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委員會 --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54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SS/5/97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18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劉江華議員
顏錦全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何世柱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袁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耀忠議員
簡福飴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辦事處

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與政府當局會商

受託人的批核準則

(臨立會CB(1)493(01)號文件)

一名議員詢問,對信託公司的資本充裕程度的規定,會
否因實施強制性公積金(以下簡稱“強積金”)制度後計
劃資產的增長而提高。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 以下簡稱
“助理處長”)表示,與國際標準比較,當局建議的至
少港幣 3,000萬元繳足股本及至少相同款額淨資產的規
定已屬較高要求。強積金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會根據運作所得的經驗,監察資本充裕程度的規定。

2. 一名議員詢問,倘強積金計劃分別由個人受託人、本
地公司受託人或離岸公司受託人管理,將會如何進行分
配。助理處長回答時確認,當局不會對如何分配受託人
作出任何規定。然而當局預期,在日後的強積金制度下
,大部分中小型機構僱主會參加主要由本地公司受託人
管理的集成信託計劃。關於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成立的計劃 (以下簡稱“職業退休計劃”)的營辦機構,
助理處長告知議員,該等機構約有一半以香港為基地。
就此方面,強積金辦事處處長(以下簡稱“處長”)強調
,要確保準受託人符合標準,更重要的是提供公平競爭
環境,以及訂立適當準則,規定所有受託人,不論其原
屬地,均需遵守該等準則。

3. 部分議員關注強積金計劃與職業退休計劃在對受託人
的規定方面的對比。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下列各點:

  1. 對強積金受託人作出的擬議規定較對職業退休計劃
    受託人的規定更為嚴格;

  2. 約有30至40間公司正在從事為職業退休計劃提供的
    退休計劃業務;及

  3. 管理職業退休計劃的受託人的標準,主要受衡平法
    規管,而很多此類法律的規定將會在日後的強積金
    制度內以成文法則訂明。
4. 關於日後強積金制度所累積的基金資產對本港經濟的
影響,助理處長認為,該等資產很有可能為本港的金融
市場注入更大的活力,以及提供更多資本。助理處長亦
提及世界銀行的報告。該等報告顯示,在表現方面,私
營管理的退休計劃較由中央或國家管理的退休金制度優
勝。

受託人的制裁
(臨立會CB(1)493(02)號文件)

5.議員察悉該份文件的內容。

投資管理
(臨立會CB(1)493(03)號文件)

6. 一名議員關注不熟悉投資策略及投資選擇的僱主及僱
員可能面對的困難。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強積金管理
局會擧辦教育性質及推擴性質的活動,加強僱主及僱員
對退休保障的認識,以及對不同的投資策略及其影響的
知識。他補充,日後的強積金計劃將會提供不同的投資
選擇,並會規定每項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均須制訂投資
策略陳述書。該份陳述書將會是與投資經理簽訂的投資
管理協議的組成部分。每份協議必須載列投資目的,當
局會在諮詢業內人士後制訂陳述書的指引。

7. 助理處長回答一名議員時確認,當局就每名強積金計
劃投資經理的最低資本要求所建議的港幣1,000萬元,已
高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
實施的同類規定,而投資經理所管理的計劃資產值並無
上限。他亦表示,強積金管理局會向受託人發出指引,
協助他們選擇投資經理。

8. 關於現金回佣及軟貨幣利益的問題,助理處長澄清,
當局會禁止現金回佣,此點與證監會的規定一致。至於
軟貨幣利益,倘獲受託人許可,對強積金計劃有利的利
益,例如有關的電腦軟件,則可予以保留。

9. 部分議員關注計劃成員可否獲得投資的資料。為解此
等關注,助理處長表示,計劃成員除了可向索閱提交予
強積金管理局的周年報告外,有關的受託人亦應提供諮
詢服務,處理關於投資及與計劃有關的其他事項的查詢。

投資限制及指引
(臨立會CB(1)493(04)號文件)

10.在評論當局就基金資產的外幣資產比重建議的限制時
,副主席認為應將擬議的70%限制降低,以免破壞香港
的貨幣體系。助理處長回答時表示,當局認為擬議的70%
是適當的限制,並不會對本地貨幣市場造成任何重大的
影響,因為根據估計,強積金計劃的資產在初期大約只
為港幣120億元。他進一步表示,雖然當局並無就70%的
比重應由單一種或多種貨幣組成施加任何法定限制,投
資經理亦應根據審慎投資的原則作出投資決定。

11.助理處長回應一名議員對投資組合的詢問時表示,當
局將不會就計劃資產須投資於債券、上市股票或銀行存
款的指定比例作出任何規定。在此方面,一名議員認為
,政府當局應規定須將強積金計劃資產的較高比例投資
在本地金融市場,使香港的經濟得益。然而,助理處長
告誡謂,對於旨在為退休利益取得最大投資回報的強積
金計劃而言,此種規定或不符合該等計劃的利益。他指
出,除了本地市場能否吸納該等基金的問題外,此種干
預的方式亦與全球步向撤銷管制及自由市場的趨勢不符。

12.關於一般投資管制,助理處長確認,強積金計劃的投
資經理不可為認購新發行股票的目的而借款。

13.一名議員對如何有效監察投資經理及財務交易表示十
分關注。助理處長回應時重申下列擬議監管措施:

  1. 投資經理與涉及任何財務交易的任何其他一方必
    須按正常關係進行交易;

  2. 投資經理應與計劃受託人及託管人各自獨立;

  3. 所有財務交易須接受核數師進行的年度結束核數
    及不定時查核;及

  4. 強積金管理局會進行實地查察,檢查交易紀錄。
II. 其他事項

14.主席提醒議員,小組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1997年11月
19日上午8時30分擧行。

15.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