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994號文件
檔號:CB2/BC/7/97
1998年2月1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的商議工作。
背景
2.《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1997年6月28
日獲前立法局通過,並於1997年6月30日刊登憲報。修
訂條例規定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租金調整,不得每3
年超過一次;而房委會釐定的租金,不得令其轄下租
住公屋住戶的整體租金與收入中位比例 (中位比例)超
逾10%。修訂條例將由房屋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3.房委會曾詳細評估修訂條例,並認為實施修訂條例
會引致下列運作上的困難:
- 房委會將受到限制,不能根據個別住戶的經濟情
況而調整租金;
- 平房區及中轉房屋住戶的家庭入息將須列作計算
中位比例之用,此擧違反修訂條例的原意;及
- 修訂條例並沒有明確指定釐定中位比例的方法,
以致房委會可能在法律上受到質疑。
條例草案
4.條例草案針對上述困難作出若干技術性的修訂,其中
包括
- 把平房區及中轉房屋的居住許可證收費豁除在修
訂條例的適用範圍之外;
- 規定租金檢討周期為每 3 年一次的限制不適用於
須繳付額外租金或市值租金的經濟條件較佳的住
戶,亦不適用於租金援助計劃下的受助人;及
- 訂定中位比例的明確定義,並容許房委會維持釐
定租住公屋的中位比例的計算方法(即根據抽樣調
查的方式)。
法案委員會
5.在1998年1月23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成立
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於1998年
2月6日擧行會議,陳鑑林議員獲選為主席。法案委員會
的委員名單載於
附錄。
6.法案委員會在該次會議上,完成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及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7.議員大致上支持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技術性修訂。法案
委員會的主要商議事項綜述於下文各段
每3年檢討租金一次的周期一般適用情況
8.議員大致上贊同政府當局應確保基本租金每3年只增加
一次。他們要求當局澄清,經濟條件較佳的住戶究竟會
每兩年抑或每 3 年加租一次。當局澄清,就經濟條件較
佳的住戶,以及因有暫時經濟困難而在租金援助計劃下
獲得減租的住戶所作出的修訂,是要在處理上述類別住
戶的個案時保持彈性。議員一致認為,此等住戶的基本
租金的調整期亦應與其他住戶一樣,即每3年只增加一次
。當局同意將該等住戶的租金調整事宜,交由房委會在
政策方面作出考慮,以確保不會與修訂條例的精神有所
抵觸。
9. 至於入住偶然空出的單位的住戶,議員同意有必要確
保每 3 年加租一次的規定亦同樣適用於此等住戶。當局
告知法案委員會,現時正在設計一個電腦系統,以便鑑
別此等住戶,確保他們的租金不會在少於 3 年的期間增
加。
有關修訂條例第(1A)條的草擬方式
10. 兩名議員指出,修訂條例第 (1A)條中"屋村內的土地
類別"一語,以及該條文整體上的寫法,均有欠清晰。他
們建議當局重新草擬該條文。當局亦認為該兩名議員提
出的建議是處理此事的另一方法,但表示當局原來的處
理方法,是盡量保留原有字眼,以及訂明例外的情況,
藉以解決運作上的困難,使當局的用意不會被誤解。議
員接納當局的解釋。
建議
11.法案委員會建議於1998年2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
徵詢意見
12.謹請議員支持上文第11段所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1日
附錄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委員名單
陳鑑林議員(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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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紹爾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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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柱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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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鍾泰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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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亮星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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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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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婉嫻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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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檢基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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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發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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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成利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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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根培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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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兆棠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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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名委員)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