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96號文件
1998年2月1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法律適應化修改(官地)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訂香港法例在土地事務方面對官方、官契、官
地及官批的提述。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1月發出的PELB(CR)
10/32(97)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2月11日。
意見
4. 條例草案訂明須逐字修訂香港法例中在土地事務方
面對官方、官契、官地及官批的提述。作出此方面的
技術性修訂,目的是要符合《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
。該條文列明 ─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
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5. 條例草案建議,除非有關條文另有規定,否則將以
"政府"一詞取代"官方"一詞。一如藉《香港回歸條例》
(1997年第110號)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加入附
表 8 第 1及2項的條文所顯示,條例草案並不謀求在政
策方面作出任何改變。政府當局認為進行法律適應化
修改,將可避免在有關政策範疇的詮釋方面可能出現
含糊及混亂的情況。
6. 據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 5 段所述,當局會在
1998年2月11日提交另一條名為《法律適應化修改( 釋
義條文 ) 條例草案 》的法案,藉以在《釋義及通則條
例》( 第1章 )加入新訂的第6條,訂明任何條例中有關
"政府財產"的提述,必須根據《 基本法 》第七條的內
容理解。該等修訂條文看來與本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
條文有相關之處,因此在考慮本條例草案時,應連同
另一條例草案有關 "政府財產" 的部分一併考慮。然而
,《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事實上並
不會在 1998 年2月11日提交,而政府當局已就此事在
載於附件的函件中作出解釋。
7. 本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將會當作已在1997年7月1日
開始實施,以配合《香港回歸條例》的生效日期。條
例草案又規定,其追溯效力不適用於任何涉及刑事罪
行或刑罰的條文。
公眾諮詢
8. 當局並無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臨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9.當局並無向臨時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進行諮詢。
結論
10.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
事宜,並將於稍後提交進一步的報告。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