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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拖欠供款 : 追討機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追討拖欠供款的建議機制 :
- 受託人和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追討拖欠供款方面
所擔當的角色(第2段); 以及
建議
2.我們建議受託人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俱有責任追討拖 欠的供款 : - 受託人在發現有拖欠供款後, 須於30日內發出催
繳信, 追討欠款;
- 若在30日過後供款人仍未補繳其拖欠的供款, 受
託人須將此事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於收到上述報告的一個月內
發出兩次通知, 要求供款人須於指定的期間內清
繳欠付的供款, 並向拖欠供款當事人徵收罰款;
以及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如未能收回上文 (c) 段所指欠
款, 得採取其他追討行動, 包括提出民事訴訟或檢
控。
3.關於上文(c)段, 我們亦建議採用兩級罰款辦法 : - 懲罰性罰款 :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繳付不逾5,000
元或拖欠數額之10%(二者以較高者為準), 以補償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追討拖欠供款上的行政費用。
- 懲罰性利息 : 徵取不逾拖欠數額之15%年息, 以分
配給計劃之有關成員。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同時徵收上述兩類罰款。 有關追討
拖欠供款和徵收罰款的建議機制詳列於 附件A。
論據
受託人的參與
4.我們建議受託人應參與追討拖欠供款, 因為他們是第一
個與僱主或自僱人士作出接觸, 因此最能有效率地處理由
於疏忽或其他非蓄意原因造成的拖欠供款個案。 他們毋
須在發現有拖欠供款時即行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徵收罰款
5.我們建議向拖欠供款當事人徵收罰款, 理由如下 : - 成本效益 : 強積金制度內有相當多小僱主和自僱人
士, 因此許多拖欠供款個案可能只涉及小額金錢。
處理這些小額金錢個案, 檢控並非一個合符成本效
益的做法, 但對於經常拖欠供款的違規者及牽涉大
筆款項的個案, 則檢控亦會是一個合適的途徑。
- 對計劃成員的影響 : 受託人雖然可以向拖欠供款當
事人收回追討欠款所牽涉的行政費用, 但通常不易
確定費用的確實數額。 況且, 在一個高度競爭的市
場, 受託人未必希望徵收此等特殊費用。 因此這些
費用最終亦會轉嫁予計劃成員。 為避免這個不公
平的負擔加於計劃成員, 我們需施行具阻嚇力的執
法措施。
- 其他法例的先例 : 負責收取款項的當局通常都有權
向拖欠款項當事人徵收罰款。 附件B列舉若干
例子。 兩級罰款辦法
6.建議徵收兩級罰款之目的在於 : - 懲罰性罰款 : 這是用以收回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向
拖欠供款當事人追收欠款時所牽涉的行政費用。
如不徵收此項罰款, 行政費用便會以強積金計劃
註冊費用方式轉嫁予計劃成員。
- 懲罰性利息 : 這是用以補償計劃成員在投資盈利
上的潛在損失。 這建議是基於公平原則而提出
的。 為避免僱主在計算懲罰性利息時出錯, 以
及簡化受託人核實數額和分配利息的職責, 強積
金計劃管理局會在發給拖欠供款僱主的通知書
(見上文第2(c)段)上, 訂明一個劃一的利息數額,
而這個數額一律適用於全部有關僱員(有關徵收
懲罰性利息的施行細則載於附件A附錄)。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A
追討及收回拖欠供款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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