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00號文件
1998年2月1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1月27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 上省覽日期 | : | 19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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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8年3月11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8年3月18日) |
《電訊條例》(第106章)
《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第52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引入稱為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陸地移動
業務以外的服務)的新牌照。此修訂規例是為使香港國際
電訊有限公司 (香港國際電訊) 交還其經營若干對外線路
及電話服務專營權的牌照所作的連串安排之一。議員可
參閱經濟局分別於1998年1月20 日及1998年1月27日發出
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及補充參考資料摘要,以了
解有關背景資料及有關安排的詳情。有關的政策已於
1998年2月9日擧行的經濟事務委員會及資訊政策事務委
員會聯席會議上提出討論。
該新牌照使香港國際電訊在交還其目前擁有的牌照後,
能夠繼續提供航空和海事移動服務。該新牌照是以公共
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為藍本,有效10年,並可延展一段
最長為 3 年的期間。根據該摘要,有關年費的收費水平
已計及電訊管理局營運基金的開支。
《1995年飛航(香港)令》(1995年第561號法律公告)
《1998年香港飛航(費用)(修訂)規例》(第53號法律
公告)
此修訂規例修訂就機場牌照的發出而須繳付的最高收費
額。該牌照費用相等於行政長官規定檢查該機場所提供
的運作及安全設施是否足夠所須的成本。該牌照的有效
期為一年,經修訂的費用將由1998年3月20日起生效。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 1998年 1月26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con 19/3231/90(97)IV),以了解有
關背景資料,特別是載於附件B的成本計算方法。有別
於屬於政府機場的啟德機場,赤鱲角機場是由機場管理
局管理,故必須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領取牌照。
《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第81章)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令》(第54號法律
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2號)令》(第55
號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3號)令》(第56
號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4號)令》(第57
號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5號)令》(第58
號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6號)令》(第59
號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7號)令》(第60
號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8號)令》(第61
號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9號)令》(第62
號法律公告)
此9項命令廢除有關10個公眾貨物裝卸區的先前的命令,
並宣布其中8個裝卸區的新界線。所有命令已由1998年2
月1日起開始實施。
《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第5條賦權海事處處長檢
取、出售或處置任何他認為遭遺下或棄置在該等裝卸區
的貨物或貨櫃。另外,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
章)而言,每一公眾貨物裝卸區均屬公眾地方。
《1997年入境(修訂)(第2號)規例》(1997年第593號法
律公告)
《1997年入境(修訂)(第2號)規例》(1997年第593號法
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3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保安局局長指定1998年1月27日為該規例開
始實施的日期。
該規例就下列事宜訂定條文:
- 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的發出,以賦權香港居
民無須簽證而前往屬於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的成
員的地方;及
- 向經常到香港的訪客發出旅遊通行證。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