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332號文件

檔 號:CB1/SS/3/97

1997年10月1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9月19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7年9月19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
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有關規例

2.有關的附屬法例為《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
2號)規例》、《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3號)規
例》及《1997年建築物(貯油裝置)(修訂)規例》。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2號)規例》

3. 現時,建築承建商分為註冊承建商和註冊通風系
統承辦商兩種。為提高承建商的水準,《1996年建
築物(修訂)條例》就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專門承建商
的註冊作出規定,並把專門承建商進一步細分為各
個不同類別。該規例就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專門承建
商的註冊釐定一套新收費,以取代為承建商和通風
系統承辦商辦理註冊,以及就其承建的排水工程進
行檢查和測試的現行收費。為一般建築承建商辦理
註冊,以及檢查和測試排水工程的費用,將由1997
年10月起生效,而為專門承建商辦理註冊的收費,
則由1998年3月起實施。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3號)規例》

4.此規例把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為已完成的
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進行額外檢查的收費,由2,120
元增加至2,420元,增幅為14%。此外,規例亦調整
發出任何圖則的經核證副本、印刷本或摘錄或任何
圖則的微縮影片或其他紀錄的經核證副本、印刷本
或摘錄的收費,由320元增加至350元,增幅為9%。
新收費將在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1997年建築物(貯油裝置)(修訂)規例》

5.此規例調整與貯油裝置牌照的批出或續期有關的收
費,由現行的48,940元增至52,400元,增幅為7%。新
收費將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1997年建築物(貯油裝置)(修訂)規例》

5.此規例調整與貯油裝置牌照的批出或續期有關的收
費,由現行的48,940元增至52,400元,增幅為7%。新
收費將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小組委員會

6.負責研究此3條規例的小組委員會在1997年10月3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成立,夏佳理議員獲選為小組委
員會的主席。小組委員會與政府當局擧行了一次會
議,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7.小組委員會不反對《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
2號)規例》所載有關調高就檢查和測試註冊承建商
建造的排水工程所收費用的建議,以及《1997年建
築物(管理)(修訂)(第3號)規例》和《1997年建築物(貯
油裝置)(修訂)規例》提出的增收費用建議。

8.有關《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2號)規例》建
議就承建商的註冊收取的新費用,議員認為把此等
收費與現行收費作直接比較並不恰當,原因是此等
收費是為一個新的註冊制度而訂定的。雖然現行收
費與建議收費均以收回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為目標
,但二者按實質計算有所不同,因為兩套收費是在
不同時期、根據不同的價格水平而釐定的,加上在
新註冊制度下申請的規定和處理程序更為嚴格,兼
且兩者的收費結構亦不相同。其中一例是有關人士
申請把其姓名記入承建商名冊為期一年的費用,將
由480元(註冊承建商)或440元(註冊通風系統承辦商)
大幅增至1,500元。議員同意有關增幅實屬必要,因
為現行收費是根據1994至95年度價格水平釐定的,
而且新的註冊制度將會規定建築事務監督須聯同行
將成立的承建商註冊委員會,以更全面而嚴格的方
式評審申請者的資格。

9.議員察悉並關注到,大部分為法團的承建商申請
辦理註冊的建議收費,與每名額外委任以代註冊承
建商行事的人須繳付的建議收費相比,兩者差異極
小---- 前者的收費為4,970元,而後者則為4,350元。
前者的收費包括當局審查提出註冊申請的法團,以
及審查獲委任以代該法團行事的人士的成本;至於
後者的收費,則只包括審查一名個人的成本。在考
慮一個法團是否適宜註冊時,建築事務監督會研究
其管理架構是否妥善、所屬人員的資歷,以及其使
用廠房和資源的能力。基於此緣故,評審一個法團
所涉及的工作,即使不比評審一名個人的工作為多
,也會不相上下。然而,以兩項建議收費計算,審
查一個法團的成本為620元(4,970元減4,350元),而審
查一名個人的成本卻是4,350元。議員質疑有關成本
的攤分比例。政府當局接納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
並答應在新收費實施一年後檢討成本的分攤比例。
當局向議員保證,儘管各項政府服務收費的加幅百
分比通常會每年按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
動加以調整,但其他因素如有關費用現行的收費水
平及受影響人士的負擔能力等,均會被納入考慮之
列。如有需要,政府當局會建議在一段較長的時間
後才達致收回全部成本的目標。

建議

10.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3條附屬法例。

徵詢意見

11.謹請議員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8日


附錄I

1997年9月19日在憲報刊登
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委員名單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胡經昌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祥國議員


總數:7名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