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拖欠供款 : 追討機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追討拖欠供款的建議機制 :

  1. 受託人和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追討拖欠供款方面
    所擔當的角色(第2段); 以及

建議

2.我們建議受託人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俱有責任追討拖
欠的供款 :

  1. 受託人在發現有拖欠供款後, 須於30日內發出催
    繳信, 追討欠款;

  2. 若在30日過後供款人仍未補繳其拖欠的供款, 受
    託人須將此事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3.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於收到上述報告的一個月內
    發出兩次通知, 要求供款人須於指定的期間內清
    繳欠付的供款, 並向拖欠供款當事人徵收罰款;
    以及

  4.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如未能收回上文 (c) 段所指欠
    款, 得採取其他追討行動, 包括提出民事訴訟或檢
    控。
3.關於上文(c)段, 我們亦建議採用兩級罰款辦法 :

  1. 懲罰性罰款 :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繳付不逾5,000
    元或拖欠數額之10%(二者以較高者為準), 以補償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追討拖欠供款上的行政費用。

  2. 懲罰性利息 : 徵取不逾拖欠數額之15%年息, 以分
    配給計劃之有關成員。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同時徵收上述兩類罰款。 有關追討
拖欠供款和徵收罰款的建議機制詳列於附件A

論據

受託人的參與


4.我們建議受託人應參與追討拖欠供款, 因為他們是第一
個與僱主或自僱人士作出接觸, 因此最能有效率地處理由
於疏忽或其他非蓄意原因造成的拖欠供款個案。 他們毋
須在發現有拖欠供款時即行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徵收罰款

5.我們建議向拖欠供款當事人徵收罰款, 理由如下 :

  1. 成本效益 : 強積金制度內有相當多小僱主和自僱人
    士, 因此許多拖欠供款個案可能只涉及小額金錢。
    處理這些小額金錢個案, 檢控並非一個合符成本效
    益的做法, 但對於經常拖欠供款的違規者及牽涉大
    筆款項的個案, 則檢控亦會是一個合適的途徑。

  2. 對計劃成員的影響 : 受託人雖然可以向拖欠供款當
    事人收回追討欠款所牽涉的行政費用, 但通常不易
    確定費用的確實數額。 況且, 在一個高度競爭的市
    場, 受託人未必希望徵收此等特殊費用。 因此這些
    費用最終亦會轉嫁予計劃成員。 為避免這個不公
    平的負擔加於計劃成員, 我們需施行具阻嚇力的執
    法措施。

  3. 其他法例的先例 : 負責收取款項的當局通常都有權
    向拖欠款項當事人徵收罰款。 附件B列舉若干
    例子。
兩級罰款辦法

6.建議徵收兩級罰款之目的在於 :

  1. 懲罰性罰款 : 這是用以收回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向
    拖欠供款當事人追收欠款時所牽涉的行政費用。
    如不徵收此項罰款, 行政費用便會以強積金計劃
    註冊費用方式轉嫁予計劃成員。

  2. 懲罰性利息 : 這是用以補償計劃成員在投資盈利
    上的潛在損失。 這建議是基於公平原則而提出
    的。 為避免僱主在計算懲罰性利息時出錯, 以
    及簡化受託人核實數額和分配利息的職責, 強積
    金計劃管理局會在發給拖欠供款僱主的通知書
    (見上文第2(c)段)上, 訂明一個劃一的利息數額,
    而這個數額一律適用於全部有關僱員(有關徵收
    懲罰性利息的施行細則載於附件A附錄)。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A

追討及收回拖欠供款的機制

  • 計劃受託人如知悉強制供款(不論部分或全部)未有
    於規定時限內繳交, 即須於發現拖欠供款的30日內,
    向拖欠供款當事人發出催繳信, 追討欠款。

  • 倘拖欠供款於上述的30日期限後仍未繳交, 受託人
    須於該期限過後的7日內,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
    告此事。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於收到拖欠供款報告後, 須向拖
    欠供款當事人發出通知 :

    1. 查詢該計劃中有多少成員牽涉在內、 其有關
      入息、 拖欠的數額等;

    2. 對拖欠供款徵收罰款, 罰款可包括懲罰性罰款
      和懲罰性利息;

