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強積金制度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
持續的規定
目的
本文件闡述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
在主要運作事宜的持續規定上所提出的建議機制 -
- 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成員之累算權益(見下
文第2至8段);
- 處理在合理解僱情況下現有成員之累算權益(見下
文第9段);
- 當僱主削減計劃的將來權益時,僱員可享有的權利
(見下文第10至11段);以及
- 承替計劃(見下文第12至13段)。
建議
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成員之累算權益
對於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現有成員,其在有關職業退
休計劃的累算權益應作如何處理,將視乎他所參與的是
界定供款計劃或是界定利益計劃。
I. 界定供款計劃
就界定供款計劃而言,現建議成員在該職業退休計劃之
累算權益應作如下處理:
- 累算權益須保留在有關的職業退休計劃,並須把
投資收益繼續納入僱員的帳戶內,直至他有權從
該計劃領取該等權益;以及
- 當成員有權在該計劃下領取任何有關權益時,他
在計劃內的“全部服務年資”須用作計算他可享
有的權益。
舉例來說,一名僱員在職業退休計劃有3年退休金服務
年資時,選擇加入強積金計劃,再繼續服務2年後離職
,即在離職時總共累積有5年全部服務年資,他的歸屬
百分比應以5年而非3年作準。
II. 界定利益計劃
就界定利益計劃而言,現建議成員在該等職業退休計劃
之累算權益應作如下處理:
- 累算權益須保留在有關的職業退休計劃,直至他有
權從該計劃領取該等權益;以及
- 當成員有權從該計劃領取有關權益時,他所享有的
權益,經參照他在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後的薪金及
服務年資,應根據下列各點來計算:
- 由參加職業退休計劃至選擇強積金計劃時的
退休金服務年資;
- 有關的權益因數及/或歸屬百分比,須以全部
服務年資來計算;以及
- 須以終止服務時最後的平均薪金來計算累算
權益。
舉例來說,一名僱員在職業退休計劃有3年退休金服務年
資時,選擇加入強積金計劃,再繼續服務2年後離職,即
在離職時,總共累積有5年全部服務年資,他在職業退休
計劃的3年退休金服務年資將會被凍結,但其權益因數及
/或歸屬百分比應以5年而非 3年作準。按這樣方法來計算
權益,是與根據該僱員在該計劃裏的全部服務年資(即5
年)來計算權益,然後以其3年的退休金服務年資去按比
例計算的結果是一樣的。
假若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除提供
離職及退休權益外,亦給予死亡、傷殘或其他權益,我
們建議現有僱員若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則他在職業退
休計劃的其他權益,應不少於根據上列方法計算所得出
的離職權益。
本文附件 A列出若干例子,以說明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
計劃的現有成員之累算權益的計算方法,以及在處理界
定供款計劃和界定利益計劃方面如何達到一致。
處理在合理解僱情況下現有成員之累算權益
政府的原先建議是豁免所有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
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有成員,使其不受所有強積金規定所
管限。但基於前立法局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的要求,
政府建議在銜接安排內包括一項要求,規定在合理解僱
的情況下,僱主不可以在該遭解僱的現有成員的退休權
益中,扣起相當於基本強積金權益的僱主供款部份。但
僱主仍然有權扣起在現有成員退休權益中,超過基本強
積金權益的僱主供款部份。政府亦建議這些基本強積金
權益可以現金支付。
當僱主削減計劃的將來權益時,僱員可享有的權利
倘若有關僱主,決定減低任何成員在獲豁免於強積金制
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之將來權益水平,則有關僱員須
獲另一次機會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
對於那些選擇強積金計劃的成員來說,其在獲豁免於強
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內的累算權益,必須按照
上文第2至8段“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成員之累算
權益”所闡釋的方法處理。
承替計劃
承替計劃是指那些因計劃或公司重組,而導致全部或某
一類成員及計劃資產,由現有的一個或多個職業退休計
劃轉移至一些新計劃,而這些新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均
在過渡日期(即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之後成立。現
