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332號文件
檔 號:CB1/SS/3/97
1997年10月1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9月19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7年9月19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
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有關規例
2.有關的附屬法例為《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
2號)規例》、《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3號)規
例》及《1997年建築物(貯油裝置)(修訂)規例》。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2號)規例》
3. 現時,建築承建商分為註冊承建商和註冊通風系
統承辦商兩種。為提高承建商的水準,《1996年建
築物(修訂)條例》就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專門承建商
的註冊作出規定,並把專門承建商進一步細分為各
個不同類別。該規例就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專門承建
商的註冊釐定一套新收費,以取代為承建商和通風
系統承辦商辦理註冊,以及就其承建的排水工程進
行檢查和測試的現行收費。為一般建築承建商辦理
註冊,以及檢查和測試排水工程的費用,將由1997
年10月起生效,而為專門承建商辦理註冊的收費,
則由1998年3月起實施。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3號)規例》
4.此規例把由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為已完成的
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進行額外檢查的收費,由2,120
元增加至2,420元,增幅為14%。此外,規例亦調整
發出任何圖則的經核證副本、印刷本或摘錄或任何
圖則的微縮影片或其他紀錄的經核證副本、印刷本
或摘錄的收費,由320元增加至350元,增幅為9%。
新收費將在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1997年建築物(貯油裝置)(修訂)規例》
5.此規例調整與貯油裝置牌照的批出或續期有關的收
費,由現行的48,940元增至52,400元,增幅為7%。新
收費將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1997年建築物(貯油裝置)(修訂)規例》
5.此規例調整與貯油裝置牌照的批出或續期有關的收
費,由現行的48,940元增至52,400元,增幅為7%。新
收費將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小組委員會
6.負責研究此3條規例的小組委員會在1997年10月3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成立,夏佳理議員獲選為小組委
員會的主席。小組委員會與政府當局擧行了一次會
議,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7.小組委員會不反對《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
2號)規例》所載有關調高就檢查和測試註冊承建商
建造的排水工程所收費用的建議,以及《1997年建
築物(管理)(修訂)(第3號)規例》和《1997年建築物(貯
油裝置)(修訂)規例》提出的增收費用建議。
8.有關《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2號)規例》建
議就承建商的註冊收取的新費用,議員認為把此等
收費與現行收費作直接比較並不恰當,原因是此等
收費是為一個新的註冊制度而訂定的。雖然現行收
費與建議收費均以收回提供服務的全部成本為目標
,但二者按實質計算有所不同,因為兩套收費是在
不同時期、根據不同的價格水平而釐定的,加上在
新註冊制度下申請的規定和處理程序更為嚴格,兼
且兩者的收費結構亦不相同。其中一例是有關人士
申請把其姓名記入承建商名冊為期一年的費用,將
由480元(註冊承建商)或440元(註冊通風系統承辦商)
大幅增至1,500元。議員同意有關增幅實屬必要,因
為現行收費是根據1994至95年度價格水平釐定的,
而且新的註冊制度將會規定建築事務監督須聯同行
將成立的承建商註冊委員會,以更全面而嚴格的方
式評審申請者的資格。
9.議員察悉並關注到,大部分為法團的承建商申請
辦理註冊的建議收費,與每名額外委任以代註冊承
建商行事的人須繳付的建議收費相比,兩者差異極
小---- 前者的收費為4,970元,而後者則為4,350元。
前者的收費包括當局審查提出註冊申請的法團,以
及審查獲委任以代該法團行事的人士的成本;至於
後者的收費,則只包括審查一名個人的成本。在考
慮一個法團是否適宜註冊時,建築事務監督會研究
其管理架構是否妥善、所屬人員的資歷,以及其使
用廠房和資源的能力。基於此緣故,評審一個法團
所涉及的工作,即使不比評審一名個人的工作為多
,也會不相上下。然而,以兩項建議收費計算,審
查一個法團的成本為620元(4,970元減4,350元),而審
查一名個人的成本卻是4,350元。議員質疑有關成本
的攤分比例。政府當局接納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
並答應在新收費實施一年後檢討成本的分攤比例。
當局向議員保證,儘管各項政府服務收費的加幅百
分比通常會每年按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
動加以調整,但其他因素如有關費用現行的收費水
平及受影響人士的負擔能力等,均會被納入考慮之
列。如有需要,政府當局會建議在一段較長的時間
後才達致收回全部成本的目標。
建議
10.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3條附屬法例。
徵詢意見
11.謹請議員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8日
附錄I
1997年9月19日在憲報刊登
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委員名單
夏佳理議員 |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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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柱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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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天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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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鍾泰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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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經昌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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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錦全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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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祥國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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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7名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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