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強積金制度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
註冊職業退休計劃的豁免準則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按照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職業退休
計劃(“註冊職業退休計劃”)所需符合的建議規定,
以便該計劃的成員及其有關僱主獲得豁免而不受強積金
規定所管限 -

  1. 過渡日期: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見下文第8
    段);

  2. 受託人的基本標準(見下文第10至第11段);

  3. 豁免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見下文第12段);

  4. 新成員必須受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管限(見
    下文第13至第15段);及

  5. 現有成員及新成員均享有一次選擇權以選擇參
    加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見下文第16至
    第18段)。
背景

職業退休計劃的狀況

2. 職業退休計劃是僱主為僱員提供退休及離職保障而自
願成立的退休計劃。它們須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香
港法例第 426 章)(“該條例”)註冊或須獲該條例豁
免註冊並受該條例的條文所約束。本港目前約有 18,000
個自願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受保障的僱員超過850,000
名,約佔本港勞動人口的28%。

強積金計劃與職業退休計劃的分別

3. 由於職業退休計劃的成立是屬於自願性質,該條例有
許多規定是較強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為寬鬆。比較於職
業退休計劃條例,強積金計劃條例在計算供款、計劃安
排、計劃本籍、受託人的核準等方面均有特定的要求。
此外,強積金計劃條例要求供款須全部及即時歸屬予僱
員,累算權益須保留至65歲及在轉職時才可調動。

4. 以下表格列出強積金計劃條例及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
主要特點比較:

主要特點強積金計劃條例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性質強制性自願性
形式信託形式信託或保險形式
計劃本籍香港香港或海外國家
受託人的核準需要不需要
保存及可調動
性規定
沒有
歸屬全部及即時歸屬比例
供款率根據全部現金
收入計算
通常根據基本底薪計算


5.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生效前,此等退休計劃大多屬於
非正式的安排。 隨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實施,僱主
需要花費為數不少的專業費用去妥善的設立有關計劃。

6. 即使僱主已設立了「妥善」的退休計劃,他們亦需花
費不少金錢去修改有關的信託契據及投資委託書等,以
符合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規定。 許多僱主亦藉此機會
把他們的個別計劃合併,以減少他們將來根據職業退休
計劃條例的規定所需作出的報告,但此舉費用卻相當昂
貴。

7.因此政府就職業退休計劃與強積金制度的銜接安排所
作出的建議是為了達到以下的目標而釐定:

  1. 不會破壞僱主與其現有僱員的僱傭契約關係;

  2. 為所有僱員提供公平均等的待遇;

  3. 保障僱員的權利及利益;

  4. 對現有的計劃安排盡量作出最少的干預;及

  5. 所有僱員最終可透過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
    保存部分權益,留待退休後享用。
建議 過渡日期 ─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8.現建議豁免安排只給予符合以下規定的註冊職業退休
計劃:

  1. 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或之前成立,此日是所
    有職業退休計劃提交註冊申請的截止日期;及

  2. 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
    五日成立的新計劃必須在三個月內提交註冊申請
    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提交
    豁免或註冊申請。
9.在該日之後成立的新計劃將不獲豁免。

受託人的基本標準

10.我們建議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必
須符合“受託人的基本標準”一 文就有關受託人的資格
所列出的規定。政府是根據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有良好運
作方法來釐定此等最低規定,而這些規定亦不如強積金
制度施加的規定那樣嚴格。

11.現時的受託人安排將可繼續延用。但任何新獲委聘的
受託人必須符合“受託人的基本標準”一文所列出的規
定。

豁免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12. 現建議所有註冊職業退休計劃如能符合銜接安排所
規定的要求,該計劃的現有成員將可獲得豁免。(此
等符合豁免資格的計劃稱為「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
註冊職業退休計劃」)。換言之,他們目前甚至日後
在這計劃中所累積的累算權益將獲豁免不受所有強積
金規定所管限,直至到離開計劃為止。

新成員必須受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管限

13.我們建議所有合資格的新僱員可獲准加入獲豁免於強
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他們在計劃中的累算權
益將不受完全及即時歸屬的條文所管限,但他們須受保
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管限,惟此等規定只適用於計算至
相等於強積金法定的基本供款額所累積的累算權益款項
(“強積金基本權益”)。

14.“強積金基本權益”之計算方法如下:

