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144/96-97號文件
檔號:PLC/HC/1
1997年4月2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選舉程序
目的
本文件旨在建議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主席及委員
的選舉程序,以便臨時立法會主席作出有關任命。
背景
2.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為臨時立法會(「臨立會」)
的常設委員會,其職權範圍載於《議事規則》第74條(
轉載於附錄)。根據《議事規則》第74(2)條,該委員會
由 1名主席及 6名委員組成,全部均須為臨時立法會主
席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的議員。議員獲
任命加入該委員會,任期直至臨立會會期結束為止。
3. 根據立法局過往的經驗,議員是在立法局內務委員
會的公開會議上以口頭提名的方式,選舉議員加入議
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如獲提名的議員人數超逾委
員名額,議員會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選舉。其後,該
委員會的主席會由當選委員互選產生。內務委員會通
過該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人選後,會建議立法局主席
作出正式任命。
4.在1995年6月,立法局內務委員會考慮到議員個人利
益監察委員會的委員人數有限,但肩負的職務卻極為
重要,因此決定該委員會的委員組合應具有廣泛代表
性,以包括不同政黨的議員,從而達致一個平衡的組
合。
5. 在 1995年10月新一屆立法局會期開始時,立法局內
務委員會同意沿用過往的做法(載於上文第 3至 4段),
並選出 7 名議員加入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獲選
的委員遂於 1995 年11月15日舉行會議,選舉委員會主
席。獲選委員 (包括其後當選為主席的委員) 名單隨後
提交予立法局主席,由其作出任命。
目前情況
6.臨立會在1997年4月12日會議上通過,內務委員會選
出正副主席後,應根據《議事規則》第74(2)條訂定議
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選舉程序,以便
在可行的情況下盡早舉行有關的選舉。由於內務委員
會正副主席已於 1997 年4月12日選出,因此內務委員
會應在現時決定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選舉程序。
7.謹建議議員通過採納上文第3及4段所載的選舉程序
。如議員同意採納該程序,秘書處亦建議在1997年5
月 10 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舉行議員個人利益監察
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屆時,議員會獲邀以口頭方式
提名候選人,並舉行選舉。內務委員會亦會從該7名
當選委員中,決定由誰召開選舉主席的會議。
徵詢意見
8.請議員:
- 通過採納上文第3段所載選舉議員經任命加入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程序;
- 如選舉程序獲內務委員會通過採納,在 1997
年5月10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按上文第4
段概述的原則選出 7 名議員為議員個人利益
監察委員會委員;及
- 在選舉結束後,決定在 7 名獲選委員中應由誰
召開選舉主席的會議。有關選舉主席的結果經
內務委員會通過後,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的主席及委員名單會提交臨時立法會主席,由
其作出任命。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4月17日
附錄
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
第74條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74.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1)臨時立法會設有一個名為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的常設委員會,負責 ─
- 研究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的編製、備存、取覽
等各項安排;
- 考慮議員或其他人士就該登記冊的形式及內容
提出的建議;
- 考慮及調查與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有關
或就議員未有登記及申報其個人利益而作出的
投訴;
- 考慮關乎議員以其議員身分所作行為的道德標
準事宜,並就該等事宜提供意見及發出指引;
- 向臨時立法會作出報告及建議,包括關於根據
本議事規則第 84 條 (與個人利益有關的處分)作
出處分的建議。
(2) 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 6名委員組成,全部均須為
臨時立法會主席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
的議員。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主席加上兩名委
員。如主席暫時缺席,委員會可在主席缺席期間另
選一委員代行主席之職。
(3) 委員會須在主席決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會議。會議的書面預告須在會議日期最少5整天前
發給各委員,但主席可視個別情況指示給予較短
時間的預告。
(4) 委員會會議須公開舉行,但主席按照委員會的
任何決定命令不公開舉行者除外。
(5) 所有在委員會內討論的事宜,須以參與表決的
委員贊成者及反對者的過半數決定;如贊成者及
反對者數目相等,主席或主持會議的任何其他委
員有權作決定性表決。
(6) 委員會可邀請任何人士列席委員會會議,以提
供證據或出示其管有或由其控制的文書、簿冊、
紀錄或文件。
(7) 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委員會的行事方式
及程序,由委員會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