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受託人的制裁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描述就監察受託人的表現及其對強積金規則
的遵守程度,以及在受託人違反守則時施加制裁 ( 如暫
時免任、終止管理計劃及撤銷核准) 的建議安排。討論
範圍包括下列各點 :

  1. 強積金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實地查察 (見
    下文第2段);

  2. 管理局向受託人作出調查 (見下文第3段);

  3. 由受託人於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前作出糾正
    及補救 (見下文第4、5及6段);

  4. 將受託人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的原因 (見下
    文第7段);

  5. 暫時撤銷或撤銷受託人核准的原因 (見下文第8
    段);

  6. 委任替任受託人(見下文第9段);及

  7. 委任臨時管理人(見下文第10段)。
建議
管理局實地查察


2. 除文件“會計及報告規定”所述有關所需匯報的規定
外,管理局亦可執行常規的實地查察,並要求查閱任何
有關受託人管理該計劃的資料以確保該受託人遵照強積
金計劃的條文行事。這些資料包括管理該計劃的詳細資
料,例如:供款紀錄、權益的轉移或提取、提供諮詢的
渠道。在保障計劃資產方面,有關資料包括託管人之安
排,執行職能擔保及彌償保險的條文與及計劃投資方面
的交易紀錄。

管理局向受託人作出調查

3. 管理局如在合理情況下認為受託人違反其職務或存在
著可能損害計劃成員利益的情況,則會進行調查。

由受託人於被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前作出糾正
及補救


4. 我們建議受託人於被管理局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
前,應有機會作出申辯,管理局如合理認為受託人符合
下述情況,則我們建議容許受託人作出糾正,以就其違
反規定進行補救 :

  1. 受託人並未進行非法行為或有嚴重疏忽;

  2. 受託人在其能力範圍內未有容許任何其他人士進
    行非法或嚴重疏忽行為;

  3. 受託人並未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

  4. 受託人並非蓄意違反批核的準則或條件;

  5. 受託人並非蓄意違反條例及其規例、規則,或計
    劃條例內的條文;

  6. 受託人對管理局進行的調查採取公開合作的態度;

  7. 受託人自行通知管理局有關其違反職務或不遵守
    規定事宜;

  8. 受託人具備資源、能力及意向在一段合理期間內
    就其違反規定事宜進行補救;

  9. 受託人並非缺乏能力勝任; 及/或

  10. 受託人提出充份證據證明應容許他就有關情況作
    出補救。
5.管理局可能特別要求受託人進行下列事項 :

  1. 就有關事宜採取管理局認為適當的糾正行動; 或

  2. 委派經管理局同意的外間專家協助糾正有關問題
    ; 及

  3. 在5(a)及(b)項所述情況下在指定限期內完成糾
    正行動,至令管理局滿意。
6.關於糾正違反規定情況的機會,我們建議受託人應以
書面與管理局協議下列事宜 :

  1. 界定須糾正的情況;

  2. 圓滿完成糾正行動日期;

  3. 用作評定為完滿完成的措施;

  4. 進度檢討日期 (如有的話);

  5. 管理局的特定條件,如使用外間資源及完成糾正
    後的審核證明; 及

  6. 任何其他糾正情況或確保遵守規定的所須因素。
將受託人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的原因

7.管理局在下述情況下考慮將註冊計劃受託人暫時免任
或終止管理計劃 :

  1. 受託人的行為,對註冊強積金計劃的財政狀況或
    計劃成員的利益有或已有或可能有不利影響;或

  2. 受託人正在或曾經從事管理局所指明的受禁制投
    資活動。

暫時撤銷或撤銷受託人核准的原因

8.管理局在下列情況下考慮暫時撤銷或撤銷對受託人的
核准 :

  1. 受託人違反規限核准的條件;

  2. 受託人基於任何原因,而不能以恰當方式,履行
    註冊計劃受託人的職責; 或

  3. 受託人不能符合就資本充裕程度或財政資源方面
    的規定、或其他特定資格,例如作為批核受託人
    的合適準則。
委任替任受託人

9.若受託人被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而引致餘下的受
託人(如有的話)不能符合受託人職能的要求時,管理局
必須盡快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委任另一名核准受託人代
替被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該計劃的受託人。所獲委任的
人必須是一名核准受託人。

委任臨時管理人

10.若管理局於物色替任受託人出現困難或未能尋找到合
適的核准受託人願意出任該註冊計劃的替任受託人時,
管理局必須在該受託人被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後,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委任臨時管理人 ( 該人未必是
一名核准受託人 ) ,直至該項暫時免任或因終止管理計
劃而出現的空缺得以填補為止。

論據
管理局實地查察


11.管理局會主動執行常規的實地查察以確保計劃管理的
不足之處能盡早被察覺。實地查察會因應不同情況而給
予或不給予事先通知。

管理局向受託人作出調查

12.管理局可就調查行動作出事先通知,但在嚴重情況下
則須立刻採取行動,以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由受託人於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前作出糾正及
補救


13.財經服務行業的市場慣例是規定受託人須糾正他在其
業務中發現的錯誤,以及在有需要時協助其他計劃管理
人就他們的出錯作出補救。這個自行補救的概念,應同
樣適用於管理局在調查中所發現的違反情況。一般而言
,受託人除違法、嚴重疏忽或無能力勝任外,應得到機
會糾正其過失。此外,由受託人自行作出補救,通常可
收節省費用之效,並可避免因另行委派受託人或因其他
干預而引致的混亂 ( 例如因受託人暫時免任期間終斷服
務而帶來的問題 ) 。此外,這項措施亦是持續改善所有
計劃的管理水平其中一環。

14.上面第4,5及6段內所述建議,旨在給予受託人有機
會採取積極行動以糾正錯誤及避免受到制裁。

將受託人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的理由

15. 受託人的錯誤行為如危害計劃成員的利益,則我們認
為有須要賦予管理局權力,將受託人暫時免任或終止管
理計劃。上面第7段內所述建議,旨在列出管理局可考慮
將受託人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的各種情況。

16.將受託人從一個計劃或超過一個計劃免任或終止管理
計劃,並不阻止受託人就其他註冊計劃繼續執行其身為
批核受託人的職務。再者,暫時免任或會或不會導致最
後被終止管理計劃。

暫時撤銷或撤銷受託人核准的原因

17.實施撤銷核准及終止管理計劃的制裁方式,是程度上
的問題。終止管理計劃表示剝奪受託人就一個計劃執行
職務的權力,而撤銷核准就是完全剝奪受託人就強積金
轄下任何經核准計劃執行職務的能力。

18.我們關於撤銷核准的建議,適用於受託人違反核准的
準則或條件,或性質嚴重、持續的及不獲糾正的違反情
況。當一系列的計劃資產的安全受到威脅,則受託人的
核准會被撤銷。

委任替任受託人

19.當受託人被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時,管理局即時
委任替任受託人的目的是希望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這
個安排不單確保計劃的行政事宜有核准受託人負責,亦
可因受託人被暫時免任或終止管理計劃所引致的滋擾減
至最少。

委任臨時管理人

20.在某些情況下,管理局於物色替任受託人時會出現困
難。當這些情況出現時,管理局需要委任一名臨時管理
人(該人未必是核准受託人)以免計劃的管理工作陷於停
頓。

強制性公積金辨事處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