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282/96-97號文件
檔號:PLC/BC/03
1997年5月2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區域市政局(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7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顧問報告
法案目的
此等法案旨在於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的一
段過渡期內,成立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及臨
時區議會。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行政長官辦公室於1997年5月16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以下簡稱「參考資料摘要」)。
首讀日期
3.1997年5月17日。
意見
4.此3項法案與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
安 (修訂)條例草案一樣,是用來取代藉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的權力而經宣布為牴觸《基本法》的本港法例條
文。鑑於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將於1997年 6
月30日停止運作,如沒有此3項法案,則本港的區域
組織會出現真空情況。
5. 因此,此等法案的主要條文是要就區域組織的組成
,在訂出較長遠安排之前,暫時重組有關的區域組織
,以便於 1999年12月31日前以臨時性組織的形式運作
。該等臨時性區域組織會以委任方式組成,而議員人
數亦會增加約25%,但人數不得超過一個上限。
6. 至於與議員人數和組成無關的多項現有條文,該等
法案將不會作任何修訂。因此,關於該等區域組織的
職能及權力,行事方式及程序的條文將予以保留。
7. 然而,每項法案均按需要而訂定了若干相類似的過
渡條文,當中涉及的包括:財產、權利、職責、義務
、債務及法律責任的轉讓、保留該等即將解散的組織
的作為的效力,以及個別組織正副主席的選舉等。
8. 除個別組織的新組成方法各有不同外,每項法案所
訂的修訂,在條文內容上有很多相同之處。
9. 由於各項修訂的目的,均是設立臨時性的區域組織
,故此在日後該等組織按較長遠的組成方式重組時,
便有需要再行修訂有關的法例。
公眾諮詢
10.雖然參考資料摘要第27段提及行政長官辦公室曾就
此等法案諮詢公眾,但研究此等法案的法案委員會仍
歡迎公眾人士,特別是法案影響所及的人士,提出意
見。
法案委員會
11. 議員諒會記得,內務委員會在 1997年5月17日會議
上業已成立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此等法案。該法案
委員會將於1997年5月25日上午舉行審議該等法案的首
次會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