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LS109號文件

1998年2月27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1. 對香港法律中有關“英國國民”、“英聯邦公民”
    及相類語句作出所需的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
    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
    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的地位;及

  2. 對前永久性居民所享有的香港入境權作出補充性規
    定。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由保安局於1998年2月12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並未註明檔號)。

首讀日期

3.1998年2月25日。

意見

4.條例草案建議作出的實質修訂載於條例草案兩個附表
內。

5.附表1載有關於16條條例的擬議修訂。此等修訂在性質
上主要屬文句上的修改,目的是對《香港回歸條例》中
未加處理、與“英國國民”、“英國公民”、“英國屬
土公民”、“英聯邦公民”及“英聯邦國家”有關的提
述作出適應化修改。

6. 附表2載有對《入境條例》(第115章)(以下簡稱“該條
例”)作出的擬議修訂,修訂的目的是就前香港永久性居
民所享有的“入境權”作出規定。此等前香港永久性居
民根據《1997年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1997年第122號)
(以下簡稱“修訂條例”)喪失居留權後,獲賦予享有“入
境權”的地位。

7.根據《入境條例》第7A條(藉199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
修訂條例增訂),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享有香港居
留權的人,如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後喪失香港居留權,可
獲得香港入境權。

8.該條例附表1經修訂條例作出修訂後,載列前香港永
久性居民在何種情況下會喪失其香港居留權。條例草
案建議對附表1作出若干修訂,但有關的修訂屬技術性
質,並非用以改變現行政策。

9.條例草案附表2所載的各項修訂,是為了對“入境權”
的性質作出更詳細的規定,以及闡明在該條例的現有條
文中,何者適用於享有“入境權”地位的人士。

10.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中與法
院作出婚生地位的宣布有關的第49 條。本部現正要求政
府當局澄清此項建議帶來的法律影響。

11. 條例草案第1(2)條規定,條例草案追溯至1997年7月1
日開始生效,但此項規定並不適用於犯罪行為。此做法
與其他有關法律適應化修改的條例草案相同。

12.條例草案第1(3)條作出規定,讓保安局局長為有關《
人事登記條例》的修訂(附表1第4及5項)指定另一生效日
期。當局有必要作出此項安排,使入境事務處可完成辦
理英國國民 (海外) 護照申請人申領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
有待處理個案。

公眾諮詢

13. 據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述,政府當局認為無須就
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臨立會事務委員會

14.政府當局並沒有諮詢任何臨立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15.除了一項有關《婚姻訴訟條例》的次要問題(請參閱
上文第10段)有待當局澄清外,法律顧問認為條例草案
並無問題。然而,由於與國籍有關的事宜在性質上為
公眾感興趣的事項,議員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研
究條例草案帶來的實際影響。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法律顧問
馬耀添
19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