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373/96-97號文件

檔號:PLC/BC/07

1997年6月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顧問(法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目的

本法案旨在修訂《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以
下簡稱「該條例」),以確保該條例符合《基本法》
的規定。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行政長官辦公室於1997年6月4日就1997年香港終審
法院 (修訂)條例草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CE/7/1(C))。

首讀日期

3.1997年6月7日。

意見

4.該條例在1995年通過,但將在1997年7月1日起才實
施。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
權後,該條例必須作出適應。若干用詞,例如“總督”
及“律政司”將須分別由“行政長官”及“律政司長”取
代。

6. 此外,為確保該條例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本法案現增訂條例第7A條關於「同意終審法院法官的
委任或免職」的條文。此增訂條文只是將《基本法》
第九十條的原則制定為法律。

公眾諮詢

7.根據參考資料摘要,由於《基本法》的條文已眾所
周知,預期本法案不會引起公眾太大的迴響。

諮詢臨時立法會

8.迄今並無作出諮詢安排。

結論

9. 擬議的修訂大多屬技術性質。現謹建議議員支持本
法案,惟若干技術方面的問題尚需要求行政長官辦公
室澄清。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法律顧問(法案委員會)
何瑩珠
19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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