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145/96-97號文件

檔號:PLC/HC/1

有關「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
為臨時立法會提供秘書支援服務」的諮詢文件



目的

行政事宜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謹請議員就在1997
年7月1日及該日後為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供支
援服務的安排提出意見。

背景

2. 現時,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臨立會秘書處」)為臨
立會提供秘書支援服務。臨立會秘書處共有主要職員
15人,他們均是立法局秘書處的前任僱員,在辭去立
法局秘書處職位後加入臨立會秘書處工作。作出此項
安排的目的,是確保在1997年6月30日後能為日後的立
法機關提供貫徹一致的服務。臨立會議員亦已有共識
,同意立法局秘書處職員在1997年6月30日後應繼續為
立法機關提供服務。有鑑於此,下述各段研究必須採
取的行動,以便臨立會秘書處及立法局秘書處在1997
年7月1日合併。

現時情況

法定權力及財政撥款

3.立法局秘書處在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督導下運作
。管理委員會是根據《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第443章) 成立的法定機構。該條例的文本載於附錄I。

4.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是一個法定實體,督導獨立
的秘書處的運作(包括聘任秘書處的職員),從而為立
法局和其轄下委員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管理委員
會現時共有11名成員,即立法局主席、內務委員會主
席及副主席,以及其他 8 名由立法局議員互選產生的
成員。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及權力分別載於條例第 9 及
10條。

5. 管理委員會的運作經費全部由政府提供。根據《撥
款條例》通過的政府周年預算,設有一個獨立的開支
總目(總目112),為管理委員會提供撥款。在1997至98
年度預算草案中,政府建議為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提供 286,500,000 元的全年預算,以便為立法機關的
議員提供服務。

辦公地方

6. 根據政府當局與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簽訂的交換
文本,政府當局須為管理委員會提供合理的辦公地方
,使管理委員會可履行職能。除立法局大樓外,政府
當局亦在萬國寶通銀行大廈及中區政府合署西座,為
管理委員會提供辦公地方,作為立法局秘書處的外設
辦事處及個別議員設於中區的辦事處。

職員人手

7.截至1997 年4月1日,立法局秘書處的職員編制共有
305個職位,另加在2個非經常帳下撥款開設的12個職
位,即為認證現行法例真確中文本計劃開設的10個職
位,以及為倫敦辦事處開設的2個職位。在1997年7月
當認證計劃完成及倫敦辦事處結束後,兩個非經常帳
將會撤銷。至於該 305 個常額職位,已包括辭職加入
臨立會秘書處的15名職員的職位在內。因該等職員辭
職而出現的職位空缺,現時由臨時職員出任或由現任
職員署任。該等305個職位按職級劃分的詳細情況載
附錄II

修訂建議

8.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條,現時在香
港生效的法例,除與《基本法》牴觸者外,在作出所
需修訂後將予以保留。《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因此會在 1997 年6月30日後予以保留,而管理委員
會將仍是督導秘書處運作的法定機構。然而,為確保
該條例與《基本法》一致,而管理委員會在1997年7月
1日能透過其成員繼續運作,以及透過一個秘書處為
臨立會提供服務,條例內若干條文須作出修訂。所需
作出的修訂包括

  1. 條例的適應 條例內若干名詞(例如“Council”及“Commission”
    的中文名稱)及定義(例如*Council*的定義應包括
    臨時立法會)須予以修訂,以便與《基本法》一
    致,並反映1997年7月1日的情況。

  2. 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在根據條例第 4(1)(e)條舉行管理委員會成員選
    舉前,或有需要訂定過渡條文,訂明由行政事
    宜工作小組的成員擔任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以
    督導立法局秘書處的運作。

  3. 處理與臨立會有關的資產及合約
    有需要訂定條文,使就臨立會的運作而取得的所
    有資產及訂立的合約(包括僱傭合約),可由1997年
    7月1日起轉移及轉易予管理委員會。

  4. 財政撥款
    有需要對《1997年撥款條例》作出相應修訂,使
    管理委員會可動用在條例總目 112下撥予管理委
    員會的款項,由1997年7月1日起為臨立會提供秘
    書支援服務。
9. 至於管理委員會及立法局秘書處的名稱,工作小組
注意到在作出上述法例修訂後,管理委員會的中英文
名稱將為“The Legislative Council Commission” 及「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而立法局秘書處的中英文
名稱將為“the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及「立法
會秘書處」。工作小組認為,在臨時立法會存續期間
,管理委員會應稱為“The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Commission”(中文名稱為「臨時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
會」),而秘書處應稱為“the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中文名稱為「臨時立法會秘書處」)。故
此,該條例需予修訂,以達致上述目的。所有修訂應
於1997年7月1日生效,以便管理委員會可在該日及該
日後運作。

