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826號文件
檔號:CB2/SS/6/97
1998年1月9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12月5日在憲報刊登
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7年12月5日在憲報刊有關增收費用的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有關的附屬法例
2.有關的14項附屬法例計為
- 《僱傭條例》(第57章)
《1997年職業介紹所(修訂)規例》(第576號法律
公告)
-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
用)(修訂)規例》(第569號法律公告)
- 《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
《1997年廢物處置(許可證及牌照)(表格及費用)
(修訂)規例》(第570號法律公告)
《1997年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修訂)規例》
(第571號法律公告)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訂)規例》(第572號
法律公告)
-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訂)規例》
(第577號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露天焚燒)(修訂)規例》
(第578號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修訂)
規例》(第579號法律公告)
- 《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
《1997年保護臭氧層(費用)(修訂)規例》(第580
號法律公告)
-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訂)規例》(第581號
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修訂)規例》(第
582號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修訂)規
例》(第583號法律公告)
- 《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第466章)
《1997年海上傾倒物料(費用)(修訂)規例》(第584
號法律公告)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7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10)令》(第585
號法律公告)
上文(b)至(h)項建議增收的費用將由1998年1月16日起生
效,而(a)項建議增收的費用將由1998年1月17日起生效。
小組委員會
3.內務委員會在1997年12月19日會議上同意成立小組委
員會,研究上文第2段載列的14項附屬法例。議員在會
上並同意內務委員會主席應在1998年1月7日臨時立法會
會議上動議決議案,把審議該等附屬法例的期限延展至
1998年1月14日。小組委員會察悉,內務委員會主席已在
1997年12月22日就動議有關決議案作出預告。
4. 小組委員會由王紹爾議員擔任主席,於1998年1月6日
與政府當局擧行了一次會議。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
於
附錄。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總論
5. 各項增收費用建議旨在使有關收費達到不同程度的收
回成本目的。政府當局解釋,政府的政策是各項服務的
收費大致上應足以收回提供服務的十足成本。成本檢討
工作通常每4年進行一次。在兩次檢討成本工作之間,
各項收費均根據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走勢加以
調整。
6. 倘若有關收費遠低於成本,政府會按照分階段計劃調
整收費,而該計劃是以分階段計劃內平均提高成本回收
率為基礎的。
《1997年職業介紹所(修訂)規例》(第576號法律公告)
7.此項修訂規則旨在根據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
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走勢,把發出職業介紹所牌照
和牌照續期,以及發出牌照複本的費用調高7%。
8.政府當局解釋,根據《僱傭條例》第XII部,在香港經
辦職業介紹所的任何人士須向勞工處處長申領牌照。任
何人如違反《僱傭條例》此項條文的規定,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最高罰款50,000元。在1997年,當局共
發出約1 130個職業介紹所牌照,但獲發牌職業介紹所的
數目時有增減。該等費用上次是在1997年7月作出調整,
以反映提供有關服務的十足成本。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
(修訂)規例》(第569號法律公告)
9. 此項規例旨在調高從遠洋船舶收集及處置污染廢物而
使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接收設施時,須向海事處處長
繳付的費用。
10.政府當局解釋,根據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海洋污染
廢物公約"),港口管理當局必須提供接收設施,處理含
油類或有毒物質的廢物 (下稱"海洋污染廢物")。最初,
當局為鼓勵船隻經營人妥為處置海洋污染廢物,化學廢
物處理中心是免費提供服務的。在1995年8月1日開始實
施的《1995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
) 規例》,引進海洋污染廢物收費計劃。最初訂定的收
費是要收回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變動經營成本的20%。
有關收費上次是在1996年12月20日作出調整,以達致在
1996/97年度收回變動經營成本的25%。
11. 政府當局指出,在1997/98年度把所有類別海洋污染
廢物的變動經營成本收回率增加至31%的建議,與當局
用以釐定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置陸地化學廢物新訂收
費的變動經營成本收回率(已於1997年6月27日生效)一致
。政府當局會繼續負擔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變動經營成
本的69%。
12.議員對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經營成本較高表示關注。
他們引述化學廢物處理中心運作的顧問研究報告擬稿所
載的結論,指出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整體成本應可減低
。議員建議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以減低化學廢物處理
中心的經營成本。政府當局表示現正考慮顧問建議的方
案,以期減低納稅人和化學廢物處理中心使用者所負擔
的成本。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答允蒐集亞太區鄰近
港口的相類設施經營成本的資料,作參考之用。
13.議員又問及,建議增加的費用會否導致使用香港港口
及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服務的遠洋船隻數目減少。政府當
局指出,雖然香港的收費較亞太區內大部分港口為高,
但由於香港容許船隻在停泊貨櫃碼頭期間把海洋污染廢
物收集處置,因此香港仍具吸引力。政府當局認為,調
整收費不會對航運業造成沉重負擔,亦無損香港作為中
樞港的競爭力。政府當局並答允提供資料,以說明在
1996年12日增加收費後使用香港港口船隻的實際跌幅,
以及在1997/98年度增加收費後使用香港港口船隻的預計
跌幅。
《1997年廢物處置(許可證及牌照)(表格及費用)(修訂)
規例》(第570號法律公告)
《1997年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修訂)規例》(第571
