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1)56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
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SS/5/97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17日(星期一)
時 間 : 上午9時
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袁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簡福飴議員
顏錦全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英豪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辦事處
- 處長
- 陳甘美華女士
-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 鄭美施女士
- 政務主任(計劃運作(二))
- 李冠殷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2
- 何瑩珠小姐
- 高級主任(1)5
- 許兆廣先生
I. 與政府當局會商
拖欠供款:追討機制
(臨立會CB(1)481(01)號文件)
議員問及徵收懲罰性利息的時限,助理處
長(計劃運作)回應時澄清,受託人將會負責
向拖欠供款的僱主發出催繳信,給予僱主
30日時間繳交拖欠的供款,但不會徵收罰
款。倘僱主在催繳信發出30日後仍未繳
拖欠的供款,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
下簡稱*強積金管理局*)便會發出通知,要
求僱主繳交未付的供款及懲罰性罰款,並
會向僱主徵收懲罰性利息。至於懲罰性利
息的計算方法,助理處長(運作計劃)表示,
當局建議採用一套劃一數額的懲罰性利息(
例如:在首次發出催繳信時,以每名僱員
罰款20元計算,在發出最後催繳信時則以
每名僱員30元計算),以減低為個別僱員詳
細計算懲罰性利息所需的行政成本。她亦
確定,當局所收到的懲罰性利息,將會撥
歸拖欠供款的僱主的計劃成員所有。
2.一名議員關注應否將長期拖欠供款的懲
罰性利息的上限定於每年15%,以及應否
以法例規定分階段徵收懲罰性利息的方式
。對於此關注事項,主席建議在審議有關
附屬法例時進一步考慮。議員贊同主席的
建議。
自僱人士 如何計算入息、遵守
和施行規定
(臨立會CB(1)481(02)號文件)
3.議員問及如何計算自僱人士的收入,以
決定其強積金的供款額,助理處長(計劃
運作)回應時解釋,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
知書所計算的應評稅利潤,將會視作接
獲評稅通知書的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
。根據當局建議的安排,自僱人士無需
就強積金供款另行計算其*有關入息*。
為進一步簡化該制度,以及鼓勵自僱人
士參加強積金計劃,倘自僱人士選擇作
出每月1,000元或每年12,000元的最高強
制性供款,便無需出示任何入息證明。
在答覆主席時,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告
知議員,香港約有25萬名自僱人士。
4.一名議員關注到,倘自僱人士的應評
稅利潤不足2萬元,但選擇作出1,000元
的最高強積金供款,稅務局在評定有關
自僱人士的利得稅時可能會採取行動。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應時解釋,由於
當局不會規定該等自僱人士提交入息證
明,因此應不會涉及任何稅項調查的問
題。
強積金辦事處
| 5.為闡明有關情況,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表示,倘自僱人士
經營出現虧損,可向受託人申
請無需繳付供款,直至其開始
獲得經營利潤時才需繼續供款
。因應議員的要求,她答應向
稅務局索取過去5年來曾申報
虧損的自僱人士數目。(會後補
註:有關資料已隨1997年11月
29日發出的臨立會CB(1)568號
文件送交議員。)
|
6.至於小販是否獲得豁免,無須納入強積
金計劃的適用範圍,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確定,小販憑藉主體條例附表1獲得豁免
。
調動累算權益的情況及費用
(臨立會CB(1)481(03)號文件)
7.部分議員問及將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與
僱主支付的累算權益部分互相抵銷的擬議
安排。計劃運作助理處處長解釋,該項擬
議安排取自《僱傭條例》。她補充,此點
曾在主體條例於1995年獲通過時詳盡討論
。然而,政府當局認為,在等待勞工顧問
委員會進一步檢討及提出意見時,保留該
等安排較為恰當。
8.關於受託人須妥為保存紀錄的責任,助
理處長(計劃運作)提出下列各點:
- 在保存計劃成員的完整交易紀錄方面
,強積金管理局給予受託人重大責任,因
為在核實計劃資產及計劃成員的權益時將
需要該等資料。受託人倘未有履行該責任
,將會受到紀律處分,倘若情況嚴重,受
託人的核准身份甚至會被撤銷;
- 倘某項計劃的成員將其累算權益轉移
至新受託人,現存受託人仍須保存該名計
劃成員過去7年的紀錄。強積金管理局會
就須予保存的紀錄發出指引;
- 倘受託人擬辭去職務,須通知強積金
管理局,並作出所需安排,由另一名受託
人接替。倘獲強積金管理局批准,接替的
受託人會接管有關計劃的管理工作及所有
紀錄;及
- 倘強積金管理局暫時停止或終止受託
人管理一項強積金計劃,便會盡快委任另
一名接替的受託人,由其接管該項計劃的
管理工作及有關紀錄。
會計及報告規定
(臨立會CB(1)481(04)號文件)
9.副主席重申其建議,即審計帳目應於財
政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呈交強積金管理局
,而非當局建議的6個月。然而,助理處
長(計劃運作)解釋,當局認為6個月是恰當
的期限,因為必需提交的報告包括很多詳
細資料,需要預留充裕的時間讓核數師進
行審計工作。她指出,擬議提交帳目的限
期是參照《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類似規
定而制定,而當前的規定實際上更為嚴格
,因為有關期限不會獲得延長。
10.有關計劃成員獲取資料方面,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表示,強積金計劃受託人須每年
向每名計劃成員提供權益結算表,列明有
關計劃成員的權益的主要資料,例如已作
出的供款總額、扣減的行政費用,以及在
報告期開始時及終結時的累算權益等。關
於此方面,她亦特別指出需要在向計劃成
員提供必需資料及將行政費用維持在合理
水平兩者間取得平衡。
11.有關計劃年報須予披露的詳細資料,助
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有關規定將會在附
屬法例內訂明,並會符合香港會計師公會
就最佳業內慣例發出的指引。
12.在闡釋負責審計強積金計劃的年度帳目
及內部監控報告的外聘核數師的資格及責
任時,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強制
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則》第VII部會訂明
外聘核數師必需具備的資格。
13.關於議員對*鳴起警報*的責任會否單靠
外聘核數師履行所表達的關注,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強調,其他計劃管理人一般亦
有責任向強積金管理局報告不當行為及不
遵守規定的情況。為方便執行,強積金管
理局會在附屬法例內訂明計劃管理人須*鳴
起警報*的各種事宜。
14.一名議員提及香港社會保障學會的報告
,該份報告引述數宗有關基金管理的欺詐
事件。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回應時澄清,該
份報告所引述的個案涉及投資基金而非退
休基金,而退休基金須受嚴格規管及監察
。她補充,政府當局曾多次向該學會解釋
其提出的問題,亦已就該學會指稱的問題
致函前強積金計劃小組委員會。主席提議
將政府當局的書面回應再次送交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有關的資料已隨1997年11月
18日發出的臨立會CB(1)511號文件送交議員
。)
II. 其他事項
15.主席提醒議員,小組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
1997年1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立法會會議
廳擧行。
16.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28日
Last Updated on 11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