
- 有關“設立‘耆英樂園’”的議案
26. 議員審悉王紹爾議員擬動議議案的措
辭。
- 有關“監管香港鐵路”的議案
27.議員審悉劉江華議員擬動議議案的措
辭。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對上
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8月27日
限期前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將適
用於第(ii)及(iii)項辯論。
VI.預先就1997年9月10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
議的議案給予通知
- 有關“設立教師節”的議案
29.議員察悉楊耀忠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
動議上述議案。
- 有關“檢討地區行政”的議案
30.議員察悉陳財喜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
動議上述議案。
3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
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8月26日
及9月3日。
VII. 報告
-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172號文件)
32.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5(3)(b)條提出的
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1)162號文件)
33.小組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匯報該小組委
員會的商議工作。他表示,議員普遍支持該
決議案,但強調有需要設立監察機制,以便
在利潤管制計劃撤銷後,確保九龍巴士有限
公司的服務質素,並對票價的加幅予以管制
。交通事務委員會將會跟進此事。
34.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作
出預告,表示會在1997年8月27日動議該決議
案。
-
有關“議事規則工作小組建議對《議事規則》
作出的修訂”的諮詢文件
(臨立會CB(2)142號文件)
35.工作小組召集人周梁淑怡議員簡介上述文
件。她表示,工作小組建議對《議事規則》
若干條文作出修訂,並建議在訂明成立議事
規則委員會的規則後解散該工作小組。她補
充,關於工作小組應成為臨立會之下的委員
會,抑或成為內務委員會之下的小組委員會
一事,議員在1997 年5 月初表達的意見相當
分歧。工作小組經再行商議後,最終認為與
臨立會議事規則有關的所有事宜,應由一個
中央委員會處理,而在臨立會之下成立該委
員會,是較恰當的做法。倘議員同意,她會
作出預告,表示將於1997 年9 月10日臨立會
會議席上分別動議兩項決議案,以便通過採
納各項修訂規則。
36.內務委員會主席問及工作小組與內務委員
會的關係,周梁淑怡議員回應時表示,任何
委員會均可要求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其議事
程序,而議事規則委員會在完成研究工作後
,會將其商議結果及建議向有關的委員會作
出報告。
37.葉國謙議員關注到,倘有關修改議事程序
的事宜未經內務委員會討論,便提交臨立會
進行辯論,不但有欠缺諮詢之弊,議員亦未
能在事前就有關事宜達成共識。再者,如有
關委員會只由數名議員組成,其他議員可能
並不知悉有關的修改。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
贊同葉議員的意見。
38.周梁淑怡議員表示,任何委員會均有權自
行決定其議事程序,只要該等程序符合《議
事規則》便可。她補充,由於對《議事規則
》所作的任何修改,均須經臨立會通過,因
此所有議員都會知悉該等修改建議。秘書長
指出,由於臨立會會議的議程會由內務委員
會討論,如有此類決議案,議員可就其發表
意見。
39.議員同意押後至下次會議才就此事作出決
定。
VIII. 其他事項
何鍾泰議員擬提出的質詢
40. 何鍾泰議員表示,他希望議員能支持他在1997 年
8 月27 日臨立會會議席上,未經作出所需預告而提出
一項性質急切的質詢。他指出,政府當局有責任告知
臨立會目前全港斜坡的維修工程進度。何議員的發言
講稿載於附錄。
41.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事規則》第24(4)
條規定,議員可以“事項性質急切及與公眾有重大關
係”,且已私下向政府當局作出充分預告為理由,請
求臨時立法會主席准許無經預告而提出質詢。他補充
,《內務守則》第10條亦訂明,有關議員須先徵得內
務委員會同意,以協助臨時立法會主席考慮是否接納
其要求。
42. 助理秘書長2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的問題時表示,
如所提的質詢按正常方式輪候,將會編排在1997 年9
月24日臨立會會議席上提出。
43. 議員普遍覺得該項質詢性質重要,但部分議員認
為事情非如此急切。一位議員提議,將該質詢與另一
已編排在較早的臨立會會議上提出的質詢互調。部分
議員則擔心,倘作如此安排,便會開立不良的先例。
44.周梁淑怡、夏佳理和葉國謙三位議員指出,該項質
詢所關乎的事宜,須與政府當局進行詳細而深入的討
論,因此最宜交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處理。議員對此
表示贊同。
4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要求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
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有關事宜。
46. 會議於下午3時44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