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委員會 --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50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SS/5/97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7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袁武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婉嫻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高級經理(銜接安排)
于海平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415號文件)

1997年10月24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2.主席解釋,是次會議的目的是聽取政府當局就強制性
公積金(以下簡稱“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特點作簡介。
鑑於法例擬稿正式提交臨時立法會(以下簡稱“臨立會”
) 後,議員仍有機會進行研究,他建議小組委員會的工
作重點應在於討論擬議制度所需的資料及與政府當局澄
清有關問題,至於議員提出的不同異意見及重大主要的
關注事項則會記錄在案,待研究擬議法例時才予以解決
。議員同意上述安排。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架構
(臨立會CB(1)440(01)號文件)

供款及保障範圍

3. 議員詢問用以計算強積金制度每月供款額所採用的最
低及最高入息水平,以及家庭傭工會是否納入強積金制
度計劃的保障範圍內。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解被釋,倘僱
員的月薪低於4,000元,即可獲准選擇不作出任何供款,
然而其僱主仍需每月就該名僱員的入息作出 5% 的供款
。另一方面,倘僱員的月薪超逾 20,000 元,僱主及僱員
則只需就作出佔20,000元作出5%的供款。然而,僱主及
僱員亦可自行作出超逾法定供款水平的非強制性供款。
她亦確認,根據主體條例附表 1 的規定,家庭傭工及其
僱主均獲豁免納入強積金計劃的保障範圍。

管制及行政費用

4. 議員察悉,為履行監管職責而到成立的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以下簡稱“強積金管理局”),承擔監管的角色或
會招致會導致巨額的行政費用,因此他們議員關注強積
金管理局的財政來源,以及減低該管理局經營成本的擬
議措施。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示,倘獲得臨立會財務委
員會的批准,政府會在強積金管理局成立初期,提供50
億元資本。當局希望來自該項創辦基金的投資收入、向
強積金計劃資產徵收的年費,以及就計劃登記及發牌予
受託人等服務收取的費用,將可使令強積金管理局日後
在財政方面上自給自足。為減低成本,強積金管理局會
盡量將程序精簡及電腦化。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認同議員
的關注,認為同意需要維持一個簡單而有效的規管制機
制。

補償基金

5. 關於補償基金的擬議規模及其金額隨計劃日後的增長
而提高的可能性,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示,政府會注資
3 億元成立補償基金。其後強積金管理局會收取佔計劃
資產總值0.03%的擬議徵費,直至該基金的金額達到9億
元。鑑於已有其他途徑就為受託人及計劃管理人的失當
行為或違法行為所導致的損失向有關計劃的成員作出補
償,強積金辦事處處長預料需動用補償基金作出補補償
的個案不會太多。她補充謂,根據海外國家經營類似的
退休金制度的海外國家的經驗顯示所得,須動用補償基
金的機會甚極低。

6.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議員的關注時澄清,倘基於
緊急的原因,並經立法機關批准,強積金管理局可向政
府借款或調高徵費率,以支付索償個案的款項。然而,
她重申政府當局的立場是不會作為強積金制度的最終保
證人,以免恐防計劃管理人相信政府會在出現困難時請
拯救該制度,而進行不適當的冒險投資。

支付累算權益

7. 鑑於強積金的累算權益將會以一筆過款項的形式支付
,部分議員提醒當局警告謂,退休人士或會將所有公積
金用作其他用途,並繼續依賴政府提供的退休援助。強
積金辦事處處長回答時表示,該問題在主體法例通過時
已進行詳盡的辯論。倘政府規定退休權益須分期支付,
未免過於專制。她預計退休金業會在適當時候侯發展年
金產品,吸引退休人士參加年金計劃。政府當局亦會展
開教育及宣傳計劃,提高公眾人士對需要審慎策計劃退
休安排的需要的意識。

8. 關於一名議員問及領取強積金計劃的退休權益的情況
,以及可能對限制有關人士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以下
簡稱“綜援”)施加的限制的可能性。,強積金辦事處處
長確認,強積金計劃及綜援各有不同的目標,而強積金
制度並非旨在的原意並非取代合資格老年人領取的綜援。

