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會計及報告規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強積金計劃擬設的會計及報告規
定。
建議
2.我們建議將以下會計及定期報告規定施加於強積金計
劃 :
- 審計帳目的整體性 : 計劃帳目應按整體層面編製及
審計, 即按集成信託層面及僱主營辦計劃層面, 而非
按僱主單位層面加以編製及審計。 然而, 僱主可自
行決定編製及/或審計屬僱主單位層面的帳目。
- 分派 : 年度報告及經審計帳目須提交予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 並須應要求提供予計劃成員及僱主。
- 年度報告及帳目的格式 : 有關年度報告及帳目的格
式須遵照強積金附屬法例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
師公會)有關退休計劃帳目的會計指引。 會計師公
會的會計指引的主要特色應納入強積金附屬法例內
(見附件A)。 年度報告及帳目必須有中、 英文版本
提供。
- 受託人提交內部監控報告 : 註冊計劃的受託人必須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提交一份經審計的報告, 報告
內訂明主要監控目的, 以及為達致此等目的而設的
內部監控措施和程序。
- 核數師的意見 : 強積金計劃的年度帳目及內部監控
報告必須由外聘核數師審計, 並且給予意見
(見附件B)。
3.除上述定期報告規定外, 我們亦建議:
- 報告重要事件:強積金受託人須就任何“重
要事件”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如該事
件是可預見的, 受託人須在事件發生前向管
理局報告。如事件是不可預見的, 則受託人
須在該事件發生後盡早作出報告。受託人
須要作出報告的事件已列於附件C。
- “鳴起警報”規定:有關人士, 包括強積金受
託人或計劃的核數師及受託人為計劃的執行
及管理事宜委任的其他管理人, 將有責任向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在他們執行日常職務
中注意到的若干事項, 而他們認為此等事項 :
- 嚴重影響計劃的財政狀況; 或
- 重大威脅成員的資產的安全。
有關人士有責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的特定事項載
於
附件D。
論據
審計帳目的整體性
4.集成信託計劃公開讓超過一名僱主的僱員、 自僱人士
及其他個別計劃成員參加。 強積金計劃的會計系統應可
以編製以下三個層面的財務資料 :
- 集成信託層面。
- 集成信託範疇內的僱主單位層面。
- 個別計劃成員層面。
5.我們建議年度帳目按集成信託層面而非按集成信託範
疇內的僱主單位層面來編製及審計。因此, 這些帳目包
括整體安排下的所有帳目往來而非只限於其中一小部
分。
6.這方法能制訂出一個效率高且具成本效益的系統, 使
計劃成員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安心, 其論據如下 :
- 由受託人編製帳目, 是一個可確保受託人向計劃成
員負責的方法。 計劃成員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亦
能對受託人履行保管的職責安心。
- 帳目顯示計劃的整體投資表現, 計劃成員可藉此監
管計劃的表現。
- 帳目可向計劃成員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保證資產
仍然存在及獲妥善保障。
- 審計帳目可對受託人起獨立管制作用, 因而可作
為預防受託人損害成員利益的措施。
- 計劃成員及準計劃成員可索取每個強積金計劃備
存一致及經獨立審計的文件, 有助他們搜集各計
劃的資料, 從而選擇計劃。
7.鑑於集成信託計劃內的小僱主及個人帳戶持有人(即自
僱人士、 不動帳戶持有人)的數目眾多, 若按僱主單位及
個別計劃成員層面編製經審計的帳目, 耗費會十分高昂,
並會大大提高行政費用。 依照我們建議的制度, 具備充
裕資源的僱主可自行與其受託人作出安排(屬自願性質),
按僱主單位層面編製及/或審計帳目。 此外, 受託人必須
將年度權益結算表發給各計劃成員, 以便成員可以監察其
強積金的財政狀況。
分派
8.經審計帳目為年度報告的一部分, 受託人必須在計劃年
度終結六個月內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提交。 年度報告及
經審計帳目可應要求提供予計劃成員及僱主。 自動分派
