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12號文件

1998年3月6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2月27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
上省覽日期
1998年3月4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8年4月1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8年4月8日) 第 155 號法律公告除外,該
公告可能於 1998年4月1日
臨立會會議席上廢除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1998年防止賄賂條例(修訂附表)令》(第125號法律
公告)


"貿易通國際貿易電腦服務公司"是《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章)的附表所指明的一個公共機構。此命令修訂該附
表而以該公司所採用的新名稱取代其舊名稱。

議員可參閱工商局於1998年2月20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IB 29/55/1 XXIX),以了解有關
背景資料。

《稅務條例》(第112章)
《安排指明(與中國內地訂立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
徵稅的安排)令》(第126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訂明中國內地國家稅務總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
庫務局於 1998 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簽訂有
關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
稅的安排("該安排")的備忘錄所列明的安排,須為《稅
務條例》(第112章)第49條所指的雙重課稅寬免安排。

議員可參閱庫務局就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的收入
建議,於 1998 年2月26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檔號:FIN SCR 7/2201/97)第20至21段,以了解
有關背景資料。據該參考資料摘要第 20 段所述,政
府當局稍後會另外發出一份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列明該安排的詳情。

訂立該安排的雙方同意該安排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
准程序,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
起生效。該安排適用於:

  1. 在內地:1997年7月1日或以後取得的所得;及

  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1998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
    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
《1998年船舶及港口管制(香港 中國及澳門渡輪終點
碼頭)(修訂)規例》(第148號法律公告)


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將根據《船舶及港口管
制(香港 ─ 中國及澳門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313章
,附屬法例)所徵收的乘客上船費,由 25 元調低至18
元。此規例旨在實施該項建議。

議員可參閱有關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的收入建議
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23段,以了解有關背景
資料。

此規例將由1998年4月1日起實施。

《公司條例》(第32章)
《1998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8)令》(第149號法律公告)


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將根據《公司條例》(第
32章)就公司註冊、增加公司名義股本的註冊及公司的
分配申報表的註冊所徵收的從量收費減低。此命令旨
在實施該項建議。此命令將收費率由0.3%調低至0.1%
,並將每宗個案的上限定為3萬元。

議員可參閱有關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的收入建議
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22段,以了解有關背景
資料。

此命令將由1998年4月1日起實施。

《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
《1998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修改文本)令》(第150
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對某些條例及附屬法例的中文文本所載若干字
詞及片語作出形式上的修改,使該等字詞及片語的翻
譯與香港法例其他地方所用的類似字詞及片語的翻譯
達致一致。

此命令將由1998年4月11日起實施。

公共收入保障令(第151至154號法律公告)

第151至154號法律公告是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
120章)(下稱"該條例")第 2 條作出的公共收入保障令。此
等命令是根據該條例採取的臨時措施,藉以實施1998至
99年度財政預算案的部分建議。使該等建議長期有效的
條例草案及決議案,將會按照慣常的立法程序提交臨時
立法會。

根據該條例第 2 條,此等命令在有效期內,具有十足法
律效力。第 5(2) 條規定,每項此類命令在下列情況即告
有效期屆滿並停止生效 ─

  1. 該命令是就某條例草案或決議案作出的,而憲報
    公布臨立會已否決或撤回該條例草案或決議案;

  2. 該條例草案或決議案按一般方式制定成為法律
    (不論有否修改);或

  3. 自該命令生效日期起計的4個月屆滿;以上各項
    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該條例第 6 條規定,根據此等命令繳付的稅項、費用
、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如超過在緊接該命令有效期
屆滿後須繳付的稅項、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
則多付的款額須付還付款人。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酒店房租稅)令》(第151號
法律公告)


此命令賦予將提交臨立會的決議案臨時效力,由1998
年4月1日起生效。

一如此命令附表所述,該決議案實施1998至99財政年
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詞第127段第1分段所載的建議,
並旨在修訂《酒店房租稅條例》(第120章),把酒店房
租稅的水平由5%減至3%。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遺產稅)令》(第152號法律
公告)


此命令賦予將提交臨立會的條例草案臨時效力,由1998
年4月1日起生效。

一如此命令的附表所述,該條例草案實施1998至99財
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詞第99段所載的建議,並旨
在修訂《遺產稅條例》(第111章),使基本價值不超逾
750 萬元的遺產獲豁免遺產稅,以及調整適用於基本
價值較大的遺產的稅率。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差餉)令》(第153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賦予將提交臨立會的決議案臨時效力,由1998
年4月1日起生效。

一如此命令的附表所述,該決議案實施1998至99財政
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詞第129至137段所載的建議,
並旨在修訂《差餉條例》(第116章),在1998至99財政
年度內把差餉的整體百分率由 5 %調低至4.5%。此項
減幅將完全由一般差餉承擔,故此兩個市政局的差餉
撥款將不會受到影響。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稅)令》(第154號法律
公告)


