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10號文件

1998年2月27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2月18日及20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
上省覽日期
1998年2月25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8年3月25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8年4月1日)


《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
*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令》(第93號
法律公告)


此命令由行政長官在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後根據《公
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第2條作出。在財政司司
長於1998年2月18日在臨時立法會發表財政預算案的
當日下午2時30分此命令已告生效,並具有十足法律
效力。此命令是旨在使本年度數項收支預算建議具
有法律效力的臨時措施。

該條例第5(2)條訂明,在下述情況下,命令將告期滿
及終止生效 ─

  1. 政府當局於憲報公布,該命令所涉及的條例草
    案遭臨時立法會否決或由當局撤回,或

  2. 有關條例草案 (不論是否經過修訂) 按正常程序
    獲通過為法例,或

  3. 由該命令生效之日起計4個月期滿,

以上各項以最早發生者為準。

根據該條例第6條,按照此命令繳付的稅項、稅款、
費用、差餉或其他稅收項目,若高於此命令期滿後隨
即須繳付的款額,則超出之數須付還予付款人。

1998 至 99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將煙草、碳氫油及甲
醇的稅率調高約6%,此命令所載的條例草案旨在修
訂《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以實施該等建議。

該條例草案並對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出附帶修訂,
以清楚訂明凡輕質柴油由專營巴士公司所經營的道路
車輛使用,則不論該等道路車輛乃由該公司租用或擁
有,均可就所使用的輕質柴油退還所徵收的稅款。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1997年第87號)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規例》(第94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1997年第
87號)第33條訂立,就裁判官根據該條例履行職能的常
規及程序訂定條文,包括 ─

  1. 發出證人傳票(第2條及附表內的表格1);

  2. 發出手令將沒有出席的被傳召人帶到裁判官席
    前(第4條及附表內的表格2);

  3. 在證人拒絕回答裁判官要求他回答的問題的情
    況下及在其他情況下發出手令將該證人監禁(第
    5條及附表內的表格3);及

  4. 可應香港以外地方的有關當局的請求而根據本
    條例第12條發出的搜查令的格式(第7條及附表
    內的表格4)。

    根據保安局於1998年2月19日發出的臨時立法
    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BCR 3/5691/95(97)),
    此規例將於刊登憲報後即時生效。

《電車條例》(第107章)
# 《1998年電車條例(修訂車費)(修訂)公告》(第95號
法律公告)


此公告調高乘搭電車的車費。香港電車有限公司已申
請加價,成人票價由 1.60 元增至2.00元,小童票價由
8角增至 1.00 元,而月票則由 135元增至170元。行政
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 1998 年2月17日同意該等調高的
車費。

根據《電車條例》(第107章)第51(2)條,任何車費的修
訂須在憲報刊登後1個月或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
命令在憲報刊登後的較短期間內開始生效。

本部注意到,此公告第1條規定,公告自1998年3月21日
起實施。然而,此公告同時亦述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已命令該項修訂須自1998年3月14日起實施。政府
當局已向本部澄清,正確的生效日期是1998年3月21日
,為此,當局會盡快發出更正令。

至於有關調高車費的背景和論據,議員可參閱運輸局於
1998年2月17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TBCR 46/5591/74)。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
《1998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
規例》(第96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修訂《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
(第311章,附屬法例)

  1. 對在1998年4月1日或該日後首次登記並裝有壓燃
    式引擎的私家車,就空氣污染物的排放訂定更嚴
    格的車輛設計標準;及

  2. 對在1998年10月1日或該日後首次登記的某些汽車
    ,就空氣污染物的排放訂定更嚴格的車輛設計標
    準(歐盟II期標準)。

此規例將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由憲報公告指定的日
期起實施。據規劃環境地政局於 199 8年2月發出的參
考資料摘要( 並無註明檔號 )所述,政府當局計劃於
1998年4月1日採用新的柴油私家車排放標準。為使車
輛供應商能有足夠籌備時間作出所需的安排,政府當
局將於 1998 年10月1日才對輕型柴油車輛實施歐盟 II
期標準。

該參考資料摘要亦述明,當局已就該等建議諮詢香港
汽車商會、香港汽車會和香港酒店業商會(該等團體的
會員均為柴油私家車的主要使用者),而他們並無提出
任何反對意見。

當局已於1997年9月就包括該等建議在內的車輛廢氣管
制綜合策略,諮詢臨時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此修
訂規例已獲得環境諮詢委員會通過。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精神健康監護委員會規則》(第97號法律公告)


