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387號文件

檔 號:CB2/SS/2/97

1997年10月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9月5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
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7年9月5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
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背景

2.政府當局於1997 年9月10日臨時立法會(以下簡稱“臨
立會”)會議席上提交以下8項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

  1. 《1997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
    規則》(第430號法律公告);

  2. 《1997年入境(修訂)規例》(第432號法律公告);

  3. 《1997年人事登記(修訂)規例》(第433號法律公告);

  4. 《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費用)(修訂)規例》(第434
    號法律公告);

  5. 《1997年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5 )
    令》(第435號法律公告);

  6. 《1997年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4)
    令》(第436號法律公告);

  7. 《1997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437號號法
    律公告);及

  8. 《1997年商標(修訂)規則》(第438號法律公告)。
3.就上述修訂規例、規則及命令提出修訂的最後限期是
1997年10月8日(如獲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7年10月
15日)。在1997年9月12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
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上述8項附屬法例。為使議員有
更多時間研究該等修訂規例、規則及命令,內務委員
會主席梁智鴻議員在1997年9月27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
議議案,把修訂該等附屬法例的限期延展至1997年10
月15日的臨立會會議。

小組委員會

4.小組委員會由田北俊議員擔任主席,於1997年9月22
日與政府當局擧行一次會議。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
載於附錄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5.小組委員會的討論要點綜述於下文各段。

《1997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
則》


6.此項修訂規則旨在:

  1. 提高及重訂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
    用)規則》(第24章附屬法例)須繳付的各項費用;


  2. 加入以下兩項新項目

    1. 根據《財政資源規則》(第24章附屬法例)的
      規定,申請准予延長沒有計算在有形資產淨
      值、認可負債或經調整負債內的附屬貸款的
      償付日期時所須繳付的費用(第5(h)條);及

    2.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第26A條申請批准任何人作為屬法團
      的註冊人的大股東時所須繳付的費用(第5(i)
      條)。
7.小組委員會委員注意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監會”)約三分之一的經費,現時來自與
該會所提供服務有關的各項費用及收費,其餘約三分之
二經費則來自交易徵費。鑑於過去數年市道活躍,證監
會收取的交易徵費大幅增加,議員質疑應否調整徵費水
平及經費比率。政府當局表示,倘證監會的儲備金達到
相等於預算營運成本兩倍之數,該會便須根據法例規定
與財政司司長磋商。按照用者自付的原則,交易徵費不
會用作補貼為市場參與者或使用者提供服務的費用。

8. 政府當局又解釋,推行收回成本計劃後,在提供與中
介團體有關的服務方面,大致上已收回全部成本。與中
介團體有關的費用及收費的建議增幅介乎 7至 11%,與
上次在1994年調整收費以來的累積通脹率相符。與投資
產品有關的服務收費的建議增幅,則由 4 至13%不等,
此項調整會把成本回收率由 62%提高至70%。與公司財
務活動有關的費用上次是在1993年作出調整,而是次的
建議增幅將可使成本回收率由19%提高至24%。

9.政府當局進一步告知議員,證監會在1997 年1月至8月
期間所收取的交易徵費款額達到港幣3億2,800萬元,相
比之下,在1996年同期收取的交易徵費則為港幣1億700
萬元。在與中介團體有關的費用及收費方面,按1997至
98年度的價格計算,現行收費水平的成本回收率約為中
介團體服務營運成本的86%。

10.議員關注到,當局恢復對該等為使債務工具/證券免
受《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第 396章)管限而提出的申請
徵收費用 (第29項),將會帶來何種影響,特別是在豁免
申請數目眾多時所造成的影響。他們亦擔憂債務工具/
證券方面的服務收費水平過高,可能使香港喪失與鄰近
市場競爭的能力。政府當局解釋,為協助發展債務市場
,證監會按照奉行的政策,免收該類豁免申請的費用。
債務市場的價值已增加約60倍,由1992年的15億美元增
至 1996 年的 920億美元。由於債務市場已變得較為成熟
及健全,證監會打算恢復徵收有關豁免申請的費用,使
之與其他工具一樣,須按收回成本的原則處理。在釐定
收費水平時,證監會已顧及鄰近市場的有關收費水平。
在8個市場當中,香港的收費水平屬於中級。政府當局
更進一步告知議員,截至 1997 年3月31日的一年內,證
監會曾根據《證券 (披露權益) 條例》作出72項與債務
證券有關的豁免。

