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1997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 上 午 11 時 10 分
地 點 : 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 正 廳
出 席 議 員 :
梁 智 鴻 議 員 ( 主 席 )
葉 國 謙 議 員 ( 副 主 席 )
王 紹 爾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李 啟 明 議 員
李 鵬 飛 議 員
杜 葉 錫 恩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林 貝 聿 嘉 議 員
胡 經 昌 議 員
倪 少 傑 議 員
夏 佳 理 議 員
袁 武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張 漢 忠 議 員
曹 王 敏 賢 議 員
梁 振 英 議 員
梁 劉 柔 芬 議 員
莫 應 帆 議 員
陳 財 喜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英 豪 議 員
楊 孝 華 議 員
楊 釗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詹 培 忠 議 員
廖 成 利 議 員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劉 健 儀 議 員
蔡 根 培 議 員
鄭 明 訓 議 員
鄭 耀 棠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
簡 福 飴 議 員
顏 錦 全 議 員
羅 叔 清 議 員
羅 祥 國 議 員
譚 惠 珠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田 北 俊 議 員
朱 幼 麟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
李 家 祥 議 員
唐 英 年 議 員
許 賢 發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漢 銓 議 員
列 席 秘 書 :
內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吳 文 華 女 士
列 席 職 員 :
法 律 顧 問 張 炳 鑫 先 生
委 員 會 助 理 秘 書 (2) 陳 美 卿 小 姐
I. 通 過 1997 年 4 月 12 日 首 次 會 議 的 紀 要
( 臨 立 會 142/96-97 號 文 件 )
該 份 會 議 紀 要 獲 確 認 通 過 。
II. 續 議 事 項
(a) 主 席 匯 報 與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人 員 討 論 關 乎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事 宜 的 情 況
2. 主 席 告 知 與 會 議 員 , 他 和 副 主 席 已 安 排 與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會 晤 , 以 便 定 期 討 論 與 提 交 予 臨 時 立 法 會 ( 「 臨 立 會 」 ) 的 事 宜 有 關 的 程 序 安 排 , 以 及 其 他 會 影 響 臨 立 會 工 作 的 事 宜 。 他 和 副 主 席 並 已 安 排 每 週 與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政 策 統 籌 局 長 孫 明 揚 先 生 舉 行 會 議 , 以 便 就 提 交 予 內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事 宜 交 換 意 見 。
(b) 內 務 守 則
3. 主 席 要 求 議 員 就 應 否 訂 定 內 務 守 則 , 作 為 處 理 臨 立 會 及 其 轄 下 各 委 員 會 事 務 的 內 部 指 引 一 事 發 表 意 見 。 議 員 認 為 有 此 需 要 , 並 提 議 要 求 議 事 規 則 工 作 小 組 草 擬 內 務 守 則 的 擬 稿 , 以 供 內 務 委 員 會 研 究 。 工 作 小 組 副 召 集 人 譚 惠 珠 議 員 同 意 由 工 作 小 組 接 辦 此 事 。
(c) 委 員 會 正 副 主 席 的 選 舉
4. 由 於 內 務 守 則 尚 未 就 備 , 主 席 請 議 員 討 論 委 員 會 為 選 舉 正 副 主 席 而 召 開 首 次 會 議 的 安 排 。 議 員 決 定 應 由 委 員 會 秘 書 定 出 首 次 會 議 的 日 期 , 並 作 出 預 告 。 在 選 出 主 席 之 前 , 選 舉 應 由 秘 書 主 持 。
(d) 會 議 的 編 排
5. 議 員 同 意 , 臨 立 會 的 會 議 時 段 編 排 如 下 :
星 期 五 : 晚 上 8 時 至 10 時 30 分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2 時 30 分 臨 立 會 會 議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下 午 4 時 45 分 至 晚 上 7 時 15 分
晚 上 7 時 30 分 至 10 時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2 時 30 分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30 分
下 午 4 時 45 分 至 晚 上 7 時 15 分
晚 上 7 時 30 分 至 9 時 45 分
6. 應 夏 佳 理 議 員 的 提 議 , 議 員 同 意 個 別 委 員 會 可 視 乎 需 要 , 決 定 在 其 他 時 間 , 例 如 在 星 期 一 至 五 舉 行 會 議 。 但 在 決 定 開 會 日 期 和 時 間 時 , 委 員 會 應 確 保 不 會 出 現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不 足 的 問 題 。
(e) 《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會 秩 序 諮 詢 文 件 》
7. 主 席 匯 報 , 應 議 員 的 要 求 , 律 政 司 長 已 於 4 月 26 日 就 上 述 諮 詢 文 件 向 議 員 作 簡 報 。 他 請 議 員 考 慮 應 如 何 跟 進 此 事 , 並 留 意 在 上 次 會 議 上 所 提 的 建 議 。
