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527號文件
檔號:CB2/SS/4/97
1997年11月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10月17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
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7年10月17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
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有關附屬法例
2.下列8條規例於1997年10月17日在憲報刊登,並於1997
年10月22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修訂有關附
屬法例的限期為1997年11月1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
展至 1997年11月26日。該 8條規例提出的加費建議,現
簡述如下:
- 《1997年除害劑(修訂)規例》
把有關除害劑的註冊,以及簽發輸入、製造、售賣
及/或供應與管有任何除害劑的牌照或許可證等各
項費用增加7%至15%。該規例將於1997年11月28日
開始實施。
- 《1997年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修訂)規例》
把各種與使用海岸公園和海岸保護區有關的許可證
首次簽發及續期的收費調高約5.8%,並規定免費為
捕魚許可證續期。該規例將於1997年11月28日開始
實施。
- 《1997年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修訂)規例》
把若干與使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有關的許可證收
費調高2%至24%。該規例將於1997年11月28日開始
實施。
- 《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
調高與應課稅品有關的商業活動的收費。當局訂立
一項為期 5 年的計劃,透過逐年調整收費,收回提
供服務的全部成本,是次提出的加費建議是該計劃
第2年的收費調整。該規例將於1997年12月1日開始
實施。
- 《1997年礦場(安全)(修訂)規例》
調高就礦場燃爆證書的發出、續期及註明所須繳付
的費用。
- 《1997年礦務(一般)(修訂)規例》
調高根據《礦務(一般) 規例》(第285章附屬法例)須
繳付的各項租金、發新牌礦稅及費用。
- 《1997年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修訂)規例》
調高就寄存在政府爆炸品倉庫的爆炸品或爆炸品附
件,以及由該倉庫運走爆炸品或爆炸品附件而須繳
付的費用。
- 《1997年危險品(一般)(修訂)規例》
調高批給或續發有關製造、貯存、移動及排放若干
第1類危險品 (爆炸品) 的牌照或許可證所須繳付的
費用,以及發出該等牌照或許可證的複本和更改、
增訂或批註該等牌照或許可證的收費。
政府當局建議把(e)項至(h)項下各項收費增加約14%,由
1997年11月28日起生效。
小組委員會
3. 在1997年10月24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成
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 8條規例。陳鑑林議員獲選為主
席。小組委員會在1997年10月31日與政府當局擧行了一
次會議,其委員名單載於附錄。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4. 小組委員會同意支持該8條規例。小組委員會的討論
要點綜述於下文各段。
《1997年除害劑(修訂)規例》
5. 議員察悉,當局已把批准簽發牌照/許可證的權力,
從副署長級轉授予專業職系或高級專業職系的人員,視
乎所涉除害劑的毒性而定。政府當局認為,如要維持目
前的管制標準及保障公眾的利益,便不能進一步削減成
本,議員接納當局的意見。
《1997年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修訂)規例》
《1997年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修訂)規例》
6. 有關《1997年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修訂)規例》,
議員察悉當局把所有種類的許可證(捕魚許可證除外)首
次簽發及續期收費,由205元調高至217元,其計算成本
的方法是以預計明年有10宗個案為依據。鑑於所涉及的
個案為數不多,加上對政府收入的影響亦微不足道,部
分議員質疑有否需要規定市民須就使用海岸公園及海岸
保護區 (例如進行燒烤或露營)申領許可證。他們又關注
到,市民是否知悉在該等地方進行有關活動須申領許可
證,以及當局對未經許可而進行該等活動的人士採取執
法行動成效如何。
7. 政府當局表示,為了有效管制和管理海岸公園及海岸
保護區,並為了保障公眾的安全,任何人在海岸公園及
海岸保護區進行某些活動,均須申領許可證。漁農處轄
下海岸公園科的職責之一,是簽發與管理海岸公園及海
岸保護區有關的許可證。雖然犯上此規例所訂罪行的人
士會有可能被檢控,但該署職員的慣常做法是先給予口
頭警告,然後才採取檢控行動。由於在郊野公園進行某
些活動須申領許可證,因此對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施
行相同規定,實屬公允。基於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計
劃只是在去年才實施,許可證的申請宗數會較少。不過
,隨著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日後續有發展,許可證的
申請宗數預料會有所增加。
8.雖然議員對規例表示支持,但要求政府當局檢討下述
方面的事宜:規定使用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須申領許
可證的政策;有否需要廣作宣傳,加強市民對申領許可
證規定的認識;以及現有措施管制在海岸公園及海岸保
護區內進行活動的成效如何。小組委員會建議把此事交
由環境事務委員會跟進研究。
《1997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
9. 議員對該規例建議大幅加費表示關注。政府當局解釋
,各項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徵收的牌照費用
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收費,在1994/95年度曾進行成本檢討
。檢討結果顯示,大部分費用是在該條例於1963年首次
制定時釐定的,收費水平遠遠低於成本。為符合政府收
回提供服務全部成本的政策,並避免收費增加過劇,政
府當局建議在 5 年內分階段調整收費,直至收回全部成
本。第一階段收費調整已於1996年12月實施。建議的加
費對整體通脹影響極為輕徵。政府當局曾向由應課稅品
業代表組成的香港海關顧客聯絡小組簡介收費調整建議
,該小組對建議並無提出反對。議員認為當局的解釋可
以接受。
《1997年礦場(安全)(修訂)規例》
《1997年礦務(一般)(修訂)規例》
《1997年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修訂)規例》
《1997年危險品(一般)(修訂)規例》
10.議員察悉,土木工程署可維持其服務承諾,在一個工
作天的時間內發出清理爆炸品的牌照。該署亦能把發出
其他牌照/許可證的承諾工作日數減少一天,由7至8個
工作天減至6至7個工作天。關於收費水平會否因促進效
率措施已收效而予以調低此問題,政府當局表示,成本
檢討通常會每4年進行一次,而上次進行檢討是在1994/95
年度。任何成本的變化均會在下次成本檢討中計入。是
次加費建議是按照1995/96至1997/98年度期間政府消費開
支物價平減指數的變動,把有關收費提高至1997/98年度
的價格水平。
建議
11. 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8項附屬法例。
徵詢意見
12.謹請議員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5日
附錄
1997年10月17日在憲報刊登
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委員名單
陳鑑林議員(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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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紹爾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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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北俊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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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柱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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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經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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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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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6名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