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519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0月31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振英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婉嫻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1997年10月24日第22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492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1. 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附屬法例
  2. 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他已致函政務
    司司長,要求政府當局盡快提交該等擬交由
    臨立會審議的附屬法例,而該等將於1998年
    4月訂立的附屬法例,應盡量安排在1998年7
    月之後才生效,讓第一屆立法會有時間對該
    等附屬法例詳加審議。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
    ,政務司司長已承諾會要求各決策局盡可能
    遵照上述日期行事。

  3. 向臨立會提交法案
  4.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再提醒政務司
    司長,必須盡快提交法案名單中其餘15條須
    由臨立會處理的法案,特別是《城市規劃條
    例草案》,該法案的內容涉及爭議性和複雜
    的事項。政務司司長表示,《城市規劃條例
    草案》即使未能及早提交,也會在1997年12
    月提交臨立會。

  5. 政府當局遲遲才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
  6.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政府當局遲遲
    才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一事,他已向政務
    司司長轉達議員對此事的關注。政務司司長
    已提醒各決策局盡早提交文件。

    5.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表示,議員本身亦應盡量
    避免更改會議的日期。他補充,提早擧行會議
    或在短時間通知下安排會議,可能令政府當局
    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事先把有關文件送交秘書處
    ,以致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在有關會議擧行前沒
    有足夠時間研究文件。

III.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
    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
    備的報告
  2. 《1997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
    (臨立會LS41號文件)

    6.法律顧問在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1997
    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只是對
    《1997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
    (1997年第71號)提出若干技術性修訂。條例
    草案並不涉及新的政策事宜,在草擬及法
    律方面均無問題。

    7.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3. 1997年10月29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
    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7年10月24日在
    憲報刊登)

  4. (臨立會LS42號文件)

    8.內務委員會主席提述於1997年10月24日在
    憲報刊登的12項附屬法例,他請議員留意
    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第411章)
    訂立的兩項附屬法例,一項為修訂令,另
    一項為修訂附表公告。法律顧問表示,根
    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須購買僱員補
    償保險,該等附屬法例旨在提高就此種保
    險費須繳付的徵款率,由3.5%增至4.5%。
    調高1%所得的收入將會撥給職業安全健康
    局(職安局),使職安局得以持續擴展其活動
    計劃,而在可見的將來亦能維持穩健的財
    政狀況。

    9.法律顧問又請議員留意,《1997年職業性
    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建議增
    加撥予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的徵款率,
    幅度為0.8%,條例草案現正由法案委員會
    詳加審議。如向職安局和職業性失聰補償
    管理局增撥徵款的建議均獲得通過,僱員
    補償保險的徵款率便會由現時的3.5%增至
    5.3%。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分別提
    出兩項立法建議供議員批准,但兩者都是
    關乎增加僱員補償保險的徵款率,他對當
    局此種做法表示關注。他請議員就應否一
    併研究該兩項建議發表意見。

    11.李啟明議員表示,當局是在諮詢勞工顧
    問委員會(勞顧會)後,才建議將撥予職安局
    的徵款率增加1%。經調高的徵款率必須在
    1998年1月1日生效,否則職安局在下個財
    政年度,便無足夠資源擴展其活動計劃,
    以推廣職業安全及健康。

    12.田北俊議員表示,他支持將撥予職安局
    的徵款率增加1%,但關注到職業性失聰補
    償管理局的財政狀況,因為《1997年職業
    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制定後,該局
    可能沒有足夠款項可供運用,以應付增
    加的補償。

    13.李啟明議員表示,如職業性失聰補償管
    理局從徵款所得的收入沒有增加,其累積
    盈餘便會在3年內耗盡。《1997年職業性失
    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建議將撥
    給該局的徵款率增加0.8%,目的是使該局
    可以有足夠的資源,以履行其承擔的責任
    。他補充,增加徵款率的建議已獲得勞顧
    會通過。

    14.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
    就法律觀點而言,該兩項關乎增加撥予職
    安局及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的徵款率的
    立法建議,可以分開研究。不過,議員是
    否屬意一併研究該兩項建議所涉的政策事
    宜,則須由議員自行決定。

    15.再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支持該兩項關乎
    增加撥予職安局的徵款率的附屬法例。他
    們又同意,有關增加撥予職業性失聰補償
    管理局的徵款率的建議,應由現正審議《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的法案委員會詳加研究。