8. 大 部 分 議 員 認 為 , 由 於 法 案 即 將 提 交 予 臨 立 會 , 而 屆 時 可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進 行 詳 細 審 議 , 故 此 在 現 階 段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作 用 不 大 。 該 等 議 員 屬 意 進 行 議 案 辯 論 , 以 便 議 員 可 有 機 會 就 此 事 交 換 意 見 。 對 此 , 議 員 察 悉 廖 成 利 議 員 已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擬 在 1997 年 5 月 10 日 的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動 議 議 案 。 廖 成 利 議 員 表 示 , 倘 有 關 的 法 案 在 5 月 10 日 提 交 予 臨 立 會 , 則 他 有 意 提 前 在 5 月 3 日 進 行 該 項 議 案 辯 論 , 以 防 由 於 「 避 免 預 議 」 的 規 則 而 可 能 引 致 他 不 能 提 出 其 議 案 。 議 員 一 般 同 意 就 此 事 進 行 辯 論 會 有 幫 助 , 故 原 則 上 通 過 如 有 需 要 , 可 要 求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准 許 提 前 進 行 議 案 辯 論 。 但 議 員 又 關 注 到 他 們 沒 有 充 足 時 間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問 題 。 議 員 明 白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前 , 經 常 會 出 現 需 要 要 求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准 許 免 卻 預 告 的 情 況 , 但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權 力 和 機 會 應 盡 可 能 不 被 剝 奪 。
9. 議 員 決 定 , 應 向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打 聽 其 向 臨 立 會 提 交 有 關 法 案 的 確 實 日 期 。 如 法 案 肯 定 會 在 5 月 10 日 提 交 臨 立 會 , 議 員 不 反 對 要 求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准 許 在 5 月 3 日 就 廖 成 利 議 員 的 議 案 進 行 辯 論 。
III. 臨 時 立 法 會 先 前 會 議 的 續 議 事 項
(a) 法 律 顧 問 就 根 據 《 議 事 規 則 》 第 54(4) 條 交 付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的 法 案 所 擬 備 的 報 告
(i) 《 假 日 (1997 年 及 1998 年 ) 條 例 草 案 》
( 臨 立 會 143/96-97 號 文 件 )
10. 法 律 顧 問 告 知 議 員 , 經 在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作 若 干 輕 微 的 修 正 後 , 該 法 案 在 法 律 及 草 擬 方 面 均 無 問 題 。
11. 主 席 請 議 員 考 慮 有 否 需 要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 議 員 察 悉 , 該 法 案 實 質 上 並 不 複 雜 , 而 秘 書 處 亦 未 曾 接 獲 有 關 該 法 案 的 意 見 書 。 但 議 員 察 悉 , 莫 應 帆 議 員 有 意 對 該 法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 藉 以 增 訂 法 定 假 日 和 公 眾 假 期 。 部 分 議 員 表 示 , 由 於 有 需 要 加 快 處 理 該 法 案 的 工 作 , 以 便 臨 立 會 的 議 事 時 間 可 用 作 研 究 其 他 更 具 爭 議 性 的 問 題 , 故 此 無 需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 議 員 就 是 否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進 行 表 決 。 5 名 議 員 贊 成 , 36 名 議 員 反 對 。 委 員 會 議 決 不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
12. 有 關 動 議 修 正 案 的 限 期 , 主 席 表 示 , 他 會 向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人 員 查 詢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的 日 期 , 然 後 通 知 議 員 。
( 會 後 補 註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於 1997 年 4 月 29 日 作 出 預 告 , 表 示 將 於 1997 年 5 月 10 日 恢 復 該 法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 )
(b)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主 席 及 委 員 的 選 舉 程 序
( 臨 立 會 144/96-97 號 文 件 )
13. 議 員 通 過 載 於 該 文 件 的 擬 議 程 序 , 並 同 意 在 1997 年 5 月 10 日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舉 行 選 舉 。 議 員 察 悉 , 選 出 的 7 名 委 員 應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 以 包 括 不 同 政 黨 和 不 屬 於 任 何 政 黨 的 議 員 , 從 而 達 致 一 個 平 衡 的 組 合 。
IV. 將 於 1997 年 5 月 3 日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a) 法 案
14. 議 員 察 悉 , 迄 今 並 未 接 獲 法 案 首 讀 及 二 讀 , 以 及 法 案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的 預 告 。
(b) 議 案
15. 議 員 察 悉 , 周 梁 淑 怡 議 員 已 就 有 關 採 納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英 文 本 的 議 案 作 出 預 告 , 而 就 該 議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限 期 為 1997 年 4 月 26 日 。
V. 將 於 1997 年 5 月 10 日 臨 時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處 理 的 事 項
(a) 法 案
16. 議 員 察 悉 , 迄 今 並 未 接 獲 法 案 首 讀 及 二 讀 , 以 及 法 案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的 預 告 。