政府當局於1997年6月制定《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
例》,以便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提供更佳的法定
保障。政府當局須訂立附屬法例,使該條例能更有效
地施行。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新訂的第59Z條,衞
生福利局局長獲賦權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向監
護委員會提出監護申請事宜,以及就監護委員會的法
律程序和該等法律程序的附帶事宜,訂立規則。

此規則主要就監護委員會在處理監護申請、覆核監護
令及向監護委員會要求給予獲委任的監護人指示等事
宜方面,訂立運作程序規則。

一份資料文件( 檔號:CB(2)946 )已於1998年2月4日向
臨時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傳閱,簡介此規則及下述
3條附屬法例的內容。

此規則及下述3條附屬法例(第98、99及100號法律公告)
將由衞生福利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1998年精神健康(特別治療的指明)公告》(第98號
法律公告)


此公告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59ZC(1)條
於徵詢醫院管理局、衞生署、香港醫學會、香港牙醫
學會、香港醫學專科學院、香港醫務委員會及香港牙
醫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後訂立。

此公告指明絕育手術(主要為治療生殖系統的其他疾病
而進行,但有絕育效果的手術除外)屬《精神健康條例
》(下稱"該條例")(第136章)第IVC部所指的特別治療。

根據該條例第IVC部,如發生緊急事故,或在必需和符
合接受治療人士的最佳利益情況下,醫生或牙醫獲賦權
可在未經同意下,對無能力親自給予有效同意的精神紊
亂或弱智成年人士進行治療。然而,若要對該人進行特
別治療,通常必須事先獲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批准。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1998年精神健康(監護)(修訂)規例》(第99號法律
公告)


此規例由衞生福利局局長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72條
訂立,以便因應《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1997年
第81號)的制定而對《精神健康(監護)規例》作出相應修
訂。作出有關修訂的原因,是《精神健康條例》使用了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此一新詞,以及在條例中加入
新的監護條文。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1998年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修訂)規則》(第100號
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因應《1996年精神健康
(修訂)條例》(1996年第38號)及《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
條例》(1997年第81號)的制定,而根據《精神健康條例》
第59G條訂立。

《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引入兩個額外方法(即
《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1996年第38號)第IIIA
及IIIB部分別訂立的監護令及監管和治療令)予法院及
裁判官,以便處理在刑事程序中因精神上的無能力而
被認為不適宜作供的人士。《 1997 年精神健康(修訂)
條例》(1997年第81號)引進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此一新詞,並加入新的監護條文。

《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員)(資格證明及值班)(修訂)規例》
(第101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及下述8條附屬法例(第102至109號法律公告)是
根據《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訂立,旨在實施《
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下稱"
該公約")的1995年修訂。

該公約於1984年伸延至香港,根據國際義務,香港須
實施該公約的 1995 年修訂。該等修訂在國際間已於
1997年2月1日生效。

此等附屬法例已於 1998 年2月20日在憲報刊登,並自
該日開始實施。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此等附屬法例,
遇有問題時,會向議員再作出報告。

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 1998 年2月25日發出的臨時立法
會參考資料摘要 ( 檔號:ECON 1/3051/48(98) ),以了
解有關的背景資料。該參考資料摘要述明,該公約的
1995年修訂,已通知船東代表、海員及培訓機構,而
他們對擬議的立法修訂並無異議。

此規例 ─

  1. 分別訂定船長(第1條)及輪機長(第2條)的新職責
    ,以確保值班安排足夠;

  2. 更新與船舶人手配置(第4條)及高級船員資格(第
    5條)的規定;

  3. 就罪行及罰則訂定條文(第8條);

  4. 修改導航值班及機房值班的值班安排原則;

  5. 列明保持無線電值班所須遵從的原則,以及在
    港口的值班安排。

《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員)(工作時數)(修訂)規例》(第102號
法律公告)


此規例將適用範圍由總註冊噸位不少於500噸的所有海
域航行船舶修改為所有任何大小的船舶(第2條)。

此規例亦修改最少休息時間(第3條)及須予保持紀錄的
期間(第4條)。

《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員)(導航值班普通船員)(修訂)規例》
(第103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旨在使海員事務監督可就油船、滾裝客船
及監督指明的其他船舶上的導航值班普通船員的訓練
規定,予以指明。

