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186號文件
1998年3月1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目的
1.本文件滙報《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
議工作。
背景
2.現時香港法例沒有規定光碟製造者必須向政府登記
,海關人員因而難以找到製造地點和識別有關的經營
人,亦沒有在這些地方進行例行視察的法定權力。此
外,海關人員往往難以追查光碟來源,以決定光碟有
否侵犯版權。當局有需要及時採取措施,授權海關人
員更嚴密監察生產光碟的工廠,並防止這些工廠被用
作從事侵犯版權活動。若規定光碟必須附有來源識別
,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追查光碟來源的工作。
條例草案
3.條例草案建議為在香港製造光碟訂定特許制度,並
規定在香港生產的光碟(進口光碟除外),必須永久
印有或標上代碼,顯示製造的來源地。特許制度會由
海關關長(下稱“關長”)負責管理。新的制度會盡
量減少對合法的光碟製造者造成干擾,並有助執法機
關識別製造光碟的工廠,授權執法人員視察這些工廠
,並確保這些工廠合法地製造光碟。
法案委員會
4.內務委員會在1998年1月23日的會議席上成立法案委
員會,研究該法案。馬逢國議員和楊釗議員分別獲推
選為正副主席。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見
附錄I。
5.法案委員會與政府當局擧行了6次會議,並在其中兩
次會議席上會見代表團。法案委員會亦在兩份本地報
章刊登廣告,諮詢公眾對條例草案的意見,並致函68
個曾就條例草案擬稿向政府當局提交意見書的機構/
個別人士。向法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及/或會見法案
委員會的代表團名單見
附錄II。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6.法案委員會察悉,各代表團支持政府當局為保障知
識產權而制訂的新措施,並同意條例草案顯示當局朝
著正確方向邁進了重要的一步。不過,部分代表光碟
製造業的代表團對條例草案某些條文表示關注,並提
出建議,以保障本身的利益。他們強調,條例草案應
設法在防止盜用版權及保障守法光碟製造者的業務免
受不必要的干擾兩者之間求取平衡。以下各段撮錄法
案委員會所商議的主要事項。
製造者代碼
7.條例草案第15和16條規定在香港製造的每張光碟均
須印有或標上製造者代碼。“製造者代碼”指顯示光
碟製造來源地的任何代碼、標記、記號、符號或器件
。所使用的代碼必須是獲得關長批准的其中一種類別。
8.雖然法案委員會所接見的代表團均贊成所有在香港
製造的光碟均須標上來源代碼的強制性規定,但部分
版權業及光碟製造業人士擔憂,由於條例草案訂明由
關長批准光碟製造者提交的任何合適代碼系統,如果
關長一時失察,批准某個已在其他地方由他人使用的
代碼,可能會在本地及國際市場引起混亂。他們認為
,一套顧及國際市場現時採用的代碼系統,並獲得集
中管理的代碼制度,會勝於條例草案現時所建議的系
統。他們要求政府應編配代碼而不是批准代碼,並採
用一套標準的代碼制度,容許製造者繼續使用國際市
場認可的現有代碼。其中一個代表團,國際唱片業協
會建議政府應考慮採用由該會及菲利浦共同管理的來
源識別代碼系統。來源識別代碼是一項加強保安的程
式,其首要目標是識別光碟的來源。國際唱片業協會
表示,來源識別代碼逐漸成為國際認可的代碼系統,
並為世界各地約72%的已知光碟製造者採用,香港亦
有90%的已知光碟製造廠採用該系統。國際唱片業協
會強調,該會只是在行政上管理該來源識別代碼系統
,並不涉及商業利益。不過,兩個代表團指出,若只
採用一個來源代碼系統,現正使用其他系統的光碟製
造者將須轉用該新系統。除了成本方面的考慮外,亦
可能會妨礙生產。他們亦擔憂,雖然國際唱片業協會
代碼由關長根據法定要求編配,但使用該等代碼可能
令特許持有人與該組織之間建立一些合約上的關係,
並因而令他們須向後者繳付費用。
