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371/96-97號文件

檔 號 : PLC/HC/4

臨 時 立 法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7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1997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上 午 10 時
地 點:深 圳 華 夏 藝 術 中 心 正 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唐英年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譚惠珠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吳清輝議員
黃宏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明訓議員
霍震霆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吳文華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張炳鑫先生
委員會秘書(2)陳美卿小姐
委員會助理秘書(5)林培生先生

I. 通過1997年5月24日第6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321/96-97號文件)

該份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1. 主席匯報與行政長官辦公室政策統籌局長會面
    的情況

    1. 主席報告謂,據政策統籌局長表示,將
      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前提交予臨時立
      法會(「臨立會」)的法案至少尚有3條,
      包括將於7月1日提交的「回歸法」。其
      餘2條法案是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3
      號)條例草案及1997年宣誓及聲明(修訂)
      條例草案。主席表示已提醒政策統籌局
      長在不遲於 6月 7日提交該2條法案,以
      便臨立會可於1997年6月21日的會議(即
      臨立會在1997年7月1日前的最後一次會
      議)或該日前的會議上處理。

    2. 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臨時立法會會議
      上議員的座位編排

      1. 主席請議員參閱他們對座位編排的
        意見調查結果一覽表。議員就「擔
        任立法機關議員」的定義進行商議
        ,並表決通過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
        定義,即「擔任立法機關議員」應
        指擔任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立法機
        關議員的累積時間。議員繼而就他
        們表示支持的 3 個方案進行表決。
        在表決時,議員察悉他們可就多於
        1 個方案表決贊成,而最多議員支
        持的方案將予採納。議員就 3 個方
        案進行表決的結果如下:

        1. 17名議員支持按擔任立法機關
          議員的累積時間編排座位;

        2. 34名議員支持按議員中文名字
          的筆劃編排座位;

        3. 8 名議員支持以抽籤方式編排
          座位。
      2. 主席宣布大多數議員支持方案(b)。
        主席其後請議員考慮內務委員會正
        副主席分別位列首 2 個座位的建議
        。經討論後,議員決定不再跟進此
        建議。故此,正副主席的座位編排
        與其他議員無異。最後,主席宣布
        現有的座位編排維持不變。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法律顧問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
    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1997年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324/96-97號文件)

    1. 法律顧問告知議員,除文字上的若干輕
      微修訂外,該法案在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議員同意,鑑於臨立會已考慮過法案
      所載的建議,故無需成立法案委員會。

IV. 將於1997年6月7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1.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 主席表示,迄今並未接獲法案首讀及二
      讀的正式預告,但據其所知,1997 年人
      民入境(修訂)(第 3號)條例草案很可能在
      6月7日會議上提交予臨立會。

  2.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主席謂,雖然迄今並未接獲恢復法案二
      讀辯論的預告,但據其所知,1997 年市
      政局 (修訂) 條例草案、1997 年區域市政
      局(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區議會(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審議工作,並會
      在是次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提交報告。行
      政長官辦公室已表示希望可在6月7日恢
      復該等法案的二讀辯論。

  3. 有關1997-98年度過渡期預算案的議案

    1. 主席表示,行政長官辦公室已作出恢復
      辯論上述議案的預告。馮檢基議員亦已
      作出預告,表示就上述議案動議修正案
      ,而修正案的措辭已在會議上提交。議
      員察悉,對於辯論中止待續的議案,動
      議修正案的限期為臨立會考慮該議案的
      會議當日前 5 整天。但就修正案提出修
      正,則沒有限期。故此,擬動議修正馮
      檢基議員修正案的議員,應盡早向臨時
      立法會主席提交其修正案以作裁決。

    2. 至於發言時間,議員同意議案動議人行
      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發言並無時間限制
      。至於其他發言者,議員同意向臨時立
      法會主席建議就此項辯論施加下列限制:

發言時間上限

議案修正案動議人

- 發言(包括動議修正案)7分鐘

- 如其未能有機會就其他議員
的修正案發言,如獲臨時立法
會主席同意,可就該等修正案
發言
5分鐘

發言的其他議員各7分鐘

獲准重訂其擬議修正案的措辭
,以修正某項於較早時經修正
的議案的議員
另加3分鐘

V. 將於1997年6月14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1. 法案

    1. 議員察悉,迄今並未接獲在1997年6月14
      日臨立會會議上進行法案首讀及二讀,
      以及恢復法案二讀辯論的預告。但主席
      指出,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及區旗及區
      徽條例草案委員會建議在1997年6月14日
      臨立會會議上恢復該2條法案的二讀辯論
      ,但行政長官辦公室須動議有關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 議案

