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04號文件
19987年2月20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文件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提出 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庫務局局長已發出預告,表示將於1998年3月4日臨時立
法會會議席上動議本年的臨時撥款決議案。
2.該項議案旨在申請臨時撥款,以便政府能在1998年4月
1 日新財政年度開始至《撥款條例》通過的一段期間,
繼續提供各項現有服務。該項程序在《公共財政條例》
(第2章)第7(1)條之下確立已久。
3.根據決議草案擬本第1段,本年度就所有總目申請的臨
時撥款總額定為70,888,669,000元 ( 去年申請的金額為
43,116,451,000元),未經臨時立法會批准,不得超逾此數。
4. 就每個分目申請的臨時撥款,乃按預算草案所列該分
目所獲撥款的百分率計算,該百分率乃根據決議草案擬
本第4段釐定。扼要而言,決議草案擬本第4段的規定所
產生的效果,就是除非決議草案擬本附表規定另一個百
分率,否則就經常帳的分目而言,臨時撥款的最高百分
率為20%;就非經常帳的分目而言,則為100%。根據決
議草案擬本同一段,財政司司長有權更改任何分目的臨
時撥款申請額,惟不得因而令該款額超出預算草案中該
分目所獲的撥款。決議草案擬本第 3 段訂明,就任何總
目而言,有關的開支不得超逾該總目下每個分目的指定
撥款的合計總額。
5.根據庫務局局長的致辭擬稿,倘《撥款條例》按原定
時間於1998年3月18日獲得通過,該項決議案即告失效。
6.該決議案的措辭與去年的決議案相若約,只是中文本
行文有作出若干輕微的修改善。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
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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