9.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條例草案所建議的系統不會
影響國際唱片業協會或任何其他組織現時提倡使用的
任何代碼,並且不會擾亂有關行業普遍奉行的國際常
規。政府當局解釋,條例草案第16(2)條授權關長就使
用其批准的代碼訂明條件。政府當局有意提出的其中
一項條件,是規定申請人必須保證他所申請使用的代
碼,據他所知是其製造公司所獨有,而且並未在世界
上其他地區使用。至於現已採用國際唱片業協會來源
識別代碼的製造者,當局將繼續容許他們使用現有的
代碼,而且他們應該不難作出上述保證。至於其他並
非採用國際唱片業協會系統的製造者,當局會規定他
們使用的代碼,必須顯示“香港”為最終製造來源地
。雖然當局知道業內普遍使用國際唱片業協會的來源
識別代碼,但若要政府制定強制條文,規定業界使用
代表商業利益的私營機構所管理的代碼系統,政府當
局懷疑這是否恰當。較可取的做法是保留若干彈性,
讓市場參與者決定哪個系統最適合他們。此外,國際
確認的認可機構,如國際標準化組織、美國材料試驗
學會或英國標準協會,現時均沒有管理任何代碼系統
。政府當局亦澄清,無論光碟製造者是否國際唱片業
協會代碼的使用者,他們在法律上均有責任就使用鐳
射碟科技向菲利浦繳付版權費。
10.根據政府當局的建議,並非使用國際唱片業協會系
統的製造者必須更改其現有代碼,以加入對“香港”
的提述,而且在鑄模上刻上代碼的額外開支很少;大
部分議員在察悉此點後認為,由關長編配一套劃一的
代碼,將更能確保來源代碼系統的公信程度及加強對
知識產權的保障。政府當局經考慮後,同意修改條例
草案,授權關長編配而非批准製造者的代碼。不過,
另訂的條文將不會限制政府當局在任何時間只可單獨
採用一套代碼制度,而政府當局在法例內保留靈活性
,讓代碼技術可以在未來繼續發展。政府當局將為草
案第 5、6、8、15、16、22、31 及34條動議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以便實施新安排。對草案第16條作出
的修正,將授權關長訂定在光碟上標上製造者代碼的
準則,並規定他在憲報刊登此等準則。
11.就使用國際唱片業協會代碼所引起的合約責任問題
,為消除部分代表團在這方面的疑慮,議員要求政府
當局就採用國際唱片業協會的來源識別代碼系統作為
標準代碼一事,與該協會達成協議。政府當局隨後表
示,國際唱片業協會將正式負責以下事宜 ─
- 向關長分配一套來源識別代碼(新代碼及已在香
港使用的代碼),而政府或準特許持有人無需負
擔費用或承擔義務;
- 應關長的要求根據相同的條件分配更多套代碼;
- 轉讓權力予關長,俾能管理該等代碼及全面運用
其酌情權,分發該等代碼予特許持有人;
- 就使用該等代碼提供技術援助;及
- 對於由關長管理或保管,或已編配予特許持有人
以便在香港製造光碟的該等代碼,放棄就侵犯在
該等代碼之下的任何知識產權而提出起訴的權利。
進口的光碟
12.代表團關注,豁免進口光碟遵守強制性的來源代碼
規定是條例草案的一大漏洞。部分議員亦有同感。政
府當局解釋,制定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協助杜絕
和防止源於香港的盜用版權活動。事實上,相信只有
中國大陸和香港,是已採用或準備採用強制性光碟代
碼規定,並訂明刑事責任的司法管轄區。若對進口的
光碟施加額外規定,是超出了條例草案的立法原意,
並可能限制了海外非主流產品在香港的供應,亦局限
了消費者的選擇,但此擧未必有助海關在零售層面的
執法工作。此外,將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輸入
香港,已屬觸犯《版權條例》的罪行。
批予特許的條件
13.條例草案第5(2)條規定,關長在批予特許時可施加
其認為合適的條件。議員察悉關長在批予特許時將會
施加的基本條件,以及倘有關長難以判決的申請個案
,關長亦可向特許持有人施加額外條件,而無須即時
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或批予特許。關於議員建
議應在條例草案中明文規定這些條件,政府當局認為
在條例草案中全部列明關長可能會施加的條件,是既
不切實際,亦不恰當的做法。政府當局表示,關長的
隱含職責已包括須合理處事,而且關長根據條例草案
