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投資管理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描述有關強積金基金的投資管理的要求 -

  1. 投資安排 (下文第2段至第4段);

  2. 投資經理的監控 (下文第5段至第10段);

  3. 投資政策陳述書 (下文第11段至第13段);及

  4. 投資活動 (下文第14段至第17段)。
建議

投資安排

2. 我們建議當受託人為計劃安排一個獨立投資組合時,
須委託一間在本港成立並已向證監會註冊的投資管理公
司為投資經理,其資本和資產淨值最少1,000萬港元。

被動的投資策略

3. 我們建議受託人若採取「被動的投資策略」,則可利
用核准匯集投資基金。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投資組合須
由以下人士管理:

  1. 合資格的投資經理;或

  2. 若該核准匯集投資基金是由保險人發行的退休計
    劃保單,則由獲授權的保險人管理,而該保險人
    須已向證監會註冊為投資經理。
合併投資策略

4.我們建議受託人可依上文第2及第3段所述結合投資安
排進行投資。

[註:一個強積金基金指一個核准匯集投資基金或一個
強積金計劃,若該計劃提供成員選擇權,則指每一個
可供成員選擇的基金。]

投資經理的監控

獨立於受託人及託管人


5.茲建議投資經理須獨立於受託人及託管人。如投資經
理與受託人 / 託管人都是一間具相當規模的財務機構的
附屬公司或都是一間具相當規模的財務機構控股公司旗
下的附屬公司,則在下列的情況下,他們可被視為彼此
獨立:

  1. 兩者之間均非對方的附屬公司;

  2. 兩者沒有相同的董事;

  3. 兩者已簽訂一份保證會獨立地處理有關計劃的交
    易的承諾書。
投資經理的甄選過程

6.我們建議強積金計劃受託人須紀錄甄選過程,依其意
投資經理須:

  1. 與基金的其他服務提供者沒有任何利益衝突;

  2. 擁有足以經營作為投資管理業務的資源及聘請合
    適的員工;及

  3. 在投資買賣及交收過程中,可顯示出充分的管制
    及保管措施。
投資經理的職能轉授

7. 茲建議投資經理可於受託人批准後,轉授部份或全部
基金資產之投資管理與其聯營投資管理公司,而該公司
須:

  1. 已向證監會註冊;或

  2. 受證監會認可的「可接受的監察制度」所監察。
    (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英國投資經理監管組織)
投資管理協議

8.我們建議受託人與投資經理之間必須訂立投資管理協
議,而此協議最少須載有下列條文:

  1. 《證監會註冊人操守準則》第6條「客戶協議書」
    的條文;

  2. 受託人有權要求投資經理提供 -

    1. 適當有關投資決定及投資回報的資料;及

    2. 有關資料足夠讓受託人評估投資經理管理投
      資的能力;

  3. 該協議是否防止訂約的任何一方可能或打算訂立
    其他協議;

  4. 任何一方終止該合約時所須給予另一方的通知期
    限;

  5. 在投資經理解散或清盤的情況下,或在投資經理
    自動清盤時與其債權人作出債務安排下,則合約
    即予終止;及

  6. 該協議必須受香港法律管限。
投資經理的報告及披露規定

9. 我們建議,關乎基金的投資管理的任何重要範疇如有
更改,則投資經理必須在三十天內通知受託人。受託人
在委聘投資經理時,將會把其認為重要的事宜通知投資
經理。

10.此外,投資經理必須向受託人公布 :

  1. 為強積金基金提供服務而與投資經理有聯繫者;及

  2. 基於基金經理管理該基金時,因而收取第三者或
    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費用、佣金及款項、或向第
    三者或服務提供者繳付費用、佣金及款項、或與
    第三者或服務提供者分攤費用、佣金及款項之安
    排;並須披露有關款額。
投資政策陳述書 (陳述書)
陳述書內容


11.茲建議受託人須為每一個強積金基金訂定投資政策陳
述書,陳述書應成為投資經理須遵從的投資管理協議的
一部份,陳述書應收錄 :

  1. 基金的基本投資目標;

  2. 關於以下的政策 :

    1. 投資項目的類別; 及

    2. 不同投資項目的比重;

  3. 有關整個投資組合所採取的投資策略的風險;

  4. 投資組合整體的期望回報。
陳述書的定報檢討

12.茲建議陳述書應至少每年由受託人確認或修改。

匯報的需要

13.茲建議陳述書應成為計劃註冊文件及年報的一部份,
呈上強積金管理局。計劃成員有權索閱陳述書。

投資活動
按正常的交易關係進行交易


14.我們建議受託人或投資經理人,與任何金融買賣的任
何一方,必須按正常的交易關係進行交易。當與有關連
人士進行交易時,則該交易的條件及條款必須對基金而
言,不會遜色於按正常關係下交易的情況。

15.此外,投資經理可與聯營的股票經紀、銀行或其他市
場莊家進行交易,但此類交易在計劃的財政年度內的總
值,不得超過該年度的交易價值總額之 50%,並必須向
受託人披露所有經紀佣金。

金融市場買賣過程中的公平待遇

16.我們建議受託人及投資經理在買賣證券及貨幣時,必
須向其所管理的所有強積金基金提供公平的待遇。

經紀回佣及軟貨幣酬金

17.我們建議採納證監會關於投資經理收取經紀的現金回
佣及軟貨幣利益的規定,若受託人准許投資經理或其聯
繫者收取軟貨幣酬金,投資管理合約須有明確條文。如
有需要,受託人可禁止有關投資經理收取軟貨幣的安排。