1.2 x 最後12 個月的每月有關入息總額(20,000港元為最
高限額)x 服務年期

15. 當計劃的新成員有權在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條例的註
冊職業退休計劃下領取所得權益時,其“強積金基本權
益”必須轉入一個由僱主營辦或參與的強積金註冊計劃
或自行選擇的集成信託計劃。

一次選擇權

16.我們建議現有成員及合資格的新僱員均有一次選擇權
去選擇參與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

17.現建議僱員的一次選擇權只適用於:

  1. 強積金制度實施時;

  2. 轉職時;及

  3. 縮減成員的將來權益時。
18.若任何成員或合資格的新僱員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有關僱主需要安排成立一項僱主營辦計劃或參與一項集
成信託計劃以符合條例所訂的要求。

論據

過渡日期 -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19.鑑於現有計劃的僱主剛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完成繁
複的註冊手續,而強積金制度的頒布與職業退休計劃條
例的實施時間十分相近,豁免安排的最主要目的是減少
強積金制度對那些在強積金制度頒布前已存在的現有職
業退休計劃造成的即時影響。

20.至於為決定豁免資格而決定何日是最適當日期,我們
曾考慮過兩個日期。其中一個是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即強積金計劃條例制定之日,而另一個則是一九九五年
十月十五日,即所有現有計劃必須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下申請註冊的截止日期。由於大部分現有的計劃是在八
月三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間申請註冊,故我們認為以一九
九五年十月十五日作過渡日期會較為公平,而執行上亦
會較為容易。

受託人及投資的基本標準

21.本文第10至第11段的建議旨在透過提高受託人標準以
給予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成員更多的保障。

豁免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22. 銜接安排其中一項主要的政策目標是希望不會破壞
現有僱員與僱主之間的合約關係。本文第12段的建議可
確保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有僱員將
不受任何影響。

新成員必須受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管限

23.為了達到政策的目的,即給予僱員同等的待遇及透過
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所需保存的權益為將來退休
時給予僱員一個保障,我們認為要求獲豁免於強積金制
度的註冊計劃的新成員必須接受保存及可調動性條文所
管限是合理和公平的。

一次選擇權

24.我們建議給與僱員一次選擇權去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
劃或強積金計劃而不訂明法定最低供款/權益水平及歸屬
規定的原因是:

  1. 假若在法定最低供款/權益水平上施加完全及即時
    歸屬規定將會帶來下列影響:

    1. 基於備存紀錄工作複雜,行政費用將會增加
      。每名計劃成員的帳戶將需要分為兩個,一
      個用作保存強積金計劃實施前的權益,而另
      一個則用作保存強積金計劃實施後的權益。
      後者還需要再一分為二,一個用作確定基本
      強積金供款款額(這筆款額可完全及即時歸
      屬予成員),而另一個則用作確定超逾強制
      性基本供款款額的非強制供款款額。

    2. 完全及即時歸屬規定會令提供款項的負擔增
      加,因為將不會有任何未歸屬於成員的權益
      撥歸僱主去減低或抵銷將來的供款額。

    3. 不須成員供款的計劃亦難以切合規定的最低
      供款要求。

    4. 倘若此等規定只施加在新僱員,則會產生兩
      「類」僱員,並會令勞資關係變得緊張。

  2. 由於給予僱員選擇權,僱員將因應其個人情況(例
    如服務年資,繼續為僱主服務或離職的意向)及計
    劃權益的特色(例如供款率、計劃的權益水平及歸
    屬比例)以決定選擇那一個計劃會帶來更多得益。

    1. 估計那些服務年資短而又打算在不久將來離
      職的僱員大部分會選擇強積金計劃,因為其
      有關權益可完全及即時歸屬予他們。

    2. 但倘若職業退休計劃能提供較強積金豐厚的
      權益,而僱員又可在短期內就可累積比強積
      金規定的最低水平還要高的權益,則僱員大
      有可能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劃(但所需承受
      的風險是若他留任服務現時僱主的打算供款
      最低水平)。
25.如何就可能收到低於強積金最低水平的權益之風險作
出評估,完全視乎個別僱員的決定。在其累算權益低於
強積金的最低水平時,僱員可自行決定是否辭職。假如
僱主終止僱用僱員,則基於歸屬比例,許多職業退休計
劃提供予僱員的權益,會較強積金計劃所提供的權益為
少。但該等符合僱傭條例所載有關長期服務金及/或遣散
費的準則之僱員,仍可領取此等款項,而在許多情況之
下,此等款額水平均可與強積金計劃之僱主供款的權益
水平相比。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