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826號文件

檔號:CB2/SS/6/97

1998年1月9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12月5日在憲報刊登
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7年12月5日在憲報刊有關增收費用的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有關的附屬法例

2.有關的14項附屬法例計為

  1. 《僱傭條例》(第57章)

    《1997年職業介紹所(修訂)規例》(第576號法律
    公告)

  2.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
    用)(修訂)規例》(第569號法律公告)

  3. 《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

    《1997年廢物處置(許可證及牌照)(表格及費用)
    (修訂)規例》(第570號法律公告)

    《1997年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修訂)規例》
    (第571號法律公告)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訂)規例》(第572號
    法律公告)

  4.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訂)規例》
    (第577號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露天焚燒)(修訂)規例》
    (第578號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修訂)
    規例》(第579號法律公告)

  5. 《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

    《1997年保護臭氧層(費用)(修訂)規例》(第580
    號法律公告)

  6.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訂)規例》(第581號
    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修訂)規例》(第
    582號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修訂)規
    例》(第583號法律公告)

  7.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

    《1997年海上傾倒物料(費用)(修訂)規例》(第584
    號法律公告)

  8.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7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10)令》(第585
    號法律公告)
上文(b)至(h)項建議增收的費用將由1998年1月16日起生
效,而(a)項建議增收的費用將由1998年1月17日起生效。

小組委員會

3.內務委員會在1997年12月19日會議上同意成立小組委
員會,研究上文第2段載列的14項附屬法例。議員在會
上並同意內務委員會主席應在1998年1月7日臨時立法會
會議上動議決議案,把審議該等附屬法例的期限延展至
1998年1月14日。小組委員會察悉,內務委員會主席已在
1997年12月22日就動議有關決議案作出預告。

4. 小組委員會由王紹爾議員擔任主席,於1998年1月6日
與政府當局擧行了一次會議。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
附錄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總論


5. 各項增收費用建議旨在使有關收費達到不同程度的收
回成本目的。政府當局解釋,政府的政策是各項服務的
收費大致上應足以收回提供服務的十足成本。成本檢討
工作通常每4年進行一次。在兩次檢討成本工作之間,
各項收費均根據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走勢加以
調整。

6. 倘若有關收費遠低於成本,政府會按照分階段計劃調
整收費,而該計劃是以分階段計劃內平均提高成本回收
率為基礎的。

《1997年職業介紹所(修訂)規例》(第576號法律公告)

7.此項修訂規則旨在根據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
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走勢,把發出職業介紹所牌照
和牌照續期,以及發出牌照複本的費用調高7%。

8.政府當局解釋,根據《僱傭條例》第XII部,在香港經
辦職業介紹所的任何人士須向勞工處處長申領牌照。任
何人如違反《僱傭條例》此項條文的規定,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最高罰款50,000元。在1997年,當局共
發出約1 130個職業介紹所牌照,但獲發牌職業介紹所的
數目時有增減。該等費用上次是在1997年7月作出調整,
以反映提供有關服務的十足成本。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
(修訂)規例》(第569號法律公告)


9. 此項規例旨在調高從遠洋船舶收集及處置污染廢物而
使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接收設施時,須向海事處處長
繳付的費用。

10.政府當局解釋,根據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海洋污染
廢物公約"),港口管理當局必須提供接收設施,處理含
油類或有毒物質的廢物 (下稱"海洋污染廢物")。最初,
當局為鼓勵船隻經營人妥為處置海洋污染廢物,化學廢
物處理中心是免費提供服務的。在1995年8月1日開始實
施的《1995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
) 規例》,引進海洋污染廢物收費計劃。最初訂定的收
費是要收回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變動經營成本的20%。
有關收費上次是在1996年12月20日作出調整,以達致在
1996/97年度收回變動經營成本的25%。

11. 政府當局指出,在1997/98年度把所有類別海洋污染
廢物的變動經營成本收回率增加至31%的建議,與當局
用以釐定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置陸地化學廢物新訂收
費的變動經營成本收回率(已於1997年6月27日生效)一致
。政府當局會繼續負擔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變動經營成
本的69%。

12.議員對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經營成本較高表示關注。
他們引述化學廢物處理中心運作的顧問研究報告擬稿所
載的結論,指出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整體成本應可減低
。議員建議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以減低化學廢物處理
中心的經營成本。政府當局表示現正考慮顧問建議的方
案,以期減低納稅人和化學廢物處理中心使用者所負擔
的成本。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答允蒐集亞太區鄰近
港口的相類設施經營成本的資料,作參考之用。

13.議員又問及,建議增加的費用會否導致使用香港港口
及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服務的遠洋船隻數目減少。政府當
局指出,雖然香港的收費較亞太區內大部分港口為高,
但由於香港容許船隻在停泊貨櫃碼頭期間把海洋污染廢
物收集處置,因此香港仍具吸引力。政府當局認為,調
整收費不會對航運業造成沉重負擔,亦無損香港作為中
樞港的競爭力。政府當局並答允提供資料,以說明在
1996年12日增加收費後使用香港港口船隻的實際跌幅,
以及在1997/98年度增加收費後使用香港港口船隻的預計
跌幅。

