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202/96-97號文件

檔號:PLC/BC/02

1997年5月10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
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

法律顧問報告


法案目的



上述法案分別就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訂定有關其使
用及保護方面的類似規定。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行政長官辦公室於1997年5月1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E/15/7 (C)),以及隨附的附件
A至E(只有中文本)。

首讀日期 3.1997年5月3日。

意見

4. 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首項法案」)旨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以及分別在1949 及 1950年
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及國徽圖案制作說明,制定為本
地法例。

5. 由於該兩項法律在《基本法》頒布後才制定,故此
《基本法》附件三所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
「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並不包括該等法律。關於
國旗及國徽的全國性法律,《基本法》規定適用於特
區的只有 ─

  1.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
    旗的決議》;及

  2.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
    令》(附:國徽圖案、說明及使用辦法)。
6. 根據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行政長官會於
1997年7月1日公布實施上述決議及命令。

7. 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旨在立法實施1996年8月10日籌
備委員會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
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該法案就區旗及區徽的使
用及保護,訂定與首項法案所載者類似的規定。

8. 現行法例中可與該等法案作比較的是《香港徽幟(保
護)條例》(第315章)(將在1997年6月30日後失效)。該條
例禁止任何人未經許可而製造、公開展示、售賣或使
用香港徽幟的複製本。

9.與該條例相比,此兩項法案就國旗國徽和區旗區徽
的規格、製造、使用和保護各方面作出全面的規定,
藉以反映國內的有關法律。

結論

10.議員現需考慮應否為了更清楚瞭解和更準確評估它
們的影響,而需就有關法案所載的政策原則和細節進
行審議。議員如認為有此需要,可考慮成立一個法案
委員會一併研究此兩項法案。

11.法律顧問需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澄清關於此兩項法案
的若干問題,稍後會向議員(如成立法案委員會的話,
則向後者)提交進一步報告。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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