9. 關於基金投資方面,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示,政府不
會規定強積金計劃管理人就最低回報率作出保證,然而
以往的紀錄顯示,過去14年,主要的退休基金每年的平
均淨回報率約為 7% 。此外,僱員可自由選擇強積金制
度所容許提供的任何投資產品,以配合他們的投資目標。

強積金制度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 註冊職業
退休計劃的豁免準則

(臨立會CB(1)440(02)號文件)

10.一名議員詢問,及倘某人已行使其一次過的選擇權,
轉選擇改為參加強積金計劃,並繼續為現任僱主工作,
但並不滿意投資回報,在此情況下,他可否改回再次參
加職業退休計劃。,助理署長 (管制標準) 確認,當局不
會容許轉換計劃,並重申僱員可獲准行使其一次過的選
擇權的 3 種情況。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補充,當局不鼓勵
僱員經常在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計劃兩者之間進行轉
換,因為此擧會導致巨額的行政費用,智利以僱員為本
的制度便是證明。此外,倘成員數目及供款額均不穩定
,投資經理將便無法不能制訂長遠的投資策略。

11.關於參加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可否將較高的供款額減
至強積金制度所規定僅為5%的水平,助理署長 ( 管制標
準)表示,由於職業退休計劃是自願性質的計劃,以及須
視乎僱主及僱員之間的合約的條款而定,僱主或有權減
低其供款額。倘日後的權益將會因此而有所減少,僱員
可行使其一次過的選擇權,選擇轉為參加強積金計劃。
另一方面,倘僱主決定終止一項職業退休保障計劃,則
必須為僱員安排強積金保障計劃。在為此方面,他強調
擬議的銜接安排其中一項個目的就是盡量減低對現行職
業退休計劃金制度的影響。

強積金制度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 持續的
規定

(臨立會CB(1)440(03)號文件)

12.議員關注僱主有權在合理解僱僱員的情況下扣減僱員
的職業退休計劃權益的問題。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應
時告知議員,因應前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的要
求,政府當局會在銜接安排中加入一項規定,以強積金
制度的實施日期為截算日期,倘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
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在合理情況下解僱其僱員,僱主不
可從該名僱員的退休權益扣減相當於基本強積金權益的
僱主供款部分。該等權益將於解僱僱員時支付。此外,
他亦指出,不論僱員基於何種原因被解僱,該名僱員的
所有累算權益均歸屬其所有,並可由僱員保存。

13.在此方面,主席補充,前小組委員會曾討論當局建議
的扣減權益安排,而此項安排亦為主要僱主協會贊同。

14.有關受資助機構公積金計劃的安排,助理處長 ( 管制
標準)表示,倘該等計劃已根據主體條例正式獲豁免,便
須以相關計劃的規則為準。他亦確認,在強積金制度實
施時,以定期合約及附有酬金的合約方式受僱的僱員及
其僱主均須加入該制度。

強積金制度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 受託人
的基本標準

(臨立會CB(1)440(04)號文件)

15. 議員察悉該份文件的內容,以及 “受託人”將會列
為日後簡報會的其中一項議題。

III.其他事項

16.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回答主席時指出,政府當局
已建議分4次會議向議員簡介有關事項。未來3次會議簡
介的題目包括:

  1. 強積金制度的運作細節,包括收集供款、可調動
    權益的情況及收費,以及有關會計及提交報告的
    規定;

  2. 關於從事業內員工流動性高的行業的僱員,以及
    低收入人士的特別安排;及

  3. 保障計劃資產的措施,包括監察制度、投資指引
    及安全網。
17.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告知議員,該法案及有關附
屬法例的草擬工作經已完成。當局將於1997年11月底前
將擬議法例提交臨時立法會。

18.議員同意在下列日期擧行其後3次的會議:

1997年11月17日(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1997年11月18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及

1997年11月19日(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19. 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