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17號文件

1998年3月6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該法案旨在 ─

  1. 使政府財政預算案(以下簡稱“預算案”)就區內
    衍生期權及可換股債券或票據及區內衍生認股權
    證的交易給予豁免的建議得以實施;

  2. 改善印花稅徵收制度若干方面的運作。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庫務局於1998年2月26日發出的 FIN SCR
7/2201/97 號文件,並特別注意第11及12段。

首讀日期

3. 1998年3月4日。

意見

4.該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實施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預算
案演辭第125段所載的各項建議,包括 ─

  1. 以一項特定豁免,取代現時就區內衍生期權、可
    換股債券或票據的交易所實施的印花稅寬免,藉
    此簡化批准給予此項寬免的程序;及

  2. 將此項豁免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包括按價值計算,
    在香港證券中所佔比重不超過40%的區內衍生認
    股權證的交易。

5.主體條例並無明確規定上文第4(a)及(b)段所述的交易
可獲豁免繳付印花稅。然而,政府當局表示,行政長官
獲賦予寬免或退還任何印花稅的一般權力,透過運用該
項權力,該等交易的印花稅實際上已獲得豁免。

6.該法案亦就印花稅徵收制度若干方面的運作作出其他
修訂。該等修訂包括 ─

  1. 規定在上訴待決期間,印花稅可延期繳付;

  2. 訂明並非經由售賣及購買而進行有關香港證券的
    實益權益轉讓,亦會被視為進行售賣及購賣,必
    須繳付印花稅;及

  3. 重新界定有關證券借用及借出的部分措辭的定義
    ,以配合自動化及機械化的結算系統。

預算案演辭並無提及該等修訂。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第
12段解釋,該等修訂其中一個目的是“堵塞可能造成逃
稅機會的漏洞”。然而,當局並無提供任何背景資料。

結論

7.該法案大部分的修訂屬技術性修訂,旨在實施預算案
的建議及改善印花稅徵收制度的運作情況。議員可考慮
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與預算案無關的建議的實際影響。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