第 5(2) 條所訂明的任何條件若導致爭議,申請人可提
出上訴。儘管如此,根據查閱資料守則,特許持有人
可要求關長就其批予特許而施加的任何條件提供有關
的理由和準則。若關長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或
批予特許,根據條例草案第 11(2) 和 12(5)條,關長有
責任在14日內以書面將拒絕或撤銷特許的理由通知有
關申請人。
14.雖然政府當局有此解釋,為了加強特許制度的透明
度,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考慮以條例草案附表的形式,
臚列批予特許的一般條件,而政府當局可修訂該附表
。經商議後,議員接納政府當局的建議,即關長應在
政府憲報刊登一般適用於所有將予批出的特許的條件
。關長雖有可按個別個案的情況施加額外條件的酌情
權,這些條件將只與草案第 5(2) 條所訂明的範圍有關
。政府當局會對草案第5條動議作相應的修訂。
拒絕將特許續期或撤銷特許
民事責任
15.根據草案第11(1)(c)條的規定,關長有權按照侵犯版
權的過往民事定罪紀錄,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
期。議員同意部分代表團對此點所持的保留態度。代
表團指出,侵犯版權民事個案的擧證準則頗低,而對
民事過失施以雙重刑罰並不公平。在考慮撤銷特許或
拒絕將特許續期時,應只以侵犯版權的刑事定罪紀錄
為根據。政府當局解釋,訂定該條文的目的,是加強
阻嚇那些一再侵犯版權但未能被定罪的特許持有人。
考慮到製造行業的憂慮,以及預期該項條文不會經常
被引用,政府當局答允刪除草案第11(1)(c)條,並為達
致此目的而動議一項修正案。
刑事定罪
16.部分光碟製造者強調,應清楚區分無意的侵犯版權
及有意的盜版行為。由於並無詳盡無遺的版權登記冊
,他們很難核實版權誰屬。為保障合法光碟製造者的
利益,他們建議,關長應僅在特許持有人在觸犯此條
例草案或《版權條例》而*其後*被定罪的情況下,才
考慮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而且應在他們已竭
盡所能保障版權擁有人權利的情況下,豁免他們的刑
事責任。
17.政府當局解釋,草案第11及12條並無規定關長必須
在有人初次觸犯條例草案或《版權條例》所訂的罪行
時,即自動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反之,關長
就有關申請作出決定前,必須衡量所有情況,包括即
使屬首次定罪,其罪行性質是否嚴重。條例草案附加
一項保障措施,就是任何人如因關長就撤銷特許或拒
絕將特許續期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訴委員
會提出上訴。不過,政府當局答應在第21條增訂一項
條文,訂明若被告顯示他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免觸
犯此條例草案所訂的罪行,他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中止特許的機制
18.為進一步消除製造者的疑慮,議員研究是否有需要
在賦予關長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的權力外,亦
授予他暫時中止特許的權力。在一些不太嚴重的情況
下,當局或可引用有關暫時中止特許的條文,而毋須
撤銷特許或拒絕將特許續期。政府當局表示,關長在
作出撤銷特許或不予續期的決定前,將全面考慮有關
情況及一切有關的資料。關長獲授予暫時中止特許的
額外權力,不一定有助關長解決特許持有人的獲發給
特許方面的困難;反之,特許程序將變得不必要地複
雜及費時。香港光碟商會雖欣賞有關條文背後的良好
意圖,但該會並不贊同當局訂定暫時中止特許的機制
,因為他們認為該機制或會容易被濫用。
版權登記冊
19.議員贊同代表團的意見,認為應設立一個中央版權
登記冊,在核實版權的過程中協助業內人士,並促請
政府當局在這方面採取積極的行動。政府當局表示,
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是私人產權。政府不宜也
