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989號文件

1998年2月1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第5次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小組委員會商議《選擧管理委員會(提名
顧問委員會)規例》的工作。

附屬法例

2. 根據《立法會條例》的規定,擬在選擧中參選的準候
選人及擬由宗教界界別分組提名的準獲提名人必須符合
若干資格,並會在某些情況下喪失有關資格。該規例就
設立提名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訂定條文,為準候選
人或獲提名人及挑選獲提名人的指定團體提供簡易的方
法,以便在選擧前及早確定是否符合提名資格,並為選
擧主任就其不能肯定是否有效的提名,及時提供中肯的
法律意見。

3. 該規例於1998年1月16日刊登憲報,並於1998 年1月21
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修訂規例的限期為1998 年2月
18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8年2月25日。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4. 小組委員會由葉國謙議員出任主席,與選擧事務處及
政府當局的代表擧行了一次會議,討論該附屬法例。小
組委員會商議的各項要點載述於下文各段。

顧問委員會的委任

5. 規例的第2條訂明可委任一個或多於一個顧問委員會
,各由一名成員組成,而該成員必須為根據 《法律執
業者條例 》獲認許為大律師或律師的人,或符合獲認
許為大律師或律師的資格的人,又或具有該等法律資
格(不論是學術資格或專業資格)的人。

6.總選擧事務主任指出,當局會就1998年立法會選擧委
任4個各由一名成員組成的顧問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察
悉,選擧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可委任多個各有一名成員
的顧問委員會的權力,是由《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7(1)(g)條賦予的;該條訂明,選管會可藉訂立規例,
就"設立或委出委員會(包括或由一名或多於一名不屬選
管會成員的人組成 ) 及就該等委員會的職能、處事程序
和規管作出規定"。

7. 兩位議員對當局建議的架構有所保留,認為這樣的架
構或會令公眾誤以為顧問委員會的成員人數眾多。他們
認為較恰當的做法是委任一個由 4 名成員組成的顧問委
員會。一位議員質疑由多名成員組成的顧問委員會的工
作效率。其他議員對此事則無特別看法。

8.選管會曾考慮議員的意見。選管會指出,當局在 1995
年立法局選擧中委任了一個由一名成員組成的顧問委員
會,該委員會的運作順利,並無任何問題。由於預期在
1998 年立法會選擧(包括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中,
向顧問委員會提出的申請數目會有所增加,當局將委任
4個顧問委員會,各由一名成員組成。一如附錄載列的
日程表所示,處理有關申請的時間將非常緊迫,如工作
量由 4 個顧問委員會共同分擔,而不是只由一個顧問委
員會處理,就時間及成本兩方面而言,都是更具效率及
較有效益的安排。

9. 選管會進一步指出,如顧問委員會按照議員的建議由
多名成員組成,有關的申請即使初步會由顧問委員會個
別成員審核,其後仍須經顧問委員會全體成員討論,以
及獲顧問委員會整體同意,然後才可作出決定。這過程
會相當費時,而且鑑於顧問委員會須在一段相當緊迫的
時間內完成工作,這安排亦不切實際。此外,顧問委員
會如由多名成員組成,在運作方式上與規例所訂由一名
成員組成的顧問委員會大為不同。擧例而言,有關主席
的事宜、會議法定人數、投票事宜等問題必須處理,當
中會涉及大量重新草擬規例的工作。鑑於1998年立法會
選擧的時間緊迫,顧問委員會盡快開始運作,只會對準
候選人有利。選管會計劃的安排是,顧問委員會在1998
年2月16日開始考慮準候選人提出的申請。

10. 選管會認為,與只委任一個有4名成員的顧問委員會
比較,委任 4 個各由一名成員組成的顧問委員會,會更
有利於計劃的有效運作。

顧問委員會的職能及工作程序

11. 議員察悉,顧問委員會會分兩個階段免費提供法律
意見。在提名期之前,準候選人、擬由宗教界界別分組
提名的準獲提名人,又或挑選獲提名人的指定團體可提
出申請,要求顧問委員會就有關人士是否具有獲提名資
格提供意見。有關申請必須以指明的表格作出,並須在
選管會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以郵遞
或圖文傳真或面交方式送交總選擧事務主任。總選擧事
務主任會向各個顧問委員會提供行政上的支援,並負責
分派及分配工作或職責給各個顧問委員會。總選擧事務
主任在接獲申請後,必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
快將該項申請轉交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必須在指明
日期前考慮有關申請,並向申請人提供意見。顧問委員
會可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資料,或要求申請人到顧問
委員會席前協助顧問委員會考慮有關的申請。

12.在提名期開始後,選擧主任可向顧問委員會提出申請
,要求顧問委員會就其接獲的任何提名書是否有效提供
意見。有關申請必須以書面提出及送交總選擧事務主任
。接獲申請的顧問委員會會向有關的選擧主任提供書面
意見。選擧主任就某名候選人或獲提名人是否獲有效提
名作出決定時,必須顧及顧問委員會提供的意見。

13.政府當局回應議員時解釋,針對顧問委員會提供的意
見而提出上訴的情況應不會出現。無論顧問委員會提供
甚麼意見或拒絕提供意見,均不會阻止任何人尋求獲提
名為候選人,或進行候選人提名事宜,或根據《立法會
條例》提出選擧呈請。

建議

14.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項規例。

徵詢意見

15.謹請議員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