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143/96-97號文件

檔號:PLC/BC/01

1997年4月2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假日(1997年及1998年)條例草案
法律顧問報告


法案目的

本法案旨在就1997年年中至1998年年底一段期間內的
假日,作出特別規定。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行政長官辦公室在1997年4月8日發出的臨時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E/15/7(C))。

首讀日期

3.1997年4月12日。

意見

4.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決
定有需要對 1997年下半年和 1998年全年的香港公眾假
期作出過渡性安排。

5.目前,香港的公眾假期是由《假日條例》(第149章)(
以下簡稱「該條例」)規定和指明的。所有銀行、教育
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均須以該等日子為
假期。

6. 本法案旨在全面落實籌委會關於應作出的過渡性安
排的決定。本法案的作用,就1997年下半年而言,是
撤銷「8 月最後一個星期一之前的星期六」及「重光
紀念日,即8月最後一個星期一」這2天指定假日,而
以下列5天假日取代 ─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及翌日(1997年7月1日及
    7月2日);

  2. 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1997年8月18日);及

  3. 國慶日及翌日(1997年10月1日及10月2日)。
7.至於1998年的公眾假期,除星期日外,本法案維持
全年公眾假期共 17天的安排,但卻撤銷其中4天假日
,即英女皇壽辰、英女皇壽辰後第一個星期一、8月
最後一個星期一之前的星期六及重光紀念日,而代
以下列4天新假日 ─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1998年7月1日);

  2. 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1998年8月17日);及

  3. 國慶日及翌日(1998年10月1日及10月2日)。
8.本法案並採納籌委會主任委員在1996年10月3日會
議上作出的建議,將《僱傭條例》(第57章)第 39條
所訂的法定假日,增多下列3天 ─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及翌日(1997年7月1日及
    7月2日);及

  2. 國慶日(1997年10月1日)。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在法定假日給予僱員休
假。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滿3個月,僱主必須就法定假日支付假日薪酬。

現正由立法局審議的相關條例草案

《1997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9. 於1997年4月9日,在立法局有議員提交了一條議員
法案,即《1997年僱傭(修訂)(第 3號)條例草案》。該
法案的唯一目的,是將5月1日訂為《僱傭條例》所規
定的法定假日。

10.在法律上,該修訂法案與《假日(1997 年及1998年)
條例草案》並無牴觸,因為前者應只影響1998年以後
的法定假日,而後者則只影響1997年下半年的法定假
日。換言之,倘該兩條法案均獲得通過,它們可一併
生效。

《公眾假期(1997年特別假期)條例草案》

11.在1997年4月18日,憲報刊登了一條名為《公眾假
期(1997年特別假期)條例草案》的政府法案,並將在
1997 年4月23日提交立法局。該法案的目的,是指明
1997年7月1日及7月2日為《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法定
假日及《假期條例》所規定的公眾假期。

12. 該法案將該2天頒布為法定假日和公眾假期,對《
假日(1997 年及1998 年)條例草案》的部分規定會產生
重覆。雖然兩者在政策上並無衝突,但當其中一條法
案先於另一條法案通過成為法例後,後一條法案便不
再有作出有關該2天假期的規定的必要。

建議

13.雖然本法案在籌委會及其主任委員的主動之下,只
是作出假日方面的若干短期安排,但該等安排可能會
對1999年及以後的假日編排有一定影響。

14.本法案是行政長官提交予臨時立法會的首項法案。
本法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經行政長官辦公室準備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作若干項輕微的修正 (載於附錄) 後,
應無問題。除非議員就法案的內容認為有問題須提出
研究,或因應上文第 9至 12段希望商討如何處理,否
則本法案應可恢復二讀辯論。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