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補償基金 - 保障範圍、 運作、 管理及徵費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有關強積金制度下的補償基金的保障範
圍、 運作、 管理及徵費安排之建議(第2至5段)。
建議
保障範圍
2.我們建議僱主及計劃成員作出強制及自願性供款而獲
得的所有累算權益, 必須受到保障, 並且不受任何限制。
補償基金的運作
3.下文概述動用補償基金的建議機制 :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接獲有關強積金計劃的投訴
或報告後, 便會進行初步調查, 以確定該宗投訴或
報告有否根據;
- 倘若初步調查認為表面證據足以證明可能有任何
人在管理計劃時作出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令強
積金累算權益有所損失,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便會進
行全面調查;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成立一支調查隊, 以評估有
關損失及扣除該損失後的計劃資產淨值, 並調查
導致損失的原因;
- 在調查期間, 受託人必須按照上文(c)項所指的調
查隊作出的資產估值結果去處理調動及提取累算
權益的申請;
- 倘若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不能尋找有關的計劃管理
人用其本身的資源或其保險去補償所有有關損失,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會根據既定程序向原訟法庭
申請要求裁決, 以便動用補償基金支付索償; 以
及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及受託人必須在指定期間內,
將索償金額存入有關計劃成員的帳戶。
有關機制的詳情載於
附件。
補償基金的的執行及管理
4. 我們建議在補償基金設立初期,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應
擔任補償基金的管理人。 管理局可能會在較後階段檢討
其角色, 以評定是否應由管理局繼續管理補償基金,或
由管理局委任基金的執行人管理較為適合。
徵費
5.我們建議 :
- 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後便開始徵費;
- 當補償基金額達到規定上限(即9億元)時,徵費便
會暫時中止; 以及
- 最高徵費率應為計劃成員累算權益總額的0.03%。
論據
保障範圍
6. 強積金條例訂明,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設立一補償基
金,就計劃成員因計劃受託人或其他人, 在強積金計劃
的管理方面的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 而令強積金累算權
益招致的任何損失(並經法庭應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申請而
裁定), 向計劃成員作出補償。
7. 我們建議強制及自願性供款俱受補償基金保障, 理由
如下 :
- 兩類供款將會混合為一進行投資, 並由同一批退
休計劃管理人負責管理; 以及
- 把自願性供款納入補償基金的保障範圍內, 符合
強積金條例為強積金資產提供保障及確保資產安
全的立法精神。
- 8.我們建議不對索償施加任何限制, 是基於下列
原因 :
- 對所有成員一視同仁 : 此舉並不會損害擁有大量累
算權益的成員的利益。 此等成員大有可能是服務
年資長而又接近退休年齡的僱員, 他們最需要獲
得補償基金的保障。
- 易於執行 : 政府將會簡化支付索償及收集徵費兩方
面的行政工作。 在處理支付索償時, 提供全面
保障的意思是指計劃內的所有成員均會獲得同樣
看待, 而他們的累算權益均會按相同的方法計算
。 我們毋須為受限制的成員訂下任何特定的計算
方法。 至於徵費方面, 只須依據累算權益來釐定
一個劃一的徵費率, 而此徵費率將適用於強積金
制度下的所有成員。 此舉對所有成員一律公平,
而且執行起來亦十分簡單。
- 容易明白 : 此舉令各有關人士(包括僱員、僱主及自
僱人士)易於明白有關機制。
- 對市場影響最小 : 倘若政府對補償基金的索償申請
施加限制, 則計劃成員便大有可能參加由著名的
計劃管理人所營辦的計劃, 因為成員會認為此等
計劃的管理較佳, 而且會較為安全。 這樣會間
接給予此等計劃管理人一個競爭優勢。
補償基金的運作
9. 強積金條例訂明,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只可在有合理理
由相信累算權益方面的損失是因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
引致的情況下, 方可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亦獲條例賦予權力去進行調查、 委任合適人士
作為調查人員, 以及要求計劃受託人安排外聘核數師就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所指明的情況, 擬備報告。
10.不過, 為利便補償基金的運作, 我們有需要在附屬