建議此等計劃亦可按銜接安排的規定申請豁免。
政府會考慮以下各方面因素,來決定新計劃是否被界定
為承替計劃:
- 新計劃是因應計劃重組或商業交易(包括公司重
組及合營企業)而成立;
- 倘若新計劃在強積金計劃條例第 7條實施之後才
成立,則原有職業退休計劃,必須是獲豁免於強
積金制度的職業退休計劃;
- 新計劃的條款及條件,必須與原有計劃的條款及
條件相若;以及
- 新計劃的大部分成員亦須為原有計劃的成員。
論據
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成員之累算權益
上文第2至8段,有關如何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成
員之累算權益的建議,均符合一般採用的精算原則。就
界定利益計劃而言,有關的權益因數,是依照截至停職
當日為止的全部服務年資來決定,而退休金的服務年資
,則截算至他選擇離開職業退休計劃當日作凍結。這種
按退休金服務年資來計算權益的方法,並沒有影響僱主
的成本。此外,即使成員選擇離開職業退休計劃,在我
們提出的建議中,亦隱含了僱主仍需繼續承擔投資風險
,或保證投資回報率相等於薪金的升幅。選擇參加強積
金計劃的現有成員之累算權益,仍享有這方面的保障。
處理在合理解僱情況下現有成員之累算權益
此項建議確保不論僱員是強積金計劃的成員或是現有職
業退休計劃的現有成員或新成員,即使在合理解僱的情
況下,其權益中相當於基本強積金權益的款項將會受到
保障。
這建議並不要求將該款項受保存性規定管限,因為這樣
可能會影響現時僱主與現有僱員之問的合約關係。
當僱主削減計劃的將來權益時,僱員可享有的權利
當僱員在職業退休計劃和強積金計劃中作出抉擇時,是
依據兩個計劃在當時的條款及條件來作出選擇。政府必
須制訂若干保障措施,即使僱主日後單方面修訂此等條
款及條件時,僱員的權益仍得到保障。
承替計劃
上文第11至第12段的建議,旨在對那些因商業交易或計
劃重組而成立的新計劃,免除了需要符合強積金制度有
關過渡日期的規定,但對那些企圖逃避強積金規定而成
立的新職業退休計劃而言,有關過渡日期的規定並不會
放寬。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A
處理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現有成員之累算權益
舉例說明
下例三個例子說明有關機制如何運作及界定供款計劃與
界定利益計劃之間的一致處理方法。
例子I–界定供款計劃
供款率: | 僱員 | 僱主
|
---|
| 5% | 5%
|
歸屬比例: | 服務年資 | 歸屬百份比
|
| 少於3年 | 0%
|
| 3 | 30%
|
| 4 | 40%
|
| : | :
|
| : | :
|
| 9 | 90%
|
| 10 | 100%
|
離職權益 = 僱員的帳戶結餘 + 僱主的帳戶結餘 x 歸屬百份比
一名僱員在他選擇離開職業退休計劃時有三年服務年資
,而他的帳戶結餘是–
| 僱員帳戶 | 僱主帳戶
|
---|
在選擇離開時 | 港幣20,000元 | 港幣20,000元
|
在選擇離開時,他的歸屬權益是–
港幣20,000元 + 港幣20,000元 x 30% = 港幣26,000元
在他離職時,他已有5年全部服務年資。他當時的帳戶
結餘是–
| 僱員帳戶 | 僱主帳戶
|
---|
在選擇離開時 | 港幣20,000元 | 港幣20,000元
|
---|
投資收益 | 港幣4,000元 | 港幣4,000元
|
在離職時 | 港幣24,000元 | 港幣24,000元
|
他在職業退休計劃內的離職權益將會是–
港幣24,000元 + 港幣24,000元 x 50% = 港幣36,000元
例子II–界定利益計劃
權益計算公式 :
2.0 x 最後一個月薪金 x 退休金服務年資 x 歸屬百份比
而歸屬比例的定義與例子I中所述相同
一名僱員在他選擇離開職業退休計劃時有三年退休金服
務年資,他當時的月薪是港幣 10,000 元,而他當時的歸
屬權益是–
2.0 x 港幣 10,000元 x 3 年 x 30% = 港幣 18,000元
在他離職時,他已有5年全部服務年資,而他當時的最後
一個月薪金是港幣12,000元;他在職業退休計劃內的離
職權益將會是–
2.0 x 港幣12,000元 x 3年 x 50% = 港幣36,000元
2.以下的例子是例子II所演變而成,其中權益因數是按服
務年資而界定。這種界定利益計劃為大規模的僱主及大
學所普遍採納。此計劃並沒有訂明任何明確的歸屬比例
,但歸屬的計算是間接地透過權益因數的設計而應用。
在例子II及例子III中所述的權益在首十年均完全相同。
例子III–界定利益計劃
權益計算公式 :
權益因數x 最後一個月薪金 x 退休金服務年資
而 權益因數的定義則如下–
全部服務年資 | 權益因數
|
---|
少於3年 | 0
|
3 | 0.6
|
4 | 0.8
|
5 | 1.0
|
6 | 1.2
|
7 | 1.4
|
8 | 1.6
|
9 | 1.8
|
10 | 2.0
|
: | :
|
: | :
|
20年或以上 | 3.0 |
一名僱員在他選擇離開職業退休計劃時有三年退休金服
務年資,他當時的月薪是港幣 10,000元,而他當時的歸
屬權益是–
0.6 x 港幣10,000元 x 3年 = 港幣18,000元
在他離職時,他已有5年全部服務年資,而他當時的最後
一個月薪金是港幣12,000 元;他在職業退休計劃內的離
職權益將會是–
1.0 x 港幣12,000元 x 3年 = 港幣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