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架構
基本結構


信託結構:所有強積金計劃必須受信託管限及由核准
受託人全權管理。 計劃的種類:強積金計劃可經以下的方式營辦:

    集成信託計劃:適合隸屬不同僱主的僱員及自僱
    人士參加。

    僱主營辦計劃:只適合隸屬同一僱主或集團的僱
    員參加。

    行業計劃:只適合任職於某幾類已訂明的行業的
    僱員及自僱人士參加。
計劃的管理

受信職責:受託人是計劃的核心人物,負責所有計劃管
理的工作。雖然受託人可下放部份職責與其他計劃服務
提供者,但他們必須嚴謹地監管這些服務提供者的表現
以履行其對強積金計劃所負上的受信職責。

授權計劃管理人:根據現時市場的實際情況,我們預計
計劃管理的工作將透過以下幾種形式進行:

    「前線」功能:這包括市場推廣、接納申請參加
    計劃的僱主及僱員、收取供款、解答各方面的諮
    詢等工作。除了有些受託人可能會將市場推廣的
    工作授權與分銷商之外,一般受託人都會親自履
    行以上的職責。

    「辦公室後勤」功能:這包括處理供款、累算權
    益的調動和提取,以及備存及保留有關計劃的紀
    錄。規模較大的受託人通常都會同時充當計劃管
    理人。至於規模較小的受託人則會外聘計劃管理
    人代為處理計劃管理並透過他們提供的資料,與
    計劃的投資經理,託管人及計劃成員維持緊密的
    聯繫。

    基金的管理:這包括如何通過託管服務及投資管
    理去保障計劃資產。雖然部份的受託人有足夠能
    力同時肩負託管人及資產管理的工作,但大部份
    的受託人都會授權這些職責與託管人及投資經理。
已訂明的範疇:計劃服務提供者必須遵守所有關於計劃
管理及投資的各項要求及標準。

參與強積金計劃

保障範圍:除獲法例豁免外,所有年齡屆乎十八至六十
五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必須參與成為強積金計劃成員。

    供款:僱主及僱員均須就僱員有關入息作出百份
    之五的供款。自僱人士須就他們的有關入息作出
    百分之五的供款。供款是受最低每月港幣四千元
    及最高每月港幣二萬元的入息水平規限。

    歸屬、保存及可調動性規定:每一名計劃成員的
    所有供款是即時歸屬該成員的。雖然在特殊情況
    下,成員可提早提取累算權益,但一般來說,所
    有累算權益須保存至六十五歲退休年齡才可取回
    。僱員如轉換工作,則可調動其累算權益到另一
    計劃戶口。
參與人士的角色

    僱主:由於強積金計劃是一個以僱主為單位的制度
    ,僱主有責任確保每名其屬下合資格的僱員皆參與
    強積金計劃。僱主也有責任扣取及轉交供款予受託
    人。

    僱員:他們可自由選擇其計劃所提供不同投資組合
    的基金。他們也須自我監察其強積金計劃的戶口。

    自僱人士:他們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定時提交供
    款以及監管自己的強積金計劃戶口。
監管法則

強積金管理局將履行以下的監管角色:

    核准受託人:強積金管理局將核准符合法例規定的
    資格的受託人。

    計劃的註冊:強積金管理局將只替符合標準的計劃
    註冊。

    遵從法則:強積金管理局將透過實地視察,內部監
    察規定,定期報告及要求計劃服務提供者鳴起警報
    去監管受託人以確保他們遵從所定之法則。管理局
    亦會監察僱主及自僱人士以確保他們參加強積金計
    劃及按時轉交供款。

    危機的管理:如在任何情況下,強積金管理局懷疑
    計劃成員的利益受損,該局將會進行特別的審核,
    視察和偵查。如發現受託人未能履行其責任,強積
    金管理局會採取行動制裁該受託人。
安全網
彌償保險:
    所有受託人須作出適當的安排,為其託管的計劃
    購買彌償保險。此彌償保險必須賠償計劃資產的
    損失,包括賠償因受託人及其他計劃服務提供者
    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失。
補償基金:
    強積金管理局將徵收一少部份的計劃資產再加上
    政府的注資去成立一個補償基金,以賠償計劃成
    員因受託人及計劃服務提供者失當行為或違法行
    為而造成的損失。

    倘若計劃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資源及彌償
    保險均不能全數賠償計劃成員,強積金管理局會
    向法庭申請使用補償基金,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