10.正如上文第2段所述,現時立法局秘書處的職員將
於1997 年6月30日後繼續為立法機關提供服務,並與
行政長官目前所聘任或將會聘任為臨立會服務的立法
局秘書處前任職員(即在緊接其受僱於臨立會秘書處
之前由立法局秘書處以定期合約方式聘任的職員)合
併。由於根據按上述建議加以適應後的《立法局行
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現時立法局秘書處的職員應
可繼續履行其合約,惟議員需予考慮,在1997年7月
1日後,現時臨立會秘書處的職員如何為重新合併的
立法會秘書處服務。現時臨立會秘書處人員與行政
長官訂立的合約將在1997 年7 月31日屆滿,但該等
合約會藉上文第 8(c)段所載修訂法例的方式由行政
管理委員會接收。換言之,該等職員會自動成為重
新合併的立法會秘書處 (或臨立會秘書處)的職員,
直至1997 年7 月31日為止。故此,工作小組認為恰
當的做法是由現在至1997年7月1日期間,有關方面
盡可能及早知會該等職員,表示擬繼續聘請其在19
97 年7 月31日後為秘書處工作。鑑於立法局秘書處
一般會在職員的合約屆滿前6個月發出續約通知,
故上述安排與立法局秘書處的做法一致。在《立法
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的修訂經臨立會通過並付
諸實施後,該等職員應盡快獲得正式繼續聘任。他
們應重新擔任其在立法局秘書處的職位,一如其服
務並無中止。

徵詢意見

11. 謹請議員就上文第8至10段所載的各項擬議改變
提出意見,特別是附錄III所詳列,建議對《立法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作出的修訂和對《1997年撥
款條例》作出的相應修訂、管理委員會和秘書處的
名稱,以及合併兩個秘書處職員的事宜。其後,工
作小組會參考議員的意見,向臨立會作出報告,並
邀請行政長官辦公室著手草擬各項修訂,以期向臨
立法提交一項修訂法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4月17日

附錄II

立法局秘書處職員編制



職位人事編制
截至1997年4月1日
秘書長1
法律顧問1
副秘書長1
助理秘書長3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1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1
首席主任1
會計師1
總主任13
助理法律顧問5
公共資訊總主任1
總中文主任3
高級主任26
公共資訊高級主任 2
高級中文主任19
研究主任5
中文主任26
主任8
電腦主任2
助理電腦主任3
助理會計師2
主任(社交活動)1
公共資訊主任1
圖書館主任2
高級私人秘書3
一級私人秘書6
二級私人秘書22
高級中文文字處理員4
中文文字處理員8
高級打字員1
打字員18
文書主任2
保安主任1
高級保安助理2
保安助理19
一級文員14
二級文員30
助理文員11
會計文員4
社交活動助理1
管事5
貴賓車私人司機1
貴賓車司機1
汽車司機1
辦公室助理員18
一級工人2
二級工人2
總數305


附錄III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的擬議修訂


原有條文建議修訂
整項條例 「立法局」及「立法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中
文名稱
為與《基本法》用詞一致
,需將條例內提及「立法
局」之處全部修訂為「立
法會」。
2 “Council”的定義 為反映1997年7月1日後的
情況,現建議修訂“Council”
的定義,使其意指香港特
別行政區立法會,如有需
要,亦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首屆立法會成立前的臨
時立法會。並須就此項修
訂提供相應的中文本。
4 成員 ─ 管理委員
會現時的成員組合
包括:‧立法局主
席(第4(1)(a)條);

‧內務委員會主席
(第4(1)(b)條);

‧內務委員會副主
席(第4(1)(c)條);及

‧其他8名由立法局
議員互選產生的成

(第4(1)(e)條)。
為確保在1997年7月1日
後有議員出任管理委員
會的成員,以監督秘書
處的運作,現建議增訂
一項過渡條文,訂明除
主席、內務委員會主席
及副主席外,臨時立法
會行政事宜工作小組的
成員將出任管理委員會
的成員,直至根據條例
第4(1)(e)條*舉行管理委
員會成員選舉為止。
16 中文本內對「財政司」
的提述 將「財政司」
修訂為「財政司長」,
以便與《基本法》一致。
19、23 對「官方」的提述 刪
除所有對「 官方 」的
提述,並以「 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或其
他恰當的相等權力機
關取代。
新訂條文
為確保就臨時立法會
的運作而取得的所有
資產及訂立的合約,
日後將以管理委員會
的名義持有或繼續生
效,現建議增訂一項
新條文,訂明由1997
年7月1日起,指定團
體就臨時立法會的運
作所取得的財產所有
權、招致的所有法律
責任、債項及義務,
以及訂立的合約,將
轉歸或轉易予管理委
員會名下。這可包括
與前立法局秘書處職
員及其他臨時職員簽
訂的僱傭合約。「指
定團體」 的用意是包
括所有被指明或認可
的人士,該等人士曾
採取的行動,是臨時
立法會或行政事宜工
作小組已決定接管者
,例如范徐麗泰女士
曾簽訂的合約。

相應修訂 《1997年撥款條例》
內總目 112下對「立
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中文名稱的提述
為確保管理委員會可
根據《立法局行政管
理委員會條例》第12
條動用《1997年撥款
條例》總目 112 下的
撥款,需修訂條例總
目112的中文名稱,與
條例內的名稱一致。



*1995年10月18日曾通過一項決議,訂明管理委員會
的成員人數、選舉方式及任期。因此或有需要動議
一項議案,以撤銷上述決議,或明確訂定決議並不
影響議員根據新訂的過渡條文出任管理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