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1305號文件
1998年3月2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目的
1.本文件旨在滙報《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
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條例草案
2.條例草案旨在實施1998-99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建議,並
訂定其他建議以簡化印花稅徵收制度的運作。
法案委員會
3.1998年3月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議員決定成立法
案委員會,研究上述條例草案。李家祥議員當選法案委
員會主席。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
4.法案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擧行兩次會議,並曾考慮以
下機構提交的書面意見:香港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聯合
交易所、香港證券學會及香港證券經紀業協會有限公司。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有關預算案的建議(條例草案第6(a)及12條)
5.財政司司長在1998-99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提出下列
建議 --
- 以一項特定豁免,取代現時就區內衍生期權、
可換股債券或票據的交易所實施的印花稅寬免
,藉此簡化批准給予此項寬免的程序;及
- 將此項豁免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包括按價值計算
,其香港證券所佔比重不超過40%的區內衍生
認股權證的交易。
6.數位議員指出,衍生工具交易可能曾加劇去年發生的
金融風暴,而在政府當局尚未發表有關此問題的檢討報
告前,他們詢問目前是否適宜實施該等建議。香港證券
經紀業協會有限公司亦持相同的意見。
7.議員得悉,儘管香港證券學會支持該等建議以及政府
當局推動發展衍生工具市場的努力,但該會認為,擬議
的印花稅寬免範圍應予擴大,以包括其他產品。該會亦
促請政府當局加強監察及規管衍生工具。香港聯合交易
所(下稱"聯交所")亦支持該等建議。聯交所雖然承認,並
無一套硬性規定可依循,以釐定應獲豁免印花稅的區內
證券中香港證券的價值,但該會同意建議的 40%限額實
屬合理,原因是該限額與市場從業員設定的多個區內指
數符合,該等指數是用以訂定區內市場的基準,其中香
港證券所佔的比重約為30%至40%。
8.政府當局解釋,區內衍生期權及可換股債券或票據的
交易,事實上自 1997年4月起已獲豁免印花稅。條例草
案僅作出一項特定豁免的規定,以取代以往根據《印花
稅條例》訂定的較為間接的印花稅寬免安排。政府當局
指出,該等建議除有助發展新產品外,亦使香港在面對
其他提供同類產品的國際或區內交易所時提高競爭力,
使香港繼續保持世界級國際金融市場的地位。關於建議
將豁免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包括按價值計算,其香港證券
所佔比重不超過 40%的區內衍生認股權證,政府當局表
示,該項建議已顧及聯交所在這方面的意見,而事實上
以40%為限,似乎是適當的平衡比率。雖然有關1997 年
10月金融風暴的檢討報告將會研究衍生期權的一般性問
題,但政府當局認為檢討工作對該等建議並無直接影響。
9.在進一步回應議員時,政府當局答應在該條例草案於
1998年4月7日至8日恢復二讀辯論時,作出下列承諾 --
- 繼續監察區內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
- 察悉議員的意見,即政府當局日後就市場發展進
行諮詢時,應包括業界團體;及
- 向首屆立法會滙報在推行條例草案的建議後,區
內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
非預算案建議
10.條例草案亦包括下列建議
- 作出明確規定,容許就印花稅評估向法庭提出上
訴的待決期間,可在適當情況下延期繳付印花稅;
- 堵塞可能出現的逃稅漏洞;及
- 作出其他技術性修訂,以改善印花稅徵收制度的
運作。
11.議員關注,預算案演辭並沒有提及該等建議,而政
府當局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亦無提供該等
非預算案建議的背景資料,政府當局回應時詳細解釋
該等建議的作用。政府當局的解釋及法案委員會的商
議過程載於下文第12至22段。
就印花稅評估向法庭提出上訴的待決期間延期繳付
印花稅(條例草案第3條)
12.根據條例草案第3條,應繳付印花稅的人士可就評稅
額向法庭提出上訴。法案委員會得悉,若該名上訴人能
提供繳付印花稅的保證,印花稅署署長可容許他延期繳
付印花稅。如法庭信納要求某人繳付印花稅會對他陷於
困境,則法庭可在該人已提供或未有提供繳稅保證的情
況下,批准他延期繳付印花稅。此外,如法庭信納,應
繳付印花稅的人士因疾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理由而
未能在1個月的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出上訴,則法庭
可將提出上訴的現行法定期限,由作出評稅之日起計的
1個月,延長至其認為合適的較長期間。
13.政府當局在回應一位議員的提問時表示,《遺產稅
條例》及《稅務條例》亦有類似的條文。擬議修訂符
合《基本法》內有關人權的規定。由於不大可能會有
大量這類個案,當局預期該項擬議修訂對法庭的工作
量不會有重大的影響。
14.法案委員會關注提供繳付印花稅保證的事宜,政府
當局回應時答應就擬議的新增條文第14(1B)(b)條提出
一項修正案,刪除"當時如無本款規定則屬到期",而代
以"如無本款規定則屬在得以根據第(1)款提出該上訴之
前須",令該項條文的意思更加明確。
堵塞可能出現的逃稅漏洞(條例草案第6(b)條)
15.政府當局表示,過往大部分香港證券均以投資者的
個人名義登記。如不經售賣及購買程序而將證券轉讓
,有關的轉讓雙方必須簽立轉讓書,而該等文書須根
據條例附表1第2(3)類繳付印花稅。自香港中央結算有
限公司(下稱"香港結算公司")管理的中央結算系統設立
以來,大部分香港證券均存放於中央存管處(即中央結
算系統)內,並全部以同一代理人名義(即"HKSCC
Nominees Ltd.")登記。證券不再以投資者的名義登記,
而是存放於證券經紀所持有的投資者戶口內,而經紀
則會將有關的證券存放在中央結算系統中的存管戶口
內。投資者在託管銀行或其他投資機構存管證券的情
况亦大致相同。
16.在上述情況下,證券或證券權益的轉讓再無必要藉
簽立轉讓書的方式達成。有關人士只須在中央存管處
