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02號文件
1998年2月1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9條提出的决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衛生福利局局長已發出預告,表示將於1998年2月25日
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决議案,要求臨時立法
會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第138章)第29條訂定的《1998 年藥劑業及毒藥(修
訂)規例》及《1998年毒藥表(修訂)規例》。
《199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
2.《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章的附屬法例)附表1的
A 部臚列在毒藥表內就在毒藥冊內記入事項、備存紀
錄、儲存及標籤等方面有特別限制的物質。該規例附
表3的A部臚列各種必須獲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
獸醫處方,才能以零售方式銷售的物質。
3.《1998 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旨在對該兩個列
表作出多項修訂。
《1998年毒藥表(修訂)規例》
4.《毒藥表規例》(第138章的附屬法例)附表第I部所臚
列的物質(一般稱為第I部毒藥),其零售及擁有受《藥
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所管制。銷售這些毒藥的
處所必須登記,及由註冊藥劑師親自控制。
5. 《1998年毒藥表(修訂)規例》旨在對第I部毒藥的列
表作出多項修訂。
作出修訂的原因
6.根據衛生福利局局長的致辭擬稿(已另行送交議員參
閱),兩條修訂規例所載的更改,是要加入新註冊的藥
物,以及修改某些藥物的分類,使藥物管制的方式更
切合現况。兩條修訂規例均會由藥劑業及藥物管理局
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7.就法律觀點而言,該議案及兩條修訂規例並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