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980號文件
檔號:CB2/SS/7/97
1998年2月1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1月16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
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8年1月16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
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附屬法例
2.下列18項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於1998年1月21日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 《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第211章)
《1998年架空纜車(費用)(修訂)規例》(第17號法律
公告)
《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449章)
《1998年機動遊戲機(安全)(收費)(修訂)規例》
(第18號法律公告)
- 《電力條例》(第406章)
《1998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第21號法律公告)
《1998年電力(線路)(修訂)規例》(第22號法律公告)
- 《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修訂)規例》(第23號
法律公告)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
商註冊) (修訂)規例》(第24號法律公告)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公司註冊)(修訂)規例》
(第25號法律公告)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第15號法律公告)
-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第27號法
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
(第28號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
(第30號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2號)
規例》(第31號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修訂)規例》
(第32號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3)令》(第33號法
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5)令》(第34號法
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8)令》(第35號法
律公告)
《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
《1998年渡輪服務(修訂)規例》(第26號法律公告)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
《1998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第29號法
律公告)
小組委員會
3.在1998年1月23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成立
小組委員會,研究上文第2段所列的18項附屬法例。
4. 小組委員會推選夏佳理議員為主席,並於1998年2月4
日與政府當局擧行了一次會議。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
載於
附錄。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概論
5. 各項增加收費建議旨在收回不同水平的成本。政府當
局解釋,根據政府的政策,各項服務的收費一般應該定
於足以悉數收回服務成本的水平。政府通常每 4年檢討
服務成本一次。在兩次檢討之間,當局是根據政府消費
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幅度來調整各項收費。假如所
收取的費用遠遠低於成本,則當局會按照有關的逐步收
回成本計劃的第2期來計算新收費。
《1998年架空纜車(費用)(修訂)規例》(第17號法律
公告)
《1998年機動遊戲機(安全)(收費)(修訂)規例》(第18
號法律公告)
6. 由於主席為海洋公園公司董事局成員,因此,他在小
組委員會開始討論上述兩項修訂規例之前先行申報利益。
7.這兩項修訂規例旨在把根據《架空纜車 (安全) 條例》
及《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須繳付的費用,按政府消
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幅度調高約7%,但有關批
准開始操作或恢復操作A類及B類機動遊戲機的收費則
除外,該等收費按分3年逐步收回成本計劃的第 2期來
調整。
8.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察悉,根據《架空纜車(安全)條例》
及《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所建議增加的收費,可分
別為政府帶來每年1,000元和19,000元的額外收入。雖然
擬議的增幅輕微,但議員認為政府不應在此經濟放緩
的時候,帶頭增加各項服務費用和收費。政府反而應
率先凍結各項收費,以減輕巿民的負擔。議員亦認為
,即使把收費凍結於1997至98年度的現行收費水平,
亦不會對政府收入構成重大影響,而且政府亦可於下
次調整各項收費時才悉數收回成本。
9.議員達成結論,認為不應支持上述兩項修訂規例所提
出的增收費用建議。
《1998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第21號法律公告)
《1998年電力(線路)(修訂)規例》(第22號法律公告)
10. 這兩項修訂規例旨在調高《電力(註冊)規例》和電
力(線路)規例》所指明的收費,增幅由4%至7%,以悉
數收回提供有關服務的成本。上述增收費用建議,估
計可為政府帶來每年約500,000元的額外收入。
11.議員達成結論,認為不應支持上述兩項修訂規例所
提出的增收費用建議,原因一如上文第8段所載。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修訂)規例》(第23號法
律公告)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程承辦商
註冊)(修訂)規例》(第24號法律公告)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公司註冊)(修訂)規例》
(第25號法律公告)
12. 這3項修訂規例旨在調高根據各自的主體規例所須繳
付的費用。這些增收費用的建議,估計可為政府帶來每
年約150,000元的額外收入。
13. 政府當局在回應一位議員的提問時解釋,石油氣瓶
