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18號文件

1998年3月6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下簡稱“該條例”)
,以實施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以下簡稱
“預算案”)的若干收入建議。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庫務局於1998年2月26日發出的 FIN SCR
7/2201/97 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3月4日。

意見

4.該法案旨在透過下列措施,使預算案演辭第81至86段
及第93至98段的各項建議具有法律效力:

  1. 實施以下的新增特惠扣除項目 ─

    1.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即供養居於安老院的年
      老家屬的開支;

    2. 居所貸款利息,可在5個課稅年度內扣除;

    3. 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該等計劃指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所界
      定的註冊計劃,或下列職業退休計劃:

      1. 該計劃在1993年11月19日前獲稅務局
        局長根據該條例第87A條批准,而該
        項批准其後並未撤回;

      2. 該計劃當其時是根據《職業退休計劃
        條例》(第426章)註冊的;

      3. 當局已就該計劃根據《職業退休計劃
        條例》發出豁免證明書,而該證明書
        並未撤回;

      4. 該計劃由一名僱主營辦,而該僱主是
        香港以外的國家或領土的政府,或該
        僱主是該政府的或由該政府指定的任
        何代理機構或企業,而該機構或企業
        並非以牟利為營辦目的者;或

      5. 該計劃是載於任何條例內或以其他方
        式由任何條例設立者;

  2. 擴闊邊際稅階及調低邊際稅率;

  3. 調高薪俸稅各項免稅額及供養父母或祖父母/外
    祖父母的訂明款額;及

  4. 調高現時個人進修開支的扣除額。

5.議員可參考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M所載現行及擬
議稅率的比較列表。倘獲得通過,該法案適用於由1998
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及其後的每個課稅年度,但上
文第4段提及有關扣除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的條
文除外。

結論

6.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該法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問題
。現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該法案在實施方面
的事宜。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