此命令賦予將提交臨立會的條例草案臨時效力,由1998
年4月1日起生效。

一如此命令的附表所述,該條例草案實施1998至99財政
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詞第123至126段所載的建議,並
旨在修訂《印花稅條例》(第117章)附表1第 2 類,將可
就香港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的稅率由 0.3 % 調低至
0.25%。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1998年更正錯誤(第2號)令》(第155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更正《1998年電車條例(修訂車費)(修訂)公告》
(1998年第95號法律公告)內出現的錯誤,廢除"1998年3月
14日"而代以"1998年3月21日"。

此更正錯誤令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98A條
訂立。根據第98A條,此命令可由臨立會在此命令提交
臨立會會議後不少於27天擧行首次臨立會會議席上通過
決議廢除。

《儲稅券(第4系)規則》(第289章,附屬法例)
《1998年儲稅券(利率)公告》(第156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在1998年3月2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的利率
定為年息7.68%。

《逃犯(聯合王國)令》
《逃犯(聯合王國)令(1997年第595號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15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3月19日為《逃犯(聯合王國)令(1997
年第 595 號法律公告)(下稱"該命令")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命令把《逃犯條例》(1997年第23號)所列明的移交逃
犯程序應用於香港和大北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
《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1996年第76號)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15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
(1996年第76號)(下稱"修訂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修訂
條例實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破產研究報告書》所載
的建議。

《1998年破產(修訂)規則》
《1998年破產(修訂)規則(1998年第77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5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1998年破產(修訂)規則》
(1998年第77號法律公告)(下稱"修訂規則")開始實施的日
期。修訂規則是因應《1996年破產( 修訂 )條例》 (1996
年第76號)的制定而對《破產規則》(第 6 章,附屬法例)
作出相應的修訂。

《1998年債權人會議(廢除)規則》
《1998年債權人會議(廢除)規則(1998年第79號法律
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60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1998年債權人會議(廢除)
規則》(1998年第79號法律公告)(下稱"該規則")開始實施
的日期。該規則廢除《債權人會議規則》(第6章,附屬
法例)。《債權人會議規則》現正重新制定為《破產規
則》(第6章,附屬法例)的一部分。

《1998年破產(表格)(修訂)規則》
《1998年破產(表格)(修訂)規則(1998年第81號法律
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61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1998年破產(表格)(修訂)
規則》(1998年第81號法律公告)(下稱"該修訂規則")開
始實施的日期。該修訂規則因應《1996年破產(修訂)
條例》(1996年第76號)的制定而對《破產(表格)規則》
(第6章,附屬法例)作出相應修訂。

《1998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
《1998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1998年第83號
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62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1998年破產(費用及百分
率)(修訂)令》(1998年第83號法律公告)(下稱"該修訂命
令")開始實施的日期。該修訂命令因應《 1996 年破產
(修訂)條例》(1996年第 76 號)的制定而對《破產(費用
及百分率)令》(第6章,附屬法例)作出相應修訂。

《1998年債權證明(修訂)規則》
《1998年債權證明(修訂)規則(1998年第85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63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1998年債權證明(修訂)規
則》(1998年第85號法律公告)(下稱"該修訂規則")開始實
施的日期。該修訂規則因應《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
(1996年第76號)的制定而對《債權證明規則》(第6章,
附屬法例)作出相應修訂。

《1997年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次要修訂)條例》
《1997年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次要修訂)條例(1997年
第80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64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為《1997年法律改革(雜項規
定及次要修訂)條例》(1997年第80號)中下列條文開始
實施的日期 ─

  1. 第87條及101條;及

  2. 附表1的第81項。

該等條文與因應《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1996年第
76號)的制定而作出的相應修訂有關。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
《1998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修訂)(第2號)規例》
(第165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修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規例(第139章,附屬
法例)以規定 ─

  1. "水禽"指任何通常在水上生活或在水中覓食的禽
    鳥,並包括鴨及鵝;

  2. 被帶進香港供屠宰作食物用的禽鳥須經由有關指
    定進口地點(如新附表5所述)進口,而水禽須與並
    非屬水禽的禽鳥分開運送;

  3. 所有進口供屠宰作食物用的禽鳥須直接送往指定
    地方(如新附表6所述),而同一車輛不得同時運送
    供屠宰作食物用的水禽和並非屬水禽的禽鳥;

  4. 任何人違反(b)或(c)項,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
    處罰款25,000元,有關禽鳥亦可予沒收;及

  5. 高級獸醫官或任何按其指示行事的人,可從進口
    的禽鳥抽取樣本,以作化驗。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1998年2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參考資料摘要並無檔號),以了解有關背景資
料。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