經審計帳目的費用較高昂, 我們亦預計並非所有成員有興
趣收取這份文件。
年度報表及帳目的格式
9.年度報表及帳目的格式應遵照強積金附屬法例及會計
師公會有關退休計劃帳目的會計指引。 目前, 遵從會計
師公會的會計準則純屬最佳操守的指引。 就強積金而
言, 我們建議應將會計師公會的準則中數項主要特色列
明於強積金規則中, 以確保有關特色得以遵從(詳情載於
附件A)。 其論據為 :
- 這可確保年度報告及帳目為計劃成員及僱主提供
具參考性的資料。
- 這有助於確保多項不同計劃的年度報告帳目的一
致性, 有利於對各項計劃作出比較。
受託人提交的內部監控報告
10.為了進一步保障計劃資產, 並讓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
以監察計劃受託人對強積金計劃所實施的管制, 我們建
議規定受託人每年必須就計劃的內部監控措施提交報告
。 但若強積金計劃屬於僱主營辦計劃, 而計劃成員少於
1,000人, 則毋須履行此項報告規定。 由於此類計劃規模
不大, 計劃的日常管理及運作會大為簡化, 故這類管制環
境不需要太精密的監控程序。 因此, 編製及審計這些計
劃的內部監控報告的得益有限, 但對計劃成員的成本卻
帶來深遠影響。 就計劃資產的保障而言, 編製經審計的
帳目會是一種較具成本效益的方式, 並足以令計劃成員
安心。
11.內部監控報告的範圍應包括(但並非局限於)以下各項
的管制環境 :
- 保障資產;
- 符合投資標準及指引;
- 將計劃資產與僱主、 受託人及其他第三者的資產
分隔; 以及
- 編製嚴謹的報表, 並將之呈交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就必須報告的特別範疇發出詳細的
指引。
核數師的意見
12. 我們建議計劃受託人所須編製的強積金計劃年度帳目
及內部監控報告必須由外聘核數師審計。 此舉可對受託
人作出獨立管制, 並確保此等重要文件是由受託人妥善擬
備。 報告範圍亦可方便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評估強積金計
劃有否遵守強積金法例所載的有關規定。 審計報告的建
議範圍載於
附件B。
其他報告規定
報告重要事件
13.為了讓管理局及時察覺計劃所出現的問題, 要求受託
人向管理局報告重要事件是極為重要的。
“鳴起警報”規定
14.我們認為核數師及參與執行及管理強積金計劃的強
積金計劃管理人極有可能在履行職責時獲得有關強積
金計劃的第一手資料。 因此, 警報制度的規定會使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及時注意到關乎其職能的重要事項, 藉
此改善整個監管制度。 例如, 核數師會在得悉受託人
的帳目出現問題後, 立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 而
不須留待可能在多個月後才發出的正式核數報告, 方
才得到這些資料。
15.我們建議有關人士均有責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
告有關嚴重不遵守規定的事項(詳情載於
附件D)。 此等
事項有可能會影響計劃成員的利益, 因此必須從速處理。
16.我們建議有關人士只須報告在他們日常執行職務及
責任中注意到的事項, 而無須找尋可以報告的事情。這
是確保不會對有關人士作出不合理的要求, 並且避免增
加這些人士的額外開支, 因為這些開支最終會透過提高
收費來向強積金計劃成員收取, 以作彌補。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A
強積金計劃年度報告及帳目的格式
年度報告的格式
強積金附屬法例將會訂明,
- 計劃報告, 當中包括 :
- 評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內所披露有關計劃的
財務發展狀況;
- 概述管限規則的任何變更;
- 受託人認為其他必要資料, 以供計劃成員恰當
了解計劃的主要事項;
- 投資報告, 當中包括 :
- 分析計劃所持有的投資及報告涵蓋期內此等
投資的收益和回報;
- 對上述分析作出評論;
- 概述報告涵蓋期內計劃所採用的投資政策;
- 計劃淨投資回報及投資資產的三年概要;
- 供計劃成員直接查詢的聯絡資料; 以及
- 報告涵蓋期內每名核數師、 銀行、 管理人、 託管
人、 投資經理人或其他曾代受託人為計劃行事的人
士或組織的名稱。
年度帳目的格式
將現有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計指引的主要特點納入強
積金附屬法例
- 註冊計劃的財務報表應包括下列各項 :
- 營運報表 : 將列載所報告的財政年度內計劃
的投資業績及行政管理費用詳情。