《1997年廢物處置(許可證及牌照)(表格及費用)(修訂)
規例》(第570號法律公告)

《1997年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修訂)規例》(第571
號法律公告)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訂)規例》(第572號法律
公告)


14.根據《廢物處置條例》訂立的兩項修訂規例旨在調高
輸入、輸出、收集及處置廢物的許可證及牌照費用,以
及調高廢物產生者的登記費用和登記冊內每個記項的核
證副本收費。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訂立的修訂規例
旨在調高有關來自工業處所或商業處所、住宅污水處理
裝置及住用處所的污水排放或沉積的各項牌照費用。

15. 政府當局解釋,《廢物處置條例》所訂有關費用及
《水污染管制條例》所訂"受補貼費用"(即有關鄉郊地區
來自住用處所、工業處所或商業處所的住宅污水排放或
沉積的各項牌照費用)的建議增幅,是按照1996/97年度至
1997/98年度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為7%而調
整的。至於《水污染管制條例》所訂其他費用的建議增
幅,則按照成本收回計劃第二階段的目標來作調整。

16.一名議員就過去一、二年間本港曾有數宗非法進口有
毒廢物的事件提問,政府當局回應時解釋,香港作為一
個自由港,發生非法裝運有毒廢物的事件實難避免。不
過,政府當局在偵破該等案件和對違法者作出檢控方面
,均已取得很好的成績。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訂)規例》
(第577號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露天焚燒)(修訂)規例》
(第578號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修訂)規例》
(第579號法律公告)


17.此3項修訂規則旨在調高根據其各自的主體規例所須
繳付的牌照或許可證申請費用及其他有關項目的費用。

18.調高指明工序牌照收費的建議是根據第二階段的成本
收回計劃而提出的。至於申領登記冊內記項的核證副本
的費用,以及露天焚燒許可證和與石棉管制有關的註冊
的收費,則是按照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消費開
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為7%而建議調整的。

19.議員注意到,按絕對值計算,指明工序牌照費用的增
幅相當高。政府當局解釋,由於牌照的有效期已由兩年
延長為 5 年,所以牌照有效期每年的實際增幅會較低。
政府當局在1997年1月亦推出了"牌照申領統一服務站"服
務,以便為市民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務。所有與建築地盤
有關的許可證或牌照申請,均可在環境保護署(下稱"環
保署")轄下6間分區污染管制辦事處任何一間辦理。該項
服務會在1998年年初擴展至環保署其他指定辦事處。政
府當局又證實,建造業對調高收費建議並無異議。

《1997年保護臭氧層(費用)(修訂)規例》
(第580號法律公告)


20.此項修訂規例旨在調高輸入或輸出受管制物質許可證
的費用,以及調高該等物質的進口商和出口商的註冊費
用。簽發輸入或輸出受管制物質牌照費用的建議增幅,
是按照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
指數的變動為7%而調整的。至於進口商和出口商的註冊
費用,則是按照收回成本計劃最後階段的目標而建議調
整的。

21.議員對此項規例並無提出疑問。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訂)規例》
(第581號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修訂)規例》
(第582號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修訂)規
例》(第583號法律公告)

22.此3項修訂規則旨在調高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噪音
標籤(空氣壓縮機)及噪音標籤(手提撞擊式破碎機)的費
用,以便按照有關收回成本計劃第二階段的目標,分
別達致收回成本的20%、60%及60%。

23. 議員關注的事項有二,其一是建議收費按百分比計
算增幅很大,其次是環保署可能難以應付因行政長官公
布的房屋計劃及其他大型基建計劃在1998年展開而帶來
的額外工作量。政府當局解釋,按絕對值計算,有關收
費的增幅相對而言不算很大,而環保署亦有足夠人力資
源應付額外的工作。

《1997年海上傾倒物料(費用)(修訂)規例》
(第584號法律公告)


24.此項修訂規例旨在調高裝載或傾倒廢棄泥石和其他
物質的許可證費用,以及調高給予許可證登記冊內某
記項的副本的費用。該項費用上次是在1997年1月作出
調整,以反映以1996/97年度價格計算的全部成本。現
時建議的收費增幅,是要反映1996/97年度至1997/98年
度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為7%。

25.議員對此項規例並無提出疑問。

《1997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10)令》
(第585號法律公告)


26.此項命令旨在調高指定或續期指定車輛廢氣測試中心
的費用,以達致收回成本的80%,以及調高測試汽車和
提供合格證明書表格的收費,以達致收回十足成本。

27.政府當局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測試中心的數目每
年變動不大。現時全港共有18個私營測試中心及一個由
政府營辦的測試中心。

結論

28.議員察悉,上述14項附屬法例所訂的增收費用建議是
根據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
數的7%變動,或是按照有關收回成本計劃第二階段的目
標而提出的。故此,議員認為該等調高收費的建議應予
支持。

建議

29.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14項附屬法例。

徵詢意見

30.謹請議員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8日

附錄

1997年12月5日在憲報刊登
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委員名單
王紹爾議員(主席)
胡經昌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總數:5名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