(b) 議 案
17. 主 席 告 知 議 員 , 如 廖 成 利 議 員 有 關 《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會 秩 序 諮 詢 文 件 》 的 議 案 在 1997 年 5 月 10 日 進 行 , 則 就 該 議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限 期 為 5 月 3 日 。 鑑 於 廖 議 員 曾 修 改 其 原 議 案 的 措 辭 , 秘 書 處 會 將 修 改 後 的 議 案 送 交 全 體 議 員 審 閱 。
( 會 後 補 註 : 廖 成 利 議 員 經 修 改 後 的 議 案 已 於 會 後 隨 臨 立 會 161/96-97 號 文 件 送 交 全 體 議 員 。 )
18. 議 員 並 同 意 , 就 該 項 辯 論 而 言 ,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向 臨 時 立 法 會 主 席 建 議 , 議 案 動 議 人 動 議 其 議 案 及 發 言 作 最 後 答 辯 , 為 時 合 共 不 應 超 過 15 分 鐘 , 而 其 他 議 員 ( 包 括 議 案 修 正 案 的 動 議 人 ) 的 發 言 不 應 超 過 7 分 鐘 。 如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 上 述 發 言 時 限 亦 適 用 , 而 議 案 動 議 人 就 修 正 案 發 言 回 應 的 時 限 應 為 5 分 鐘 。
VI. 其 他 事 項
(a) 有 關 「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及 之 後 為 臨 時 立 法 會 提 供 秘 書 支 援 服 務 」 的 諮 詢 文 件
( 臨 立 會 145/96-97 號 文 件 )
19.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組 召 集 人 葉 國 謙 議 員 向 議 員 介 紹 該 諮 詢 文 件 , 並 解 釋 以 下 事 宜 的 安 排 :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秘 書 處 的 名 稱 , 以 及 繼 續 聘 任 現 時 為 臨 立 會 服 務 的 職 員 之 事 。 他 請 議 員 就 該 文 件 提 出 書 面 意 見 。
(b) 有 關 1997 至 98 財 政 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事 項
20. 財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夏 佳 理 議 員 表 示 曾 與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人 員 進 行 討 論 , 而 據 其 了 解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不 會 以 法 案 形 式 提 交 1997 至 98 財 政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 初 步 構 想 是 會 動 議 要 求 臨 立 會 支 持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議 案 , 而 在 臨 立 會 就 此 事 進 行 辯 論 前 ,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詳 細 研 究 該 份 財 政 預 算 案 。 由 於 新 議 員 在 事 前 或 需 深 入 了 解 該 份 財 政 預 算 案 , 夏 佳 理 議 員 請 議 員 考 慮 應 在 動 議 議 案 之 前 或 之 後 舉 行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簡 報 會 和 會 議 。 如 議 員 決 定 應 先 行 動 議 議 案 , 則 需 中 止 該 議 案 的 辯 論 , 並 將 此 事 交 付 財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
21. 主 席 告 知 議 員 , 在 時 間 安 排 方 面 , 如 有 關 議 案 在 5 月 3 日 動 議 , 則 財 務 委 員 會 可 在 5 月 24 日 / 25 日 舉 行 會 議 , 並 在 6 月 7 日 向 臨 立 會 作 報 告 。 在 同 日 的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 便 可 恢 復 辯 論 議 案 。
22. 議 員 商 議 是 否 有 需 要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前 研 究 該 份 財 政 預 算 案 。 經 考 慮 到 籌 備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所 規 定 的 臨 立 會 職 能 , 議 員 同 意 確 有 此 需 要 , 而 由 行 政 長 官 先 行 動 議 議 案 是 較 恰 當 的 做 法 。 議 員 並 同 意 ,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應 在 有 關 的 臨 立 會 會 議 上 , 無 經 預 告 而 動 議 中 止 辯 論 , 以 及 動 議 將 有 關 事 宜 交 付 財 務 委 員 會 。 有 關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簡 報 會 應 在 5 月 3 日 舉 行 。
(c) 每 日 派 送 文 件 服 務
( 臨 立 會 149/96-97 號 文 件 )
23. 主 席 提 述 陳 鑑 林 議 員 曾 來 函 , 提 出 有 需 要 改 善 現 時 的 每 日 派 送 文 件 服 務 。 他 亦 告 知 議 員 , 由 於 職 員 人 手 不 足 , 要 求 臨 立 會 秘 書 處 負 責 派 送 文 件 並 不 可 行 。 秘 書 告 知 議 員 , 秘 書 處 正 研 究 另 作 其 他 安 排 , 以 確 保 每 日 均 知 道 議 員 未 曾 收 到 哪 些 文 件 。 對 於 目 前 需 在 翌 日 才 收 到 文 件 的 7 位 議 員 , 她 亦 會 看 看 可 否 安 排 他 們 即 日 收 到 文 件 。
24. 議 員 同 意 , 由 於 問 題 實 在 是 出 於 速 遞 公 司 , 不 應 因 發 生 個 別 事 件 而 增 加 秘 書 處 的 工 作 。 秘 書 承 諾 會 跟 進 該 等 事 件 , 並 找 出 解 決 問 題 之 策 。
25. 會 議 在 下 午 1 時 結 束 。
臨 時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199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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