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CB(2)142號文件
檔號:PLC/WG/02
1997年8月22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有關“議事規則工作小組建議對
《議事規則》作出的修訂”
的諮詢文件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內務委員會就議事規則工作小組
(下稱“工作小組”)建議對《議事規則》若干條文
作出的修訂發表意見。除非議員對本文件所載
的建議另有意見,工作小組召集人周梁淑怡議
員會在1997年9月10日臨時立法會(下稱“臨立會
”)會議上動議兩項議案,藉以:
- 修訂《議事規則》;及
- 在修訂了的《議事規則》訂明成立議
事規則委員會的規則後,解散議事規
則工作小組。
背景
2.臨立會在1997年4月12日通過採納《議事規則
》。周梁淑怡議員就其採納《議事規則》的議
案向臨立會發言時,匯報《議事規則》有若干
地方仍須再作檢討。其後,工作小組曾擧行會
議,商議有關的問題和提出若干修訂建議。對
於性質較為急切的修訂,即關於在香港特別行
政區成立後臨立會首數次會議的程序,以及成
立事務委員會的修訂,臨立會已分別在1997年
6月21日及7月16日會議上予以採納。
3.工作小組根據臨立會在應用《議事規則》後
所得的經驗,以及議員在特定事宜的數輪諮詢
中所提出的意見,現建議就《議事規則》作出
其他修訂。
工作小組的建議摘要
規則第2條(語文)
4.規則第2(3)及(4)條分別訂明,中文或英文呈
請書須附同由法庭翻譯員核證準確的英文或
中文譯本。在考慮呈請書應否附同所需譯本時
,工作小組參考了《基本法》第九條,該條文
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
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
英文也是正式語文”。工作小組察悉,該條文並
無規定公事上的文書必須中、英文本兼備。因
此,在邏輯和情理上,某人如提交呈請書,便
會盡力使呈請書的內容措辭明確;同時,如其
認為在提出要求時須一併翻譯其呈請書,亦會
確保譯文準確,以達其意。工作小組最終認為
,該兩款條文是不必要的,並建議予以刪除。
規則第4條(臨時立法會主席的選擧)
5.按照前立法局的做法,臨時立法會主席的補
選程序由內務委員會決定,並載於《內務守則
》內。由於臨立會首度通過《臨時立法會議事
規則》時,內務委員會仍未成立,故此《議事
規則》並沒有包括有關補選程序。臨立會內務
委員會在1997年5月8日通過《內務守則》時,
才一併通過臨時立法會主席的補選程序。工作
小組認為,臨時立法會主席的補選程序應在《
議事規則》內訂明,而非載於由內務委員會制
訂的《內務守則》內。工作小組建議在《議事
規則》內增訂附表,以載述臨時立法會主席的
補選程序。
規則第7條(立法機關法律顧問)
6.為確保用詞一致,工作小組建議“立法機關”
一詞應以“臨時立法會”取代。該條文的中文文
本亦需稍為改寫,使行文更順暢。
規則第9條(官員列席會議)
7.規則第9條就獲委派官員列席臨立會、全體
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或財務委員會轄下小組
委員會的會議,作出規定。工作小組建議在
該條增訂一款,以便官員可獲邀列席臨立會
其他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會議。
規則第18條(各類事項的次序)
8.建議的修訂旨在更清楚訂明,臨立會轄下
各委員會(包括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政
府帳目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等)在臨立會會議
上提交報告的次序。
規則第42條(議員不發言時的擧止)
9.工作小組認為,《議事規則》應提述議員
進出臨立會會場的衣飾,以反映議員尊重臨
立會的莊嚴會議程序。
規則第70條(全體委員會處理撥款法案
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10.工作小組建議,對該條第(10)款的中文
本內“(經增加)(經削減)”一語,在文字上作
輕微修訂,使文意更清晰及與英文文本一
致。
規則第74A條(議事規則委員會)
11.工作小組在1997年5月初發出臨立會
159/96-97號文件(隨臨立會179/96-97號文件
發出),就工作小組的未來提出兩個方案,
即工作小組應成為臨立會之下的委員會,
抑或成為內務委員會之下的小組委員會,
並徵詢議員的意見。由於支持該兩個方案
的議員人數相若,工作小組經再行商議後
,最終認為與臨立會議事規則有關的所有
事宜,應由一個中央委員會處理,而在臨
立會之下成立該委員會,是較合宜的做法
。
12.工作小組因而建議增訂規則第74A條,
就成立議事規則委員會作出規定。成立該
委員會的程序,大致參照臨立會其他常設
委員會如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政府
帳目委員會的模式。
規則第73條(政府帳目委員會)
規則第74條(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規則第78條(專責委員會)
規則第79條(專責委員會的程序)
13.工作小組參考了前香港立法局的安排,
並認為應在有關規則內分別就任命政府帳
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專
責委員會副主席一事作出規定,以便在這
些委員會的主席缺席時,或在有需要的情
況下,副主席可暫代其職。
規則第81條(證據的過早公布)
14.工作小組建議,規則第81條應就議員過
早披露在專責委員會會議過程中所取得的
證據的情況,作出處分規定。工作小組參
考了規則第85條(與個人利益有關的處分),
並建議過早公布證據的適當處分,應訂為
由臨立會藉訓誡或譴責的議案,加以處分
。
規則第82條(議員以專業身分受聘)
15.工作小組認為,規則第82條所載的限制
適用於任何專業身分的議員,而並非只限
於是法律執業者的議員。故此,工作小組
建議以“專業身分”這個涵蓋較廣的提述取
代“法律執業者”一詞。工作小組並建議,
條文中“獎賞”一詞應改為”報酬”,藉以更
準確反映該條規則的目的。
對規則第10、29、74及85條作出文字上的修訂
16.規則第10、29、74及85條需在文字上
作出輕微修訂。
17.工作小組亦檢討過其他規則,包括規
則第3(4)、17(4)、20(6)、21、36、37、38
、46(1)、51、54、72、83、84、87及88條
,並建議該等條文無需作任何修改。
18.各有關規則的原有條文及連同標明建
議修訂的整套文本,載於附錄,以供參
考。
解散工作小組
19.工作小組認為,在臨立會通過有關議
事規則委員會的新訂規則第74A條後,工
作小組便應解散。現時由工作小組處理的
所有事宜應由新成立的委員會接辦。內務
委員會將就該委員會的成員組合進行討論
,並在1997年9月中前將有關建議提交臨
時立法會主席考慮。
徵詢意見
20.謹請議員就工作小組建議對《議事規
則》作出的各項修訂發表意見。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14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