理由
投資安排
由「合資格」投資經理管理的投資組合


18.一間香港成立並有相當規模且受證監會監察的投資
管理公司,對強積金基金成員應有相當保障,其位於
本港亦方便溝通聯絡。

被動的投資策略

19.我們建議准許受託人選擇現成的匯集投資基金,不過
這些基金必須完全遵守強積金計劃投資限制與指引,而
且是由符合強積金計劃規定的投資經理管理。若一個獲
授權的保險人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及其投資操守受證監會
監管,則該保險人可自行管理其法定基金。

結合多種投資策略

20. 上文第4段的建議,讓受託人能靈活處理計劃資產投
資管理事宜,同時確保投資功能是在強積金計劃投資限
制與指引的範圍內開展。

受託人對投資經理的監控
投資經理與受託人和託管人的獨立性


21.由一名獨立於計劃受託人/託管人的投資經理,執行
匯集投資計劃的投資管理工作,已是國際性對匯集投
資計劃的要求。從投資角度來看,一個強積金基金是
一種匯集投資計劃,因此應按照相同的職能分隔安排
,以提供必須的保障以防止欺詐情況發生。

22.要求投資經理獨立於受託人及託管人,是符合證監
會就認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所設的規定。

投資經理的甄選過程

23.受託人須以小心謹慎的態度去甄選投資經理,一項
有正確紀錄的程序來委聘投資經理,會提高選擇過程
的透明度。這樣安排可確保甄選方法及其它如收費、
投資管理程序及內部監控的因素都可於甄選過程中被
適當地考慮。

投資經理的職能轉授

24.於管理一個環球性的投資組合時,投資經理不可能
完全單獨在本港運作,它必須將部份管理轉授於海外
的具投資專才的聯號。很多在香港的大型投資管理公
司,都是附屬於擁有國際網絡的外資公司。因此,將
一間本地投資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職能,轉授給它於
海外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是慣常的做法。

25.現建議的標準將要求接受職能者,須是一間已符合
最低標準的投資管理公司,以便強積金基金資產的投
資是由專業投資經理所處理。投資經理必須向受託人
證明它擁有必須的投資經驗及已向適當的監管機構註
冊。主要投資管理協議必須與一間於香港有一定實力
的公司簽訂,職能轉授並不能減少或降低被聘的投資
經理的責任。

投資管理協議

26.訂定投資管理協議是行業中的慣常做法,投資經理
也有責任依循《證監會註冊人操守準則》。此外,投
資管理協議釐定了投資管理安排的運作模式、投資經
理人與其他有關方面之間的關係及其對強積金基金的
影響。該等協議亦包括某些受託人可接受的投資活動。

投資經理的報告及披露要求

27.規定投資經理向受託人報告有關投資管理方面的重
要變更,將可提高投資活動的透明度。此舉亦可確保
受託人在有需要時,可為基金資產的利益採取及時的
相應決定。重要的變更事宜包括某些職員、投資管理
作風、各類系統及辦事處地點等方面的更改。

投資政策陳述書
陳述書內容


28. 陳述書是一種於很多先進國家 (如澳洲、加拿大及英
國 ) 的退休金計劃條例中的基本要求。陳述書的需要將
要求受託人必須將強積金基金的投資政策及目標清楚列
出,並要對投資經理提供指引。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投
資經理須考慮該些決定是否符合陳述書。受託人可徵詢
投資經理或其他專家意見以制訂陳述書。

29.基本投資目標須撮要該強積金基金的整體目標。陳述
書的一個實例如下:「 於中期至長期內盡量達致最高投
資回報,而同時務使年內虧損的機會極低。」

30.關於投資項目類別的政策,將細列各項可供強積金基
金投資的投資類別與投資指引、標準及限制:如基金可
否運用衍生工具及可作出投資的數量限制;及基金可否
參與證券借貸活動等。陳述書將就各項投資類別列明長
期策略性的指標。此外,陳述書應強調該些資產比重上
落的範圍。

31.於陳述書而言,投資風險是投資回報的變化。陳述書
應強調就所採納的投資策略所導致的預計風險概況。除
基金的預計風險外,預計回報亦同樣重要。為了要達致
一個合理決定,計劃成員應能夠考慮預計回報與預計風
險相稱。

32.如果計劃提供成員選擇權,計劃成員將能選擇適合其
個人需要的投資目標。

陳述書的定期檢討

33.至少每年一次,受託人應評估投資過程整體的有效性
。此應包括投資經理的表現及市場狀況變化等的檢討,
以便決定投資政策陳述書須否修改。

匯報的需要

34.由於一個強積金基金的投資表現將影響計劃成員的累
算權益,他們應有權利要求索取一份基金最新的陳述書
。向強積金管理局提交陳述書的要求,將方便管理局監
察受託人及投資經理有否緊隨他們所訂的投資政策。如
基金資產的投資出現問題,該陳述書將成為一份重要的
文件。

投資活動
按正常關係作出投資活動


35.為免出現利益衝突,受託人與投資經理所進行的交易
應按正常關係進行。不少投資經理可能選擇與其聯營的
經紀進行交易,理由是該名經紀會提供若干好處,例如
會更有效地執行交易或提供專門知識。我們的建議不但
給予投資經理若干彈性,而且還為計劃成員提供合理程
度的保障。

在金融市場買賣過程中的公平待遇

36.我們的建議,旨在為投資經理所管理的所有強積金基
金提供公平的待遇。

現金回佣/軟貨幣酬金

37.關於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基金及互惠基金中,所採
納的現金回佣/軟貨幣酬金做法,是經過向業內人仕作出
相當的諮詢而制訂,此做法是普遍被視為公平和實際的
。如受託人不同意「軟貨幣酬金」的構思,他是有權禁
止的。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