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 立 會 321/96-97號 文 件
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6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1997年 5月 24日 (星 期 六 )
時   間 :      上 午 10時 50分
地   點 :      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 正 廳


出 席 議 員 :

葉 國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王 紹 爾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李 啟 明 議 員
李 鵬 飛 議 員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林 貝 聿 嘉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倪 少 傑 議 員
夏 佳 理 議 員
曹 王 敏 賢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莫 應 帆 議 員
許 賢 發 議 員
陳 財 喜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楊 釗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詹 培 忠 議 員
廖 成 利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蔡 根 培 議 員
鄭 明 訓 議 員
鄭 耀 棠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簡 福 飴 議 員
顏 錦 全 議 員
羅 叔 清 議 員
羅 祥 國 議 員
譚 惠 珠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梁 智 鴻 議 員 (主 席 )
田 北 俊 議 員
朱 幼 麟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唐 英 年 議 員
袁 武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張 漢 忠 議 員
梁 振 英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英 豪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列 席 秘 書 :

內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吳 文 華 女 士


列 席 職 員 :

法 律 顧 問      張 炳 鑫 先 生

委 員 會 秘 書 (2)      陳 美 卿 小 姐

委 員 會 助 理 秘 書 (5)      林 培 生 先 生

由 於 主 席 身 在 北 京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 故 由 副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


I. 通 過 1997年 5月 17日 第 5次 會 議 的 紀 要
    (臨 立 會 281/96-97號 文 件 )

         2. 該 份 會 議 紀 要 獲 確 認 通 過 。

II. 續 議 事 項

    (a) 主 席 匯 報 與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會 面 的 情 況

         3. 應 一 名 議 員 所 請 , 副 主 席 答 允 與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澄 清 尚 有 哪 些 法 案 會 在 1997年 7月 1日 前 提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 臨 立 會 」 )。

    (b) 1997年 7月 1日 儀 式 及 後 勤 安 排 專 責 小 組

         4. 副 主 席 告 知 議 員 , 共 有 17名 議 員 回 應 秘 書 處 發 出 的 通 告 , 表 示 擬 加 入 1997年 7月 1日 儀 式 及 後 勤 安 排 專 責 小 組 (「 專 責 小 組 」 )。 該 17名 議 員 的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在 會 上 提 交 議 員 備 考 。 他 亦 報 告 謂 ,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認 為 , 她 較 適 宜 與 專 責 小 組 交 流 意 見 , 而 不 是 加 入 該 小 組 作 為 成 員 。 由 於 將 由 專 責 小 組 處 理 的 若 干 事 宜 , 已 經 在 籌 備 委 員 會 (「 籌 委 會 」 )1997年 5月 23日 會 議 上 作 出 研 究 , 因 此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剛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前 與 該 17名 議 員 舉 行 非 正 式 會 議 , 向 他 們 簡 述 籌 委 會 就 1997年 7月 1日 的 宣 誓 安 排 (包 括 臨 立 會 議 員 的 宣 誓 安 排 )作 出 的 決 定 。

         5. 鑑 於 事 情 的 最 新 進 展 , 議 員 認 為 尚 待 解 決 的 唯 一 問 題 是 臨 立 會 在 1997年 7月 1日 舉 行 會 議 的 場 地 , 而 此 事 最 終 會 由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決 定 。 因 此 , 議 員 同 意 無 需 從 已 示 明 擬 加 入 專 責 小 組 的 議 員 中 篩 減 人 選 , 並 認 為 該 17名 議 員 應 在 有 需 要 時 舉 行 會 議 , 與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就 此 事 交 換 意 見 。

III. 臨 時 立 法 會 先 前 會 議 的 續 議 事 項

    (a) 法 律 顧 問 就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54(4)條 交 付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的 法 案 所 擬 備 的 報 告

           (i)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1997年 區 域 市 政 局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1997年 區 議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臨 立 會 282/96-97號 文 件 )

          (ii) 1997年 社 團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臨 立 會 283/96-97號 文 件 )

          (iii) 1997年 公 安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臨 立 會 284/96-97號 文 件 )

         6. 法 律 顧 問 請 議 員 參 閱 有 關 上 述 法 案 的 3份 報 告 。 他 指 出 , 鑑 於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決 , 有 關 條 例 中 有 若 干 條 文 不 符 合 《 基 本 法 》 的 規 定 , 因 而 不 應 採 納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 該 5項 法 案 旨 在 填 補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真 空 。 他 亦 向 議 員 報 告 為 研 究 該 等 法 案 而 成 立 的 2個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時 間 表 。