- 資產淨值報表 : 將列載截至該財政年度終結
時計劃的資產及負債的情況。
- 會計政策聲明 : 將列載註冊計劃在編製財務
報表時所依循的主要會計政策。
- 除首年度編製的財務報表外, 應按帳目中每
一個項目列出上年度相應的金額(比較數據)。
- 帳目應附有核數師報告。
會計指引未有說明, 惟須納入強積金規則的事項
- 倘受託人是個人受託人, 資產淨值報表應由
兩名受託人簽署, 而其一須為獨立受託人; 倘
受託人為公司受託人, 則由公司受託人的兩
名董事代表該公司簽署, 作為核准的憑證。
- 會計帳目應附上一項聲明, 說明該會計帳目
是否按照會計師公會的會計指引編製, 任何
重大偏離指引的詳情應列載於會計帳目的
附註。
附件B
年度帳目及內部監控報告的審計範圍
年度帳目的審計
- 核數師必須表達以下意見 :
- 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及公平地反映計劃在該年
度內的財務往來及在該年度最後一日有關其
資產與負債的處置情況。
- 財務報表是否符合強積金法例有關會計及資
料披露的規定。
- 有關計劃的所有資產、 負債及財務往來的帳
冊及紀錄有否備妥善存。
- 計劃資產在該財政年度終結時是否受押記、
質押、 留置權、 按揭或其他產權負擔所規
限。
- 計劃是否已符合強積金條例所界定有關受禁
制投資活動的規定。
- 如有以下情形發生, 核數師亦應在其審計報告中加
上保留聲明 :
- 他不能取用有關計劃的帳冊及紀錄(不論是
否由受託人或其他方面負責保管)。
- 他並無獲得作為審計之用的必要資料及解
釋。
內部監控報告的審計- 核數師必須表達以下意見 :
- 該報告是否公平地闡述在所有重要範疇上設
有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
- 報告所述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是否妥善設
計而足以令計劃成員安心相信倘若所述的政
策及程序能夠妥善執行, 便可達到具體的監
控目的。
- 報告所述的政策及程序是否正有效地運作,
足以令計劃成員安心相信有關的監控目的
已經達到。
- 在其覆核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的過程中, 他
有否察覺有任何監控不善, 並可能會嚴重影
響由受託人託管的強積金計劃之財政狀況。
附件C
受託人須報告重要事件
所須報告的重要事件
核准受託人必須向管理局報告任何重要事件,這包括(但
並不局限於)下列各項:
- 任何導致核准受託人違反本條例、計劃的管限規
則或核准受託人獲核准為受託人所須符合的條件
的事件;及
- 在核准受託人充當一名核准受託人的身分或能力
方面有任何重大改變,包括 -
- 公司的運作系統出現問題;
- 就公司受託人而言,該核准受託人清盤;
- 核准受託人所獲提供的任何持續財政支援被
終止;
- 彌償保險被取消、期滿或被終止;
- 就個人受託人而言,其執行職能擔保被取消
、期滿或被終止;及
- 個人受託人或公司受託人的任何董事、控權
人或行政總裁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附件D
核數師及其他計劃管理人有責任
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的事項
核數師的責任
核數師有責任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告下列事項 :
- 任何令核數師對他關於計劃的審計報告有所保留
的事情。
- 當他們發覺有人從計劃的資產支取或轉移款項, 而
這些款項並不是支付予計劃成員, 或其他挪用資產
或欺詐事件。
- 當他們發覺計劃的資產與僱主、 受託人或第三者
的資產混在一起; 唯一的例外, 就是託管人代表數
個計劃或實體持有匯集的資產, 而計劃的資產, 是
分開核算的。
- 當他們發覺計劃參予了強積金法例所載的受禁制
投資活動。
- 當他們發覺計劃的投資並未有遵守強積金投資標
準及指引。
- 當他們發覺有人從註冊計劃中支付或轉移款項予
並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成員, 或不符合強積金法例所
載有關提早提取權益的準則的成員;
- 當他們獲悉受託人並沒有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報
告拖欠供款事件。
其他計劃管理人的責任
這些人士有責任報告上文(b)至(g)段所述的事項。當他
們認為計劃受託人沒有妥善備存或安排妥善備存帳冊
及紀錄時, 亦須要向管理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