法例中訂立一個有關動用補償基金的詳細機制, 並以
行政指引作為輔助。 這個機制特別關乎以下數方面 :
- 調查 : 為確保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就有關補償基金的
投訴或報告作出迅速回應, 我們必須制訂明確的
條文, 界定初步調查和全面調查之目的, 並擬訂
成立一支全面調查隊的步驟和調查人員執行職責
的程序。
- 分攤損失 : 我們建議調查隊的首要任務是在指定期
限內評估扣除有關損失後的計劃資產淨值。受託
人必須依據此項估值結果去處理調動及提取累算
權益的申請。 這項建議之目的,是希望在計劃仍
在接受全面調查或法庭審理期間,盡快把損失數
目分攤予全部有關的計劃成員。否則,在這段期
間離開的成員, 有可能提取或轉移超出他們應得
的累算權益, 以致損害其他計劃成員的利益。
- 償付損失 : 根據我們建議的制度, 計劃受託人必
須有足夠的保險。政府亦會向各類計劃管理人(
包括受託人、託管人及投資經理 ) 訂立最低的資
本規定,以便此等款額可用作補償因他們的不當
行為而招致的損失。以上措施將足以補償大部分
因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所招致的損失。我們預期
計劃管理人很可能會自行償付大部分的損失,以
保存其業內聲譽。因此,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只會
在其認為計劃管理人不會自行償付或以保險金償
付有關損失時,才向法庭申請動用補償基金以償
付損失。
- 向法庭提出申請 : 為方便處理索償申請,我們會
在附屬法例中訂明清晰的訴訟程序, 包括強積
金計劃管理局所須遵照的申請手續、 索償調查
報告所需的規定, 以及聆訊程序。
- 支付索償 : 為確保索償金額得以從速支付, 政
府會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及受託人訂立明確的
規定。
補償基金的執行及管理
11. 主體條例准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訂立有關委任合適人
士擔任補償基金執行人的規例。 故我們會將此等條文載
入附屬法例, 以便在有需要時引用。 我們建議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應在補償基金設立初期, 負責補償基金的管理
工作, 因為有許多職責均不宜轉交局外的機構執行 :
- 處理投訴/報告 : 我們預計有部分引致計劃資產有
所損失的失當或違法行為, 會被計劃管理人(如
核數師)在工作期間發現, 然後向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作出報告。 此等報告並不適宜向管理局以
外的機構作出。 此外, 在處理投訴或報告時,
有關方面需要作出許多重要決定, 例如是否需
要進行全面調查或向法庭提出申請。 此等職責
不應轉交他人執行。
- 收集徵費 : 不宜把是否需要補充補償基金款額,
以及何時開始收集徵費的決定權轉交他人。
- 教育 : 較適宜把關於補償基金的宣傳教育作為整
項強積金宣傳教育計劃的主要部分, 以便可以
較為連貫及較有系統地宣揚訊息。
12.可以轉交他人執行管理補償基金的工作範疇有限,
而此等工作主要是 :
- 收集徵費;
- 支付索償;
- 備存帳冊和紀錄; 以及
- 編製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由於強積金計劃及索償申請的數目預計不多,而徵費亦
只是每年收集一次, 因此在上述範疇的工作量不會很多。
13. 可是, 由於主體法例已設想可委任執行人管理補償
基金, 我們仍會把有關條文納入附例之中。 此舉容許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未來檢討其管理補償基金的角色,
並在有需要時委任執行人管理適當的行政工作。
徵費
14.政府已承諾,倘若獲得立法局批准,政府將會注資港
幣3億元, 作為補償基金的創辦基金。 此外, 我們建議
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後開始為補償基金徵費, 以便建立一
筆較龐大的儲備, 用以提供更大的保障。
15.我們考慮了下列因素後, 建議將補償基金的上限定為
9億元 :
- 政府自行作出的估計:由於澳洲及加拿大等國家均
沒有此類索償經驗, 故我們並無外國的統計數字
去協助我們估計補償基金所需的金額。此外,未
知的變數還包括成員可能提出索償的個案數目、
頻密程度和索償金額。
- 嚴謹管制 : 在強積金制度下,我們設有非常嚴格
的管制制度,包括對計劃管理人制訂嚴格的批核
準則、投資指引、把託管職責脫離於受託人, 並
規定呈交年度報表及帳目。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有
權撤銷、免任及暫時免任受託人,此舉將可產生
有效的阻嚇作用。故此因計劃管理人的失當或違
法行為而招致損失的機會不大。 倘若從計劃成員
的款項中預留一筆過於龐大的金額, 用以支付數
目不多的索償申請, 並不是合理的做法。
- 保障保險 : 政府規定受託人必須提供強迫性的保
險保障(包括就違反信託而投保的保險),並對受
託人定下最低的資本充裕要求,以便就強積金制
度內的計劃管理人作出不當行為提供保障。換言
之,計劃管理人極可能利用上述保險金額支付可
