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08號文件
1998年2月20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2月13日在憲報刊登的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91號)
《僱傭實務守則》(第635號公告)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日期 | : |
19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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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8 年3月18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8年3月25日) |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下稱“該條
例”)第 47 條,平等機會委員會可發出實務守則,以達
致消除歧視,以及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機會而不論家
庭崗位的目的。
2.《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下稱“該守
則”)就該條例的條文作出概括解釋。
3. 該守則提供指引,以防止及消除僱傭範疇中的歧視情
況和其他違法行為。該守則特別建議就僱傭範疇中如聘
請、晉升、調職、培訓、解僱、裁員,以及在訂定僱傭
條款和條件等各方面採用“劃一甄選準則”。
4.該守則適用於本港各機構的僱傭範疇,除非其僱員完
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該守則亦適用於公營及
私營機構的僱傭關係。
5. 任何人不會因不遵照該守則而被起訴,但在根據該條
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守則的有關條文可獲接納為證
據,供法院考慮以裁定法律程序中產生的任何問題。
6. 謹請議員注意,該守則的審議期限及修訂程序,與根
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在憲報刊登的附屬
法例大致相同,但動議延展審議期限或修訂該守則的議
案,則須在12整天前作出預告。
7.該守則將於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的臨時立法會會議後
28天的期限屆滿時開始實施,或在為審議守則而予以延
展的期限屆滿時開始實施;若臨時立法會通過決議修訂
守則,則守則將於該決議在憲報刊登之日的前一日終結
時開始實施。
8.因應本部所提出的一些疑問,平等機會委員會同意對
該守則的中英文本作出若干技術性修訂。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