不能有效率地干預私人產權的管理。然而,政府當局
理解到設立一個最新的資料庫,網羅通行的版權名稱
和特許權,是有助益的;當局已答允與版權業人士合
作,研究如何以最有效的方式推廣這個概念。
有關特許的申請、續期及轉讓的費用
20.議員要求當局澄清把特許的申請、續期及轉讓費定
於5,500元的計算基礎。部分議員認為,批准特許續期
的費用應比批准一項新的申請的費用為低,因為前者
所需的處理工作應不會如後者之多。
21.政府當局解釋,有關費用旨在收回處理特許申請、
續期及轉讓的行政費用,並無計及執行條例草案所需
的資源。當局是根據由 5 名人員組成的特許小組必須
每年處理 100 宗特許申請的假設,以及處理每宗申請
需時 8.25 小時(已屬最低估計),而計算出每宗申請約
需5,500元的單位成本。預計的申請宗數已計及已知的
光碟製造者、未知個案的估計及可能會加入該行業者
。在處理一宗申請時,除督導人員外,預計小組的其
他成員在執行其他職責以外,亦須實地視察有關的處
所及相關的機械。由於特許的續期申請或轉讓申請所
涉及的程序和工作量,與一項新的特許申請所涉及者
大致相若,並為了盡量使該項制度簡單,當局遂建議
5,500元的相同收費。
22.一位議員指出,在獲批特許的處所的例行視察工作
將由另外的專責小組進行,他認為處理續期申請所涉
及的程序應予簡化,以期減低該類申請的收費。政府
當局堅稱,特許小組的職責不可能進一步簡化以節省
員工開支。但當局同意,由於特許制度是一項新措施
,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核實有關計算數字的假設。鑑於
議員的關注,政府當局答允基於所取得的經驗,檢討
所涉及的費用,並調整有關申請、續期及轉讓特許的
費用,而在有需要時會調低該等費用。當局認為在現
階段作出的任何調整均屬武斷。
視察及執行
23.政府當局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解釋,根據草案第18
(2)條,獲授權人員可檢取、移走或扣留在違反此條例
草案的情況下製成的光碟;以及任何機械、設備或其
他構成犯罪證據的東西。只有在移走任何機械、設備
或其他東西並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獲授權人員可根
據草案第18(5)條將該等機械、設備或其他東西加封或
封閉存放該等機械、設備或其他東西的地方。部分光
碟製造者非常關注海關人員根據第18(5)條封閉製造廠
房的權力,因為他們會因為停產而蒙受重大的財政損
失。
24.政府當局表示,封閉一處地方的期間應不會很長,
因為此條例草案之下的罪行屬技術性質,而且通常無
須進行長時間的調查工作以收集所需的證據。有關的
罪行基本上僅與在未取得有效的特許下經營光碟製造
設施有關,或與未有申請或偽造獲編配的製造者代碼
有關。不過,議員認為,當局應向光碟製造者提供額
外的保障及保證,並建議應在條例草案訂明可封閉該
等物品或地方的期限。一位議員建議,獲授權人員只
可在指明的期限內將任何處所或容器上鎖或加封,藉
以在法律程序中收集證據;若超過該期限,海關必須
向法庭申請頒令。政府當局經考慮議員的意見後,同
意就草案第18條動議修正案,以訂明根據第18(5)條封
閉某個地方的期間不得超逾14日,而關長可向裁判官
申請頒布一項命令,將該期間延展或進一步延展。
25.政府當局同意議員的意見,認為草案第18(4)(a)條有
關“外門或內門”的提述範圍太過狹窄,因而限制了
根據此條文行事的權力。當局會動議為此款提出修正
案,使獲授權人員“可強行進入該地方”,以便與草
案第17(3)條的用語一致。
有關沒收的程序
26.為回應議員的詢問,以及充分澄清《版權條例》所
訂明的沒收程序亦適用於此條例草案,政府當局同意
對第 20 條動議一項修正案,使根據草案第18(2)及(5)
條加封、檢取、移走或扣留的光碟、機械、設備或其
他東西均可被沒收,而《版權條例》第131及133條將
在按有關情況作出所需修改後適用。簡而言之,物主
可在其物品遭檢取或扣留當日起計的30天內,發出申
索通知,聲明該物品不可被沒收。在擁有人發出申索
通知書後,除非關長在接獲該通知書後的一段合理時
間內信納應送還有關物品給申索人,否則他須向法院
申請沒收有關物品。倘申索人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