    3. 規定逾期未繳供款與罰款須於指定期限內繳
      交; 以及

    4. 指示拖欠供款當事人將懲罰性罰款直接繳付
      予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並將拖欠供款與懲罰性
      利息繳付予受託人, 以便分配予有關的僱員。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除可向拖欠供款當事人徵收罰
    款外, 在必要時還可向其索取以下資料 :

    1. 過去供款紀錄和薪酬紀錄; 以及/或

    2. 特別發薪審計報告。


  • 倘拖欠供款當事人未有於指定期限內繳款, 強積金
    計劃管理局得向拖欠供款當事人發出最後通知書
    。 最後通知書內容與首次通知書大同小異, 只是
    加重了罰款。 懲罰性罰款和懲罰性利息的施行細
    則詳載於附錄

  • 僱主須以特定表格向受託人遞交一份供款帳目結
    算表, 說明各有關僱員的拖欠供款與懲罰性利息的
    數額。

  • 規定遞交此一供款帳目結算表之目的, 是方便該計
    劃的受託人將正確的數額存入各有關僱員的帳戶。

  • 倘拖欠供款與/或罰款未有於指定時限內繳付, 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便可視乎情況而考慮提出檢控。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亦得因應情況, 在法庭提出民事
    訴訟以追討拖欠供款。 對於不逾15,000元的小額
    欠款,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得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
    申索。 至於較大數額的申索, 會提交區域法院和
    原訟法院審理。

  • 受託人倘知悉某僱主或自僱人士慣性利用30日的
    追討期以延遲供款, 即有責任將此類個案報告強積
    金計劃管理局, 以便該局考慮提出檢控。 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會就這方面向受託人發出指引。 附件A附錄

    對拖欠供款徵收懲罰性罰款及利息的施行細則

    懲罰性罰款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於其發出的首次通知書中徵
      收低於規定上限款額的懲罰性罰款。

    • 倘拖欠供款當事人仍未繳款,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
      於其發出的最後通知書中徵收較重的懲罰性罰款,
      此數額可以是規定的最高數額。
    懲罰性利息

    • 我們建議懲罰性利息應按照一個劃一的懲罰性利
      息數額(舉例來說, 首次通知書是每位僱員20元而
      最後通知書則每位僱員30元)及供款遭扣起的僱員
      總數來計算。 所徵收的懲罰性利息須涵蓋整段
      拖欠供款期(包括最初的30日追討期)。

    • 這表示不論拖欠數額多寡, 全部有關僱員都會獲
      補償同樣數額的利息, 理由如下 :

      1. 這個方式會易於計算、 核實和分配。

      2. 由於僱員應收利息數額不大, 若要根據不同
        數額分配予不同成員的基準去計算懲罰性
        利息便不合符成本效益。 舉例來說, 假設
        利率年息15厘, 則最高供款 2,000元的利息
        是每月25元, 而最低供款400元的月息是 5
        元。 這便需要很多資源去計算、 核實和
        分配利息。


    附件B

    其他法例中有關罰款的規定



    條例罰款條文
    (I) 稅務條例 遇有拖欠稅款, 稅務局局長
    可酌情徵收罰款。
    依欠繳總數額加收
    不逾5%罰款。
    在拖欠稅款逾期6個月後,
    稅務局局長可徵收罰款。
    依欠繳總數額
    加收不逾20%罰款。
    (II) 旅行代理商條例
    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金額及罰款)規則
    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
    會可向有關旅行代理商徵
    收罰款。
    1. 未有繳付徵費
      則罰款1萬元。
    2. 自上次未有繳
      付徵費起計的
      兩年內再犯則
      罰款5萬元。
    3. 於(b)段所指兩
      年內第三次或
      其後再次觸犯
      則罰款10萬元。
    (III) 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
    倘徵費或附加費未有
    於規定期限內繳付予
    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
    金委員會, 該委員會
    可徵收罰款。
    欠繳數額的5%。
    倘徵費或附加費(包
    括上述罰款在內)於
    規定期限後之3個月
    內仍未繳付, 該委員
    會可徵收另一項罰
    款。
    罰款1,000元或欠繳
    數額之5%, 二者以
    較高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