、證券經紀或託管人的帳戶作出有關記項,便可完成
轉讓。上述新發展令條例附表1第2(3)類項下的徵收
印花稅安排失卻成效。證券的無償產權處置或一些隱
藏的售賣及購買證券交易,均可透過上述方式轉讓,
無須繳付印花稅。
17.議員同意政府的意見,認為雖然現時沒有任何資料
顯示上述安排被刻意利用以逃避印花稅,但有需要堵
塞該個可能引起問題的漏洞。條例草案建議,就香港
證券實益權益的轉讓而言,如該轉讓 --
- 並非藉轉讓文書達成,而是藉電子方式或在任何
紀錄或簿記系統作出記項方式或其他方法達成;
及
- 經認可結算所或其他人士或組織達成;
則該項交易須視為香港證券的售賣及購買,因而須繳付
印花稅。備存該項交易記錄的人士,將會被視為完成該
項售賣及購買的代理人,因而須遵從規定,簽立成交單
據及繳付印花稅。
18. 政府當局表示,因應業內人士的意見,當局會就條
例草案第6(b)條動議一項修正案,訂明該項條文不適用
於根據條例第27(5)條獲豁免繳付印花稅的交易。
為改善《印花稅條例》的運作而作出的技術性修訂
(條例草案第6(c)至(e)條)
19.政府當局表示,香港結算公司現正計劃設立一套自
動化及機械化的證券借用及借出系統,與現時用作證
券售賣及購買的中央結算系統的結算功能相類似。透
過擬議的系統,每項在中央結算系統下證券借用人與
借出人之間進行的對盤證券借貸交易,均會向聯合交
易所呈報,並會在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債務更新,成
為兩份市場合約,一份合約的締約雙方是香港結算公
司及證券借出人,另一份的締約人則是香港結算公司
與借用人。該系統大概會在1999年年初啟用。
20.政府當局指出,根據條例第19(11)條,證券借用及
借出交易可獲寬免印花稅。不過,法律意見確實表示
,透過擬議系統完成的交易並不符合寬免印花稅的條
件,因為根據香港結算公司為規管擬議系統下的交易
而訂立的規例,該等交易不能銓釋為法律上所指的借
用人與借出人之間的證券借入及借出協議。再者,由
於在中央結算系統下證券借用及借出的對盤合約會即
時被更新為兩份市場合約,因此不可能履行該更新合
約內有關證券交還的規定。
21.為解決此問題,政府當局建議擴大"證券借用"、"證
券借用及借出協議"及"證券交還"各定義的適用範圍,
以便在擬議系統下進行的證券借用及借出交易可獲寬免
印花稅。法案委員會察悉,此項建議獲香港結算公司及
香港證券經紀業協會有限公司支持。
其他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第2、4、5、7、9及11條)
22.議員察悉,政府當局藉此次機會,作出其他雜項修
訂,以改善條例的運作:
- 加強規定必須在文書內詳盡而真確地列明對該文
書繳付印花稅法律責任有影響的所有事實與情况;
- 批准在一份涉及上訴而尚未繳付已評定印花稅的
文書加上簽註,使其在法庭可被接納為證據,或
可予以登記或憑以行事;及
- 規定根據條例,不足1元之數須當作1元計算。
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上述均屬較輕微的修訂,對有
關政策並無重大影響。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3.除本報告特別提及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外,政
府當局亦會動議其他相關的技術性及相應修正。附錄II
載列已獲法案委員會同意,將由政府當局動議的各項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建議
24.法案委員會建議,若政府當局動議上述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應於1998年4月7至8日的臨時立法會會議
席上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
徵詢議員意見
25.請議員支持上文第24段所載法案委員會提出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5日
附 錄I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議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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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祥議員 (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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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紹爾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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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經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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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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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王敏賢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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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漢銓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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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錦全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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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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