此規例亦就獲發給導航值班普通船員證書所須具備的
資格訂下新的規定。

《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員)(機房值班普通船員)(修訂)規例》
(第104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旨在使海員事務監督可就油船、滾裝客船
及監督指明的其他船舶上的機房值班普通船員的訓練
規定,予以指明。

此規例亦就獲發給機房值班普通船員證書所須具備的
資格訂下新的規定。

《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員)(高級船員資格證明)(修訂)規例》
(第105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列明某人獲視為符合資格的甲板高級船員
或符合資格的輪機師的條件。此規例亦就減少船舶的
人手配置數目,訂定條文。

《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員)(救生艇筏熟練操作證書)(修訂)
規則》(第106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則列明發給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練操作證書
的條件(該證書取代現時的救生艇筏熟練操作證書)。

此規則亦列明發給快速救援艇熟練操作證書的條件。

《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
《1998年商船(海員)(油船 高級船員及普通船員)(修訂)
規例》(第107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對油船上直接負責裝卸貨物和照管運輸中
貨物或處理貨物的高級船員及普通船員訂下新的訓練
和資格規定。

《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
《商船(海員)(安全訓練)規例》(第108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根據《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新訂。

此規例規定,船舶的僱主及船長須確保所有受僱在此
規例適用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員,均須按照此規例接受
安全訓練( 第 3 條 )。此規例亦就罪行和罰則訂定條文
(第5條)。

《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
《商船(海員)(滾裝客船 訓練)規例》(第109號法律
公告)


此規例亦是根據《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訂立的
新規例。

此規例適用於所有屬香港船舶而正在行走國際航程的
滾裝客船(第2條)。此規例規定只有已按照此規例接受
訓練的海員,才可獲指派在船上的任何職責(第3條)。

海員的訓練須與其職位及獲指派的職責及責任相稱(第
4條)。

根據此規例,僱主或船長容許不符合資格的海員獲指
派在船上的任何職責,即屬犯罪。

《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
《1998年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無線
電裝設)(修訂)規例》(第110號法律公告)


經濟局局長依據《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第97及
107條訂立此修訂規例。

此修訂規例即時生效。修訂規例的目的,是在香港實
施在1995年對《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IV
章( 無線電通訊)作出的修訂,並反映國際海事衞星組
織(INMARSAT)的名稱已改名為國際移動衞星組織
(Inmarsat)。

據經濟局於1998年2月25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檔號:ECON 11/3231/91 (97))所述,建議中的修
訂已提交船舶諮詢委員會,而該委員會的委員對有關
修訂並無提出異議。

《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
《商船(安全)(高速船)規例》(第111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的主要目的是規定某些高速船須按照《國際高
速船安全守則》(International Code of Safety for High Speed
Craft)(下稱"《守則》)的規定而建造、裝備、操作、營
運與維修。

《守則》由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通過,並已
列載於《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內。香港作為該公
約的締約方及國際海事組織的準會員,有責任實施該
守則。

據經濟局於 1998 年2月25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
料摘要(檔號:ECON 14/3231/79 (97) VI)所述,當局已
諮詢動力支承船隻和高速渡輪諮詢委員會,而該委員
會對在香港實施《守則》並無異議。

此規例將由經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領港條例》(第84章)
《1998年領港(費用)(修訂)令》(第112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領港(費用)令》(第84章,附屬法例)以調
高標準領港費、某些額外領港費及就取消領港員的聘
用須繳付的費用。

據經濟局於1998年2月25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檔號:ECON 20/5061/67 (89) IV)所述,當局已諮
詢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而該委員會已通過1998年的
修訂領港費用。有關費用將由船舶代理商繳付,而成
員大多數為船舶代理商的香港航運協會亦已同意上述
修訂。有關費用須繳付予香港領港會。

此命令將由1998年4月1日起實施。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第2號)
規例》(第113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修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
章,附屬法例),規定在1998年6月1日或以後登記的巴
士、小型巴士、貨車、特別用途車輛及拖車,除了根
據該規例配備擋泥板外,亦須配備擋泥翼。

議員可參閱運輸局於1998年2月18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RAN 1/12/101(94) II),以了解更
多有關的背景資料。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安全裝備)(修訂)規例》(第114號
法律公告)


此規例旨在將安全帶(包括束縛設備)的標準更新,並賦
予署長權力認可某些安全帶,而該等安全帶能發揮防
止汽車內的人受傷的保護作用,而保護程度是等同或
超過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 第 374章,附
屬法例)附表2第I部第1段所指明類型的安全帶所能提
供的。