號法律公告)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訂)規例》(第572號法律
公告)
14.根據《廢物處置條例》訂立的兩項修訂規例旨在調高
輸入、輸出、收集及處置廢物的許可證及牌照費用,以
及調高廢物產生者的登記費用和登記冊內每個記項的核
證副本收費。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訂立的修訂規例
旨在調高有關來自工業處所或商業處所、住宅污水處理
裝置及住用處所的污水排放或沉積的各項牌照費用。
15. 政府當局解釋,《廢物處置條例》所訂有關費用及
《水污染管制條例》所訂"受補貼費用"(即有關鄉郊地區
來自住用處所、工業處所或商業處所的住宅污水排放或
沉積的各項牌照費用)的建議增幅,是按照1996/97年度至
1997/98年度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為7%而調
整的。至於《水污染管制條例》所訂其他費用的建議增
幅,則按照成本收回計劃第二階段的目標來作調整。
16.一名議員就過去一、二年間本港曾有數宗非法進口有
毒廢物的事件提問,政府當局回應時解釋,香港作為一
個自由港,發生非法裝運有毒廢物的事件實難避免。不
過,政府當局在偵破該等案件和對違法者作出檢控方面
,均已取得很好的成績。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訂)規例》
(第577號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露天焚燒)(修訂)規例》
(第578號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氣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修訂)規例》
(第579號法律公告)
17.此3項修訂規則旨在調高根據其各自的主體規例所須
繳付的牌照或許可證申請費用及其他有關項目的費用。
18.調高指明工序牌照收費的建議是根據第二階段的成本
收回計劃而提出的。至於申領登記冊內記項的核證副本
的費用,以及露天焚燒許可證和與石棉管制有關的註冊
的收費,則是按照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消費開
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為7%而建議調整的。
19.議員注意到,按絕對值計算,指明工序牌照費用的增
幅相當高。政府當局解釋,由於牌照的有效期已由兩年
延長為 5 年,所以牌照有效期每年的實際增幅會較低。
政府當局在1997年1月亦推出了"牌照申領統一服務站"服
務,以便為市民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務。所有與建築地盤
有關的許可證或牌照申請,均可在環境保護署(下稱"環
保署")轄下6間分區污染管制辦事處任何一間辦理。該項
服務會在1998年年初擴展至環保署其他指定辦事處。政
府當局又證實,建造業對調高收費建議並無異議。
《1997年保護臭氧層(費用)(修訂)規例》
(第580號法律公告)
20.此項修訂規例旨在調高輸入或輸出受管制物質許可證
的費用,以及調高該等物質的進口商和出口商的註冊費
用。簽發輸入或輸出受管制物質牌照費用的建議增幅,
是按照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
指數的變動為7%而調整的。至於進口商和出口商的註冊
費用,則是按照收回成本計劃最後階段的目標而建議調
整的。
21.議員對此項規例並無提出疑問。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訂)規例》
(第581號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修訂)規例》
(第582號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修訂)規
例》(第583號法律公告)
22.此3項修訂規則旨在調高發出建築噪音許可證、噪音
標籤(空氣壓縮機)及噪音標籤(手提撞擊式破碎機)的費
用,以便按照有關收回成本計劃第二階段的目標,分
別達致收回成本的20%、60%及60%。
23. 議員關注的事項有二,其一是建議收費按百分比計
算增幅很大,其次是環保署可能難以應付因行政長官公
布的房屋計劃及其他大型基建計劃在1998年展開而帶來
的額外工作量。政府當局解釋,按絕對值計算,有關收
費的增幅相對而言不算很大,而環保署亦有足夠人力資
源應付額外的工作。
《1997年海上傾倒物料(費用)(修訂)規例》
(第584號法律公告)
24.此項修訂規例旨在調高裝載或傾倒廢棄泥石和其他
物質的許可證費用,以及調高給予許可證登記冊內某
記項的副本的費用。該項費用上次是在1997年1月作出
調整,以反映以1996/97年度價格計算的全部成本。現
時建議的收費增幅,是要反映1996/97年度至1997/98年
度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為7%。
25.議員對此項規例並無提出疑問。
《1997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10)令》
(第585號法律公告)
26.此項命令旨在調高指定或續期指定車輛廢氣測試中心
的費用,以達致收回成本的80%,以及調高測試汽車和
提供合格證明書表格的收費,以達致收回十足成本。
27.政府當局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測試中心的數目每
年變動不大。現時全港共有18個私營測試中心及一個由
政府營辦的測試中心。
結論
28.議員察悉,上述14項附屬法例所訂的增收費用建議是
根據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
數的7%變動,或是按照有關收回成本計劃第二階段的目
標而提出的。故此,議員認為該等調高收費的建議應予
支持。
建議
29.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14項附屬法例。
徵詢意見
30.謹請議員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8日
附錄
1997年12月5日在憲報刊登
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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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紹爾議員(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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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經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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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王敏賢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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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國謙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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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祥國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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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5名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