      1. 議員亦察悉,迄今並無議員或行政
        長官辦公室人員作出預告,表示擬
        動議議案。

    VI. 法案委員會報告

    1. 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及區旗及區徽條例
      草案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322/96-97號文件)

      1. 法案委員會主席何世柱議員向議員
        簡介法案委員會的商議結果,以及
        行政長官辦公室提出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於會議上提交的其中
        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是就
        侮辱區旗/區徽的罪行訂下較低級
        別的罰則。除原有一經公訴定罪可
        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的罰則外,
        行政長官辦公室引進一經循簡易程
        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年的
        罰則。鑑於有此修正案,廖成利議
        員告知議員,他決定不會動議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降低經定罪
        所處的罰則。

      2. 按何世柱議員的建議,議員同意通
        知行政長官辦公室該等法案可於1997
        年6月14日恢復二讀辯論。主席提醒
        議員,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的限期為1997年6月4日。

    2. 1997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1997年區
      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區議會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於會議上提交的臨立會340/96-97號文件)

      1. 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告知議
        員,法案委員會已完成審議該等法
        案的工作,以及研究過行政長官辦
        公室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羅祥國議員會就該等法案所載的
        臨時組織議員人數,動議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對此,梁振英議員
        指出,籌備委員會(「籌委會」)曾
        通過關於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
        性區域組織的決定。他質疑修正案
        如牴觸籌委會的決定,是否合乎規
        程。議員察悉,臨時立法會主席將
        須就此事作出裁決。

      2. 按陳鑑林議員的建議,議員同意通
        知行政長官辦公室該等法案可於1997
        年6月7日恢復二讀辯論。議員如欲
        就法案進一步提出修訂,將須獲得
        臨時立法會主席許可。

      3. 關於法案委員會提交的報告,議事
        規則工作小組召集人周梁淑怡議員
        報告謂,工作小組研究過臨立會的
        委員會制度,並認為鑑於法案委員
        會是臨立會轄下的委員會,它們的
        報告應先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其後
        再提交予臨立會。在提交報告時,
        法案委員會主席可隨其意願向臨立
        會發言。

      4. 議員同意此安排可正式確立法案委
        員會與臨立會之間的關係,並讓法
        案委員會主席在辯論法案時,有機
        會以其個人身分就有關法案發言。
        主席謂,根據現有的《議事規則》
        ,此安排可予實行。

    VII. 其他事項

    1. 《內務守則》擬本(英文版)
      (臨立會289/96-97號文件)

      1. 議員通過採納議事規則工作小組
        建議的《內務守則》英文版。

    2. 內務委員會會議日期

      1. 主席告知議員,為使法案委員會可
        在 6 月14日周末舉行會議及完成審
        議工作,內務委員會 6月 14日的會
        議將改為在 6 月15 日舉行,以便法
        案委員會可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而有關法案可在 6月 21日的臨立
        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

    1. 臨時立法會1997年7月至9月的暫定會議
      日期

      1. 主席請議員注意在會議上提交的臨
        立會暫定會議日期表,並提醒議員
        ,臨時立法會主席可在有需要時召
        開額外會議。他並請議員留意,若
        干附屬法例會在 7月提交予臨立會
        。有關的附屬法例或需詳加研究。

        (會後補註:該份日期表在會後已
        隨臨立會 329/96-97 號文件送交全
        體議員。)

    2. 1997年6月14日及21日的社交活動

      1. 主席請議員預留時間,出席在6月
        14 日及 21日舉行的社交活動,初
        步安排如下:

        1. 6月14日(星期六)的午膳

          臨時立法會主席和全體議員
          將邀請深圳當局有關單位在
          深圳灣大酒店共進午膳,以
          答謝它們為臨立會提供後勤
          方面的協助。

        2. 6月14日(星期六)的晚膳

          1. 深圳華僑城經濟發展總
            公司將邀請臨時立法會
            主席和全體議員參觀「
            世界之窗」及「中國民
            俗文化村」,以及共進
            晚膳;

          2. 臨時立法會主席和全體
            議員將藉此機會邀請新
            聞界出席當晚的活動和
            共進晚膳;

          3. 議員可帶同家眷出席是
            項活動。

        3. 6月21日(星期六)的晚膳

          深圳當局有關單位將邀
          請臨時立法會主席和全
          體議員共進晚膳。

秘書處會在日後進一步通知議員有關的具體安排。

22. 會議於上午11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