議員可參閱運輸局於1998年2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檔號:TRAN 3/09/13),以了解更多有關的背
景資料。

此規例將由運輸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
《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令》(第115號法律
公告)


此命令描述赤鱲角新機場限制區的範圍,包括跑道、
滑行道、停機坪和屬於禁區範圍的部分客運大樓內的
地方。

議員可參閱於 1998 年2月19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
資料摘要(檔號:ESBCR 2/935/95(98)),以了解更多有
關的背景資料。

《香港機場(障礙管制)條例》(第301章)
《1998年香港機場(障礙管制)(廢除)令》(第116號法律
公告)


此命令廢除根據《香港機場(障礙管制)條例》( 第301
章)訂立的《1997年香港機場(障礙管制)令》( 經1997
年第217號法律公告所修訂的1997年第16號法律公告)
及《1997年香港機場( 障礙管制 )(第 2號)令》(1997年
第218號法律公告)第4條。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2月19日發出的臨
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L) 35/19/21(97)),
以了解更多有關的背景資料。

此命令將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
起實施。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1998年更正錯誤令》(第117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由律政司司長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第 98A 條訂立,旨在更正某些較早時制定的成文法則
的文書錯誤。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98A(2)條,立法機
關只可將此命令作廢,而且必須在該命令提交立法機
關會議席上省覽後不少於27日內作廢。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
《扣押入息令規則》(第118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指明根據《未成年
人監護條例》(第13章)、《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
16章)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92章 )到期
應得而遭拖欠的贍養費的追討程序。

第 3 至10條就扣押入息令的申請、發出、強制執行及
相關事宜訂定條文,而該項命令是法院為扣押拖欠付
款的贍養費支付人的入息而作出的。

第11條列出與此規則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此規則的附表指明在與扣押入息令有關的法律程序中
須予送交存檔或送達的文件的格式。

議員可參閱民政事務局於1998年2月18日發出的臨時
立法會參考文件( 檔號:HAB II/4/7 XIII ),以了解更
多背景資料。

此規則與《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條例》(1997
年第69號)中的有關條文將同時實施。

《最高法院條例》(第4章)
《1998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規則》(第119號法律
公告)


為了憑藉《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1997年第49號)而
在香港實施《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此規例
修訂《最高法院規則》( 第 4 章,附屬法例),為以下
事項訂定條文 ─

  1. 有關交還兒童的申請 ─

    1. 將申請送交存檔的程序;

    2. 須提供的文件及資料;

  2. 臨時指示的申請;

  3. 就關乎管養權爭議的法律程序所關涉的兒童受到
    不當遷移或扣留而發出通知的程序;及

  4. 取得關於兒童管養的法院決定的認證文本的程序。

議員可參閱衞生福利局於1998年2月18日發出的臨時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W CR1/3281/86 Pt.14),以
了解更多背景資料。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1997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14)(d)條作出的宣布)
(第2號)公告1998年(修訂)公告》(第120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訂《1997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14)(d)條作
出的宣布)(第2號)公告》(1997年第395號法律公告),
將"八達通"的非核心使用擴展至由任何運輸服務經營
者(附表第1部所提述者除外)提供的乘客運載服務。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8年2月20日發出的臨時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以了解更多背景資料。

此公告將由1998年4月1日起實施。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21號法律公告)


行政長官在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後,藉此公告指定1998
年4月1日為該條例(第3條除外)開始實施的日期。

第 3 條設立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該條已由1996年2月
15日開始實施。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
《人體器官移植規例(1997年第551號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122號法律公告)


衞生福利局局長已指定1998年4月1日為該規例為配合
其主體條例而開始實施的日期。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1997年第87號)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1997年第87號)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123號法律公告)


保安局局長已指定1998年2月20日為該條例第10條(向
香港提出的錄取證供等的請求)及12條(向香港提出的
搜查和檢取的請求)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條例其餘大部分條文已開始實施。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1997年第93號)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1997年第93號)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24號法律公告)


衞生福利局局長已指定1998年4月1日為該條例部分條
文開始實施的日期,以及指定1998年7月1日為該條例
其餘大部分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修訂條例其餘小部分尚未生效的條文包括第11條(印
刷刊物內的煙草廣告)及第 12 條(焦油量及尼古丁量的
證據)。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第93、101-111號法律公告)
張炳鑫(第94-100、112-124號法律公告)
1998年2月23日


* 代表調高稅項的項目

# 代表調高收費的項目

@ 代表調高收費的項目