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372/96-97號文件

檔號:PLC/BC/08

1997年6月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法律顧問報告


目的

本法案旨在透過本地立法,以實施《基本法》第二十
四條關於享有香港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行政長官辦公室於1997年6月5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

首讀日期

3.1997年6月7日。

意見

4.《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重新界定「永久性居民」一
詞。該定義十分重要,因為永久性居民可在1997 年7
月1日後享有在香港居留的權利。

5. 作為憲法條文,第二十四條僅訂下永久性居民的基
本準則。該人必須是其中所訂的6類居民之一(見參考
資料摘要第4(a)至(f)段)。

6.在1997年4月13日,港澳辦公室就實施第二十四條的
方法公布進一步的詳情(見參考資料摘要附件丙)。

7.該等原則及詳情現已包括在本法案之內,可為釐定
某人是否具有永久性居民身分,提供了一套法定機制。

8.本法案亦就若干基本概念,例如:「中國公民」、
「定居」、「通常居於(香港)」及「父母與子女」、
確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方法,以及過渡性安排,作出
規定,使該法定機制能夠更為完整。

9. 本法案關係到所有有意進入本港、在本港逗留或返
回本港的人士,以至他們的子女的權益。故此,正確
了解和評估本法案會如何影響該等人士的權益,以及
法案條文會如何實施,極為重要。

建議

10.法律顧問現正從法律及草擬方面,詳細研究本法案
。但鑑於本法案的重要性和時間緊迫,現謹建議盡快
成立法案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