,有關沒收的申請須在刑事訴訟完結後立即審理。
損害補償
27.政府當局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為保障有關人
員及確保執法行動的效率,關長、其獲授權的人員及
協助獲授權人員的人士在行使他們在此條例草案下的
權力時,若因真誠地採取任何行動而導致任何人蒙受
損失或損害,他們均無須對該等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
法律責任。不過,任何人若因獲授權人員根據此條例
草案行使其權力時的錯誤作為而感到受屈,可根據普
通法向政府索取補償。該等法律責任將包括在該個案
的情況而言屬公正而持平的金錢或實物補償。
28.鑑於其他法規載有就執法行動所導致的貨品損失或
損壞給予補償的特定條文,議員引述該等法規,並要
求政府當局考慮在條例草案中加入類似的條文。經考
慮後,政府當局答允採用經適當修改的《商品說明條
例》第35條,以清楚說明倘若擁有人由於海關人員根
據草案第 18(2)及(5) 條採取執法行動而蒙受損失,政
府有法律責任向他作出補償。不過,若有關物品根據
草案第20及27條被沒收,或擁有人因該等物品而在此
條例草案或《版權條例》之下被定罪,則擁有人無權
就此方面的任何損失獲得補償。當局將動議一項新的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新的草案第 33A 條) ,以反映
此點。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9.除此報告提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外,政府當
局亦會就條例草案動議其他相應及技術性修正。經法
案委員會同意並將會由政府當局動議的整套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載於附件III。
建議
30.法案委員會建議,倘政府當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獲得通過,條例草案應於 1998 年3月25日恢
復二讀辯論。
徵詢意見
31.謹請議員支持法案委員會在上文第30段所提出的建
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1日
附錄I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議員名單
(由1998年2月17日起生效)
馬逢國議員 ( 主 席 )
|
楊 釗議員 ( 副主席 )
|
王紹爾議員
|
吳清輝議員
|
李家祥議員
|
周梁淑怡議員
|
胡經昌議員
|
倪少傑議員
|
夏佳理議員
|
陳婉嫻議員
|
陳鑑林議員
|
黃宜弘議員
|
黃英豪議員
|
楊孝華議員
|
楊耀忠議員
|
羅祥國議員
|
譚耀宗議員
|
總數:共17名委員
附錄II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向法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及/或會見法案委員會的
代表團名單
* | 金獅影視超特店
|
* | 國際唱片業協會
|
* | 商業軟件聯盟
|
* | 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
|
* | 香港光碟生產商會
|
* | 美國影業協會
|
| 香港大律師公會
|
* | 香港律師會
|
| 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有限公司
|
| 消費者委員會
|
* | 寶明顧問有限公司
|
| 佳富利製作公司
|
| 嘉勝集團有限公司
|
| 新穎科技有限公司
|
| 偉特科技有限公司
|
| 銀士精碟有限公司
|
* | 創力者科技有限公司
|
* | 華利新科技有限公司
|
| 共18個團體
|
* 這些團體曾會見法案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