以負擔的索償金額,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能毋須
動用補償基金來作出補償。 這樣可進一步減少將
來的索償個案數目, 以及毋須預留一筆數目龐大
的儲備金作補償基
金之用。
- 管理方面的考慮 : 9億元的儲備金額不會過於龐大
而導致管理及投資方面出現問題。
16.我們建議用成員累算權益款額的0.03%,定為每年的
徵費率。這個徵費率對每名計劃成員的影響微不足道。
倘若採用這個徵費率,則需11年時間便可把儲備金累積
至建議上限的9億元(假設在這段期間並無索償)。在強積
金制度實施的頭11年內, 僱員所須繳付的徵費累積額 (
以最高供款的入息水平20,000元計算), 最多亦不超過
港幣550元。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有關補償基金運作的詳細程序
- 投訴及報告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接獲有關強積金計劃的報
告或投訴。
- 初步調查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進行初步調查, 以確定
該宗報告或投訴所指因失當或違法行為而引
致計劃資產蒙受損失的說法有否根據。
- 倘若初步調查的結論認為表面證據顯示沒有
任何損失是因管理計劃的人士之失當或違法
行為而招致的,或該損失並非因管理計劃的
人士之失當或違法行為而招致的,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便會把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並作
出解釋。
- 倘若日後找到其他事實根據,管理局可能會
覆核有關個案。
- 全面調查
- 倘若初步調查認為表面證據足以證明有關損
失有可能是因管理計劃的人士之失當或違法
行為而引致的, 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便會進
行全面調查。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成立一支調查隊,其成
員可由局內或局外之合適的專業人士擔任。
調查隊的主要職責是評估扣除有關損失後的
計劃資產總值, 就損失數額和損失成因進行
詳細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寫成報告,呈交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
- 在進行全面調查期間或之後,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可視乎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的性質及嚴
重程度而採取下列行動:
* 倘若有關的計劃管理人明顯違反強積金條例
所施加的標準及指引, 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會要求有關的管理人盡快作出補救, 以免招
致更多損失。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判斷是否需要採取進
一步行動(即暫時免任、免任有關受託人或主
動將有關計劃清盤),以便對有關情況作出補
救。
- 在進行調查及法庭審理期間,計劃受託人接
獲調動及提取累算權益的申請時, 必須依據
調查隊就扣除有關損失後的計劃資產總值所
作的評估結果(上文第(ii)項)處理。
- 與計劃管理人的聯繫
- 在進行初步及全面調查期間,強積金
計劃管理局可能需要與有關的計劃管
理人作出密切聯繫。
- 在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清楚得知估計的
損失, 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損失是
因失當或違法行為而引致後, 管理局
便會與須對損失負責的計劃管理人商
討是否運用其本身資源或其保險來償
付有關損失。
- 向法庭提出申請
- 倘若其他補償損失的方法均已用盡(例如: 計
劃管理人對調查所作的結論有異議、有關的
計劃管理人或其承保人均無力支付補償金額)
, 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向法庭申請作出裁
決, 以便從補償基金中撥款發放補償金額。
- 若法庭裁定有失當或違法行為, 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必須根據調查報告的結果, 對因此等
行為蒙受損失的計劃成員作出補償。
- 支付索償
-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收到法庭發出有
關支付索償的命令後, 須於變現足夠
的基金資產後, 盡快將索償金額支付
予計劃受託人。
- 受託人必須在收到由補償基金發放的
索償金額之日起計的30日內, 將款額
分配及存入各有關的計劃成員之強積
金帳戶。
- 倘若有關計劃已被清盤, 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便須在一份(或多份)英文報紙及
一份(或多份)中文報紙上刊登公告, 說
明如何為公告內所列出的計劃成員作出
支付索償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