車的許可證續期費用的建議增幅為23%,這是按分 3年
逐步收回成本計劃的第2期來調整收費。根據上述 3項
主體規例所須繳付的所有其他費用,均按政府消費開
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幅度調高約7%。
14.鑑於小組委員會於較早時所作出的決定(上文第9段
及第11段),議員達成結論,認為不應支持上述3項修
訂規例所提出的增收費用建議。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
(第15號法律公告)
15.這項修訂規例旨在提高領有牌照在大嶼山經營之的士
的租用費,增幅為9.1%。根據修訂規例所建議的新收費
,首2公里的收費由11元增至12元,其後每 0.2 公里的收
費則由1.1元調高至1.2元。
16.政府當局解釋,交通諮詢委員會曾經討論上述加費建
議,並表示支持。當局亦曾向臨時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
會簡報有關事宜,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對建議的加幅並無
異議。
17.一位議員指出,當局目前的做法是在年內的不同時間
考慮由在巿區、新界和大嶼山經營之的士從業人士所提
出的加價申請。他建議政府研究,可否於同一時間檢討
在這 3 個地區經營之的士從業人士所提出的加價申請,
以免公眾人士感到混淆。政府當局答允考慮這位議員的
建議。
18. 議員察悉,若把增幅定為 9.1%,便能夠使在大嶼山
經營之的士從業人士的整體財政狀況,回復到接近已往
平均收入的水平。有見及此,議員同意應支持上述修訂
規例所提出的加價建議。
《1998年渡輪服務(修訂)規例》(第26號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第27號法律
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
(第28號法律公告)
《1998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第29號法
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
(第30號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第2號)
規例》(第31號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修訂)規例》
(第32號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3)令》(第33號
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5)令》(第34號
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8)令》(第35號
法律公告)
19.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制定的 5 項修訂規例和3項修
訂附表令,均建議提高各項與交通有關的費用。根據《
渡輪服務條例》制定的修訂規例,建議調高發給渡輪服
務牌照的收費,由175元增至187元。根據《行車隧道(政
府)條例》制定的修訂規例,則旨在將任何車輛獲准在特
別情況下通過政府所管理的隧道的許可證的費用調高,
由82元增至88元。
20. 政府當局解釋,上述大部分加費建議均按政府消費
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幅度來釐定加幅,或按分3年
逐步收回成本計劃的第2期來調整收費。為着貫徹收回
全部成本的原則,以及基於交通管理的理由,《1998年
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修訂)規例》及《1998年道路
交通條例(修訂附表5)令》所建議的收費增幅較高。
21.議員同意應該支持《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
(修訂)規例》及《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5)令》
所建議的收費增幅,因為該等增收費用建議均旨在遏
止違例停放車輛的情況。另一方面,議員亦達成結論
,認為不應支持其餘8項附屬法例,原因一如上文第8
段所載。
建議
22.小組委員會建議 ─
- 由小組委員會主席動議多項決議,以廢除以下15
項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
- 《1998年架空纜車(費用)(修訂)規例》(第17
號法律公告);
- 《1998 年機動遊戲機(安全)(收費)(修訂)規
例》(第18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電力(註冊)(修訂)規例》(第 21 號
法律公告);
- 《1998年電力(線路)(修訂)規例》(第 22 號
法律公告);
-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修訂)規例》
(第23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裝置技工及氣體工
程承辦商註冊)(修訂)規例》(第 24號法律
公告);
- 《1998年氣體安全(氣體供應公司註冊)(修
訂)規例》(第25號法律公告);
- 《1998年渡輪服務(修訂)規例》(第26號法
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第27
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
規例》(第28號法律公告);
- 《1998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規例》(第29
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
規例》(第30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
2號)規例》(第31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3)令》(第
33號法律公告);及
-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8)令》(第
35號法律公告)。
- 議員支持以下各項有關增收費用的修訂規例及修
訂令
-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
例》(第15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修訂)規
例》(第32號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5)令》(第
34號法律公告)
徵詢意見
23.謹請議員支持上文第22段所載,由小組委員會提出
的各項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1日
附錄
1998年1月16日在憲報刊登
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委員名單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鑑林議員
顏錦全議員
總數:6名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