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強積金制度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
受託人的基本標準
目的
本文件旨在列出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
劃在受託人方面所需符合的基本標準:
- 審慎管理者原則(見下文第2段);及
- 受託人標準(包括候補/緊急受託人標準)(見下
文第3至第7段)。
建議
審慎管理者原則
管理退休計劃資產的受託人需要就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
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履行下列責任:
- 有責任運用其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地執行
關於職業退休計劃在行政、管理及維持各方面事
務,一如其他熟識此等事務之人士在通常的情況
下應有的態度行事;
- 必須為計劃受益人而非為本身謀取最大利益而行
事;及
- 有責任根據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
計劃的管限規則之明文及隱含的條款而行事。
受託人標準
3.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現時受託人
的安排將可繼續延用,即:
- 倘若信託只有一名受託人,此唯一受託人必須是
非僱主受託人;
- 倘若有兩名或以上的受託人,則須委任最少一名
非僱主受託人;
- 非僱主受託人不能是
- 該計劃的有關僱主;或
- 該僱主的有關連人士,除非有關連人士是一
間註冊信託公司;或
- 該僱主的僱員。
4.政府現建議當現行的信託安排有所變更時,包括當現時
受聘的公司受託人(不包括註冊信託公司)更換董事時
,新委聘的受託人或公司受託人的董事,包括新委聘的
候補受託人,緊急受託人或共同受託人,必須符合下列
規定:
- 本地公司受託人
任何新獲委聘的本地公司受託人必須:
- 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而獲註冊的公司;
及
- 根據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VIII部而獲註
冊的信託公司。
- 離岸公司受託人
任何新獲委聘的離岸公司受託人必須符合相等於
註冊信託公司的資格(見下文第6段所載的規定)
,並在香港備有充足的支援(見下文第7段所載的
定義)。
- 公司受託人董事
倘若現任的本地公司受託人並非註冊信託公司或
現任的離岸公司受託人並不符合相等於註冊信託
公司的資格,當其中一名公司受託人董事需要更
換時,所取代的董事必須是適當人選。除此以外
,最少有一名董事必須具備有關退休計劃或受託
人方面的經驗。這位合適的董事必須就其聲譽、
品格、知識、資格及經驗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
以證明他在上述各方面均符合所需的標準。
- 非僱主受託人
任何新獲委任的非僱主受託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 必須是一位適當人選,並具備有關退休計劃
或其他信託業務的經驗。非僱主受託人亦須
就其聲譽、品格、知識、資格及經驗提供令
人滿意的證據,以證明他均符合所需的標準;
- 在過去或現在均不能與僱主,任何與僱主有
關連人士,僱主或與僱主有關連人士的任何
董事,控制人或行政總裁(作一個專業顧問
除外)在財政或其他方面有任何聯系而可能
影響其所作的獨立判決;
- 不能是計劃核數師,投資顧問或精算師;及
- 該人通常在香港居住。
- 僱主受託人
任何僱主受託人必須是一位適當人選。
5.除此以外,當現有受託人的安排有任何變更時,而受託
人委員會的成員全是個人受託人時,此委員會必須起碼
有兩名受託人,而其中一名必須是非僱主受託人並符合
本章第4(d)段所載的規定。
離岸公司受託人必須符合受託人條例第VIII部第 77(2)(a)
至(c)條所訂的規例,才能達至與註冊信託公司相若的標
準,即:
- 該公司的宗旨只限制於信託人條例第81條所載的條
文,即限制公司的業務只在受託人業務方面;
- 公司的已發行股本不少於$3,000,000;
- 該股本中至少有$3,000,000 是真正以現金代價已繳
足股款。
下列準則將用以決定離岸公司受託人在香港是否備有充
足支援:
- 離岸公司受託人必須根據公司條例第XI部的規定
而獲註冊;
- 本地分公司本身必須聘用合資格的職員,以及一
名通常在香港居住的 “行政總裁”;
- “行政總裁” 受聘於離岸公司受託人,無論他是
單獨或與其他人合作,均須負責執行離岸公司受
託人在香港經營的所有業務;
- 有關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的
行政、管理及維持的工作須在香港執行或在香港
的“行政總裁” 的監管下執行;及
- 本地分公司本身必須具備足夠的人才及管理資源
,以便有效率地執行在香港的業務。
論據
審慎管理者原則
8.本文第2段的建議只是根據普通法所隱含有關受託人的
受信責任作出編制。
受託人標準
9.目前市場上慣見的受託人委員會的組合是:
- 一間合資格的本地或離岸信託公司;或
- 一間專為有關計劃而設立的公司為受託人,而該公
司受託人有數名董事是有關僱主的僱員;或
- 多名個人受託人,而非僱主受託人可能具備或不具
備任何退休計劃事宜或信託業務的經驗;或
- 多名個人受託人及一間公司受託人。
政府對某些受託人委員會因受聘的所有個人受託人,或
公司受託人的董事對退休計劃事宜或信託業務都全無經
驗而有所憂慮。因此,政府希望提高受託人的資格標準
,以至達到受託人委員會裏起碼有一名受託人是一間合
資格的信託公司或一名非僱主受託人擁有對退休計劃事
宜或信託業務的知識及經驗。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