IV. 將 於 1997年 5月 31日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a) 法 案

         7. 議 員 察 悉 , 迄 今 並 未 接 獲 在 1997年 5月 31日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法 案 首 讀 及 二 讀 , 以 及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的 預 告 。

    (b) 議 案

         8. 議 員 亦 察 悉 , 迄 今 並 無 議 員 或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人 員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擬 動 議 議 案 。

V. 將 於 1997年 6月 7日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a) 法 案

         9. 議 員 察 悉 , 迄 今 並 未 接 獲 在 1997年 6月 7日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法 案 首 讀 及 二 讀 , 以 及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的 預 告 。

    (b) 議 案

         10. 議 員 亦 察 悉 , 迄 今 並 無 議 員 或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人 員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擬 動 議 議 案 。 然 而 , 副 主 席 提 醒 議 員 , 內 務 委 員 會 曾 初 步 同 意 有 關 1997至 98年 度 過 渡 期 預 算 案 的 議 案 , 可 在 1997年 6月 7日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恢 復 辯 論 。

VI. 其 他 事 項

    (a) 1997年 7月 1日 及 以 後 在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議 員 的 座 位 編 排

         11. 副 主 席 提 醒 未 交 回 問 卷 的 議 員 在 限 期 (即 當 日 正 午 )前 將 填 妥 的 問 卷 交 回 。 秘 書 處 將 統 計 結 果 , 以 便 內 務 委 員 會 在 下 次 會 議 上 作 出 決 定 。

         12. 應 副 主 席 所 請 , 秘 書 報 告 謂 , 在 訂 定 問 卷 所 載 的 各 個 方 案 時 , 她 已 考 慮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意 見 。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認 為 , 如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位 列 首 座 , 則 內 務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位 列 次 席 似 乎 亦 屬 合 理 。 經 正 副 主 席 同 意 , 秘 書 處 其 後 按 此 意 見 對 方 案 (e)作 出 修 改 。 秘 書 亦 指 出 , 發 出 問 卷 旨 在 了 解 議 員 一 般 屬 意 哪 個 方 案 , 以 便 議 員 在 下 次 會 議 上 作 出 決 定 。 一 名 議 員 表 示 , 問 卷 中 不 應 涵 蓋 任 何 未 經 內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方 案 , 副 主 席 回 應 時 提 議 , 如 結 果 顯 示 議 員 大 多 屬 意 方 案 (e), 議 員 可 在 下 次 會 議 上 討 論 是 否 採 納 由 副 主 席 位 列 次 席 的 建 議 。

    (b)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編 排

         13. 副 主 席 提 醒 議 員 , 由 於 1997年 7月 1日 前 臨 立 會 最 後 一 次 會 議 已 編 定 於 6月 21日 舉 行 (並 可 能 在 6月 22日 繼 續 舉 行 ), 法 案 委 員 會 應 留 意 審 議 法 案 的 時 間 有 限 , 並 相 應 籌 劃 其 工 作 。

         14. 會 議 於 上 午 11時 15分 結 束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1997年 5月 26日


附 錄
Appendix


有 意 參 加 1997 年 7 月 1 日 儀 式 及 後 勤 安 排 專 責 小 組 的 議 員 名 單
List of Members who wish to join the Task Force on the Ceremonial and Logistical Arrangements for 1 July 1997



王 紹 爾 議 員        Hon WONG Siu-yee
何 鍾 泰 議 員        Dr Hon HO Chung-tai
吳 亮 星 議 員        Hon NG Leung-sing
吳 清 輝 議 員        Prof Hon NG Ching-fai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Hon Mrs Selina CHOW
林 貝 聿 嘉 議 員        Hon Mrs Peggy LAM
倪 少 傑 議 員        Hon NGAI Shiu-kit
袁 武 議 員        Hon YUEN Mo
梁 振 英 議 員        Hon LEUNG Chun-ying
梁 智 鴻 議 員        Dr Hon LEONG Che-hung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Hon Mrs LEUNG LAU Yau-fun
莫 應 帆 議 員        Hon MOK Ying-fan
陳 鑑 林 議 員        Hon CHAN Kam-lam
葉 國 謙 議 員        Hon IP Kwok-him
劉 江 華 議 員        Hon LAU Kong-wah
劉 漢 銓 議 員        Hon Ambrose LAU
霍 震 霆 議 員        Hon Timothy F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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