11.上述在1997年9月10日提交臨立會的規則已於1997 年9
月16日開始生效,議員對此安排表示不滿,因為此擧會
開立附屬法例在立法機關實際上還未有機會對其詳加審
議時便生效的不良先例。倘有關的附屬法例涉及政府收
入,如此安排更會剝奪議員修訂或廢除該等法例的權利
。根據現時的參考資料,再考慮到證監會從交易徵費獲
得可觀收入及擁有儲備金,即使把各項費用及收費凍結
在現時水平亦不會影響其運作,議員對支持調整收費的
建議有所保留。總括而言,小組委員會同意廢除此修訂
規則。

12.議員獲悉下述各點:

  1. 廢除此項修訂規則的決議案倘於1997年10月15日
    臨立會會議獲得通過,將會在憲報刊登當日即
    1997 年10月17日開始生效。根據《釋義及通則條
    例》(第1章)第23條,此決議案對於在 1997 年9月
    16日至10月16日期間,按照此修訂規則作出的任
    何事宜或引致的任何法律責任,均不會造成任何
    影響;

  2. 決議案中必須訂定具體條文,恢復先前按修訂規
    則廢除的收費;及

  3. 該議案須待臨立會主席裁決其是否具有由公帑負
    擔的效力。

    《1997年入境(修訂)規例》
    《1997年人事登記(修訂)規例》
    《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費用(修訂)規例》
    《1997年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5)令》
    《1997年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修訂附表4)令》
    《1997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2)令》
13.上述3項修訂規例及3項命令建議調高入境事務處就
提供發出簽證及許可證、簽發非護照旅行證件、進行
人事、出生、死亡及婚姻登記等服務所徵收的有關費
用,以達到收回全部成本的目的。

14.議員察悉上述費用的建議增幅介乎 7 至17%。由於
以幣值計算的實際增幅大致為 10至50元不等,議員認
為是次費用調整應可獲公眾接受。因此,小組委員會
同意支持此等修訂規例及命令。

《1997年商標(修訂)規則》

15.此項修訂規則旨在提高根據《商標規則》(第43章附
屬法例)的規定,與註冊商標、翻查註冊紀錄冊、對商
標註冊提出反對、備存及更改註冊商標紀錄等事宜有
關的應繳費用。

16.政府當局解釋,按照政府的政策,各項收費一般應定
於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務全部成本的水平。現行收費水平
上次是在1994年11月作出調整,按1997 至98 年度的價格
計算,該等收費相等於成本的82%。政府當局考慮到過
去3年的成本上漲幅度,建議調整有關收費,以達到收
回全部成本的目的。有關費用的平均增幅約為23%。

17. 議員注意到,與註冊商標及備存註冊商標紀錄有關
的費用及收費,為數多於50項。政府當局解釋,就註冊
一個商標或一系列商標所提出的申請 ( 除此外並無其他
費用) (費用編號3)、註冊一個商標或一系列商標(費用編
號8)及將一個商標的註冊續期(費用編號21)而收取的費用
,已佔總收入的92%。在某些簡單的個案中,應繳費用
更只有費用編號3和8。提供有關服務的成本已由1995至
96年度的9,400萬元,增至1997至98年度的9,900萬元 (增
幅約為6%),這反映出知識產權署努力改善其運作效率
。政府當局亦表示,處理商標註冊的程序及與之有關的
收費,均按照《商標條例》訂定。為使本港的商標法例
現代化,並簡化有關程序和作出其他改善,政府當局現
正擬備新的《商標條例草案》,該法案預計可於1998年
提交立法會。

18.議員雖然支持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則,但對於增收費用
的建議卻有所保留,他們所持的理由如下:

  1. 當局現正全面檢討《商標條例》,結果會令收費
    結構出現改變;

  2. 服務成本雖由1995至96年度的 9,400萬元增至1997
    至98年度的9,900萬元,但有關增幅只有約6%,而
    收費的平均增幅卻達到23%;

  3. 現時的收費水平已定於成本的82%;及

  4. 預計1997至98年度的政府收入將有龐大盈餘。

小組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上述修訂規則應予廢除。

建議

19.小組委員會建議:

  1. 小組委員會主席於1997年10月15日臨立會會議席
    上動議決議案,廢除《1997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則》(第430號法律公告)
    及《1997年商標(修訂)規則》(第438號法律公告)
    ;及

  2. 支持上文第2(b)至2(g)段所述的6項修訂規例及命
    令。
徵詢意見

20.謹請議員支持上文第19段所載的小組委員會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29日


附錄

1997年9月5日在憲報刊登
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委員名單 田北俊議員(主席)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總數:6名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