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01號文件
1998年2月1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第474章)
第26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運輸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 1998年2月25日動議
一項議案,請求臨時立法會批准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
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訂立的《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
附例》(下稱"該附例")。
2.根據《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第 474章)第26條
,該公司可藉附例就多項事宜訂定條文,其中包括收
費區內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收費區內行車速度
的規管;規管可使用收費區的車輛;就大欖隧道及元
朗引道的使用收取使用費及收取這些費用的方法;以
及與收費區的管制、經營及管理有關並有需要或適宜
作出規定的任何其他事宜。
3.該附例與《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附例》(第215 章
附屬法例)、《大老山隧道附例》(第393章附屬法例)
及《西區海底隧道附例》(第 436 章附屬法例)相似,
當中大部分條文關乎交通規管及對在收費區內的人
施加限制。其他條文則針對繳付和收取使用費,以
及禁止或規管某些車輛進入或停留在收費區內的事
宜。該附例第25條訂明,任何人違反附例的規定,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
4.根據運輸局局長在動議有關議案時將會發表的演
辭,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將於1998年年中通車。
5.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