    16.議員對其餘10項在1997年10月24日刊登
    憲報的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將於1997年11月5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
理的其他事項

  1. 法案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
    階段及三讀
  2. 《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教育統籌局局長已
    答應議員的要求,押後至1997年11月5日才恢
    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3.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29I
    (2)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4.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研究上述決議案的
    小組委員會在1997年10月30日的會議上,要
    求政府當局提供更多資料。小組委員會將於
    1997年11月11日再擧行會議,以研究所涉及
    的事項。庫務局局長已撤回其原擬於1997年
    11月5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該決議案的預
    告。

V.將於1997年11月12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1. 質詢

  2. (臨立會CB(3)298號文件)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共
    有20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
    面答覆)。

    20.何承天議員表示,原先發出的臨立會CB(3)
    298號文件中第2及第3項質詢,涵蓋相同的主
    題事項。他詢問,秘書處把質詢送交議員參
    閱之前,通常會否先審閱各項質詢的措辭。

    21.助理秘書長3表示,在臨立會會議席上提
    出的質詢,是根據輪候制度來編定的。原先
    的文件載列20項安排於1997年11月12日臨立
    會會議席上提出的質詢,是在1997年10月29
    日與其他1997年10月31日內務委員會會議的
    文件一併發出,供議員參閱。該20項質詢均
    以有關議員交予秘書處登記時的原來措辭,
    載列於文件內。在作出正式預告的限期即
    1997年11月3日(星期一)屆滿前,議員仍可修
    改其質詢的措辭或主題事項。

    22.助理秘書長3提到何議員所指的兩項質詢
    時補充,事實上秘書處在發出原先的文件前
    ,曾經聯絡有關議員。其後,一位議員撤回
    其質詢,另一位議員亦提交了一項新質詢,
    以取代其原先的質詢。該等更改連同自發出
    該份原先文件後所作的其他修正,均載於該
    份文件的重訂本,並已於當日會議席上提交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原先文件所載資料
    顯示的是截至發出文件當日各項質詢的情況
    ,在議員作出正式預告的限期前,仍可能有
    所更改。

  3. 法案-- 首讀及二讀
  4. 24.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5. 法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
    及三讀
  6. 25.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7. 議員議案
    1. 有關 " 為香港學校招聘以英語為母
      語的英文教師 " 的議案

      26.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杜葉錫恩議員動
      議的議案的措辭。

    2. 有關 " 樓宇安全檢驗計劃 " 的議案

    27.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曾鈺成議員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就上述議
    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7年11月5日限期前作
    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間將會適用。

VI.預先就1997年11月19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
議的議案給予通知

  1. 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12條
    提出的決議案--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2. 29.議員察悉,庫務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
    擬於1997年11月19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一
    項決議案,目的是在1998年3月31日結束污水
    處理服務營運基金。

  3. 議員議案
    1. 有關 " 減少廢氣廢物 " 的議案

      30.議員察悉,曹王敏賢議員已作出預
      告,表示擬動議上述議案。

    2. 有關 " 巴士加價 " 的議案

    31.議員察悉,張漢忠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
    擬動議上述議案。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
    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7年11月4日
    及1997年11月12日。

VII.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2. (臨立會CB(2)494號文件)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4個小組委
    員會及1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

  3. 1997年10月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小組委員會報告

  4. (臨立會CB(1)418號文件)

    34.何承天議員講述上述文件時表示,小組委
    員會與政府當局擧行了一次會議。政府當局
    在會議上澄清其訂明該等根據《環境影響評
    估(費用)規例》須繳付的費用所採用的原則
    。政府當局亦承諾會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實施一年後,檢討有關收費。基於政府當
    局所作的解釋,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
    環境影響評估(費用)規例》。

    35.小組委員會亦建議議員支持其他3項根據
    《公司條例》及《有限責任合夥條例》訂立
    與增收費用有關的附屬法例。

VIII.其他事項

福利事務委員會通過的議案


(臨立會CB(2)501號文件)

36.王紹爾議員介紹上述文件,他請議員支持福利事
務委員會於1997年10月21日通過有關發放額外綜合
社會保障援助金給長者的議案。議員同意支持該議
案。

37.會議於下午5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