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93號文件

1998年2月1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就香港條例中對法院名稱及法官職銜的提述,作出適應
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於1998年1月26日發出的
CSO/ADM CR2/3231/97 (98) Pt. 6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8年2月11日。

意見

4. 憑藉《香港回歸條例》(1997年第110號),法院名稱及
法官職銜自1997年7月1日起已予更改。例如,最高法院
已改稱高等法院;1997年7月1日之前所指的高等法院已
改稱原訟法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現稱為高等法院首
席法官。然而,個別條例正文尚未對法院及法官的提述
作出適應化修改。

5.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對230多條條例中的法院名稱
及法官職銜全面作出適應化修改。與司法有關的12條條
例是主要的適應化項目。

6. 條例草案若制定成為法例,會當作自1997 年7月1日起
實施,條例草案附表第134(g)項除外,該項修訂將在《
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1997年第81號)的相關條文
的生效日期當日實施。條例草案第 1(3)條載明,追溯生
效的規定須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II部
所載的《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因此對罪行並不適
用。

公眾諮詢

7.政府當局認為大部分修訂均是簡單的適應化修改,無
須徵詢公眾意見。

諮詢臨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諮詢臨時立法會任何事務委
員會。

結論

9.此項法律適應化工作涉及超過230條條例,大部分是技
術性修訂。法律事務部現時仍在研究條例草案,研究完
畢後將提交進一步報告。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