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820號文件
檔號:CB1/SS/9/97
1998年1月2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6、113及114條
提出的5項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1.此份文件旨在匯報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6、113
及114條提出的5項決議案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小組委
員會”)的商議過程。
背景
2. 政府當局曾發出預告,表示將於1998年1月7日的臨時
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36、113 及
114條動議5項議案,要求臨時立法會批准下列各項規則
及命令:
- 《1998年破產(修訂)規則》;
- 《1998年債權人會議(廢除)規則》;
- 《1998年破產(表格)(修訂)規則》;
- 《1998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及
- 《1998年債權證明(修訂)規則》。
該等擬議規則及命令旨在利便執行前立法局通過的
《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以下簡稱《修訂條例》),而
《修訂條例》的目的則在於實施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
,使法例著重給予自新機會多於懲罰,以及簡化破產程
序。《修訂條例》作出的修訂包括訂立個人自願安排程
序,鼓勵債務人以有計劃的方式解決其財務問題,而無
須宣布破產;引入自動解除破產制度,倘破產人的產業
受託人或任何債權人均無提出反對,可自動解除破產;
廢除有關“破產作為”及“破產通知書”等不合時宜的
規定,以較簡單直接的破產呈請理由取代。
3. 1997 年12月19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議員同意成立
小組委員會,研究該等議案,並要求政府當局將動議該
等議案的日期延至較後的臨時立法會會議。
小組委員會
4. 小組委員會由 8名委員組成,何世柱議員當選主席。
小組委員會曾於1998年1月7日擧行會議,邀請政府當局
向各委員簡介該等議案的內容,並在該次會議席上完成
商議過程。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5.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在草擬該等擬議規則及命令時,
曾諮詢擬議法例的使用者,例如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
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司法機構。然而,議員對附
屬法例中與費用有關的部分條文表示關注。
《1998年破產(修訂)規則》
6. 在《修訂條例》制定為法例後,《1998年破產 (修訂)
規則》建議對現行的《破產規則》作出相應修改。該項
附屬法例特別廢除有關*破產通知書*的現行規則,並以
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債務人支付債項的程序,以及
在適當情況使要求償債書作廢的步驟予以取代。該項附
屬法例亦訂明申請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的程序,以及
訂明規管法院對破產人的行為操守、交易及財產進行查
詢方面的條文。《修訂規則》亦將會廢除現行《破產規
則》中有關解除破產的條文,並以新的程序取代,容許
受託人或破產人的任何一名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暫時中止
解除破產,以及使破產人可申請提早解除破產。關於債
權人會議的新安排亦加以訂明。此外,擬議規則將會訂
明破產案中的受託人必須在收到債權證明後的4年內,
就該項證明作出決定。擬議規則亦將會訂明以個人自願
安排的程序取代有關債務重整協議及債務償還安排的現
行條文,以及受託人申請收入付款令的程序。
7.規則第23(4)條訂明,法院委任的速記員的酬金將由每
小時150元大幅增加至2,000元,議員對此表示關注。政
府當局澄清,2,000 元只是訂明可支付予速記員的最高
酬金率。每小時150元的酬金率自1985年以來從未作出
修訂,而法例亦規定法院可指定另一個其認為合適的
酬金率。
《1998年債權人會議(廢除)規則》
8.鑑於《1998年破產(修訂)規則》已載列債權人會議規
則,現行 《債權人會議規則》應相應廢除。小組委員
會對擬議的修改並無提出質疑。
《1998年破產(表格)(修訂)規則》
9.該項修訂規則根據《修訂條例》及《1998 年破產(修
訂)規則》,建議對部分現有的表格作出技術上及相應
的修訂,廢除多份其他表格及訂定新表格。議員察悉
,將表格18之下的債項款額由500元增加至 10,000元的
修訂,是配合《修訂條例》中將提出破產呈請的最低
債項總額提高的做法。
《1998年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修訂)令》
10.該項修訂命令主要是廢除現行命令的附表內的若干費
用項目,並因應新的破產規則及程序,加入3個新的費用
項目。
11. 關於該項命令增訂的3個新費用項目,議員關注當局
釐定有關收費水平的基礎,以及該等收費水平與政府當
局就類似的服務收取的費用的水平是否一致。政府當局
確認,其中兩項收費均為85元的項目(即債權人查閱破產
人簽署的紀錄及債權人查閱其他債權人的債權證明表),
與破產管理署署長就性質相同的其他費用項目所收取的
費用水平一致。至於向債權人提供一份債權人列表的每
頁或不足一頁的影印費用,則按照庫務署署長就提供予
公眾人士的影印服務所釐定的標準收費率訂定。
《1998年債權證明(修訂)規則》
12.該項修訂規則是因應《修訂條例》制定為法例而需作
出的相應及文字上的修訂。第20條原本規定逾期未繳的
債項的年率不得超過8釐,現在以根據《最高法院條例》
(第4章)訂定的利率取代。政府當局解釋,由法院根據發
出破產令當日的通行利率決定有關利率的做法較為合理
。議員接納此項解釋。
建議
13.小組委員會支持該等決議案,並同意政府當局於1998
年2月11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該等決議案。
諮詢意見
14.請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以及支持載於上
文第13段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20日
臨時立法會
根據 《破產條例》(第6章)第36、113 及114條
提出的5項決議案小組委員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Subcommittee on
five resolutions under sections 36, 113 and 114 of the
Bankruptcy Ordinance (Cap. 6)
委員名單
Membership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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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柱議員(主席) | Hon HO Sai-chu, JP (Chai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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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啟明議員 | Hon LEE Ka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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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經昌議員 | Hon Henry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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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議員 | Hon Ronald ARCULLI,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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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宜弘議員 | Dr Hon Philip WONG Yu-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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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漢銓議員 | Hon Ambrose LAU Hon-chuen,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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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錦全議員 | Hon NGAN Kam-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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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祥國議員 | Dr Hon LAW Cheung-kw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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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共: 8位議員
Total: 8 members
